襄城法院探索行政协调新机制促“官民”和谐
2008-09-16 14:36:08
中国法院网讯 (王洪 耿宏伟 张茂玉) “感谢你们及时给我送来了‘救命钱’”。9月16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贾洲村农民蒋泽英在病榻上接过襄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送来的6万元补偿款感动不已。这是襄城法院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契机,以促进社会和谐,增进“官”民之间理解和信任,成功协调的又一案例。
今年以来,襄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契机,围绕促进社会和谐,增强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探索出一条“推行全程协调、实施全员协调、坚持全力协调”定纷止争之路,化解了一批“官”民矛盾突出的行政争议。截至今年9月,在审结的13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协调处理11件,占结案总数的85%。
实施全员协调,加强协调工作的领导。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襄城区法院注重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院长五位一体、五级协调机制,形成协调工作“人人有份、个个有责”良好的工作氛围。庭长、分管院长时刻关注每一起案件的协调工过程,及时指导并带领合议庭人员走出法院到当事人处开展协调工作。对于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襄城区法院院长余世学始终放在心中,抓在手上,一方面积极向区委领导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支持,另一方面亲自与承办法官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讲清利害关系动员其放弃过高的诉求。经过他的努力和协调,襄城区法院成功协调处理了“卧龙镇袁巷村十农户诉襄城区人民政府案”、“贾洲村刘天均、蒋泽英诉襄城区城管局城管拆违案”等多起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地防止了“官”民矛盾扩大和激化,实现了行政审判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推行全程协调,拓展行政案件的协调空间。除法律有严格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协调外,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以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襄城区法院都大胆进行协调。在原来送达、庭前、庭审、庭后四个阶段进行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案件协调的空间。对一些原告要求紧迫、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尝试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开始协调。今年7月份,襄城区法院就紧密配合中院行政庭成功协调了3件“官”民严重对立的行政上诉案件,解决了原告不合法但又有客观情况的实际困难,将当事人可能上访、缠访的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今年以来,襄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契机,围绕促进社会和谐,增强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探索出一条“推行全程协调、实施全员协调、坚持全力协调”定纷止争之路,化解了一批“官”民矛盾突出的行政争议。截至今年9月,在审结的13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协调处理11件,占结案总数的85%。
实施全员协调,加强协调工作的领导。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襄城区法院注重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院长五位一体、五级协调机制,形成协调工作“人人有份、个个有责”良好的工作氛围。庭长、分管院长时刻关注每一起案件的协调工过程,及时指导并带领合议庭人员走出法院到当事人处开展协调工作。对于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襄城区法院院长余世学始终放在心中,抓在手上,一方面积极向区委领导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支持,另一方面亲自与承办法官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讲清利害关系动员其放弃过高的诉求。经过他的努力和协调,襄城区法院成功协调处理了“卧龙镇袁巷村十农户诉襄城区人民政府案”、“贾洲村刘天均、蒋泽英诉襄城区城管局城管拆违案”等多起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地防止了“官”民矛盾扩大和激化,实现了行政审判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推行全程协调,拓展行政案件的协调空间。除法律有严格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协调外,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以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襄城区法院都大胆进行协调。在原来送达、庭前、庭审、庭后四个阶段进行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案件协调的空间。对一些原告要求紧迫、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尝试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开始协调。今年7月份,襄城区法院就紧密配合中院行政庭成功协调了3件“官”民严重对立的行政上诉案件,解决了原告不合法但又有客观情况的实际困难,将当事人可能上访、缠访的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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