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登房屋产权状告县政府 陆良法院协调化三方纠纷
2008-08-21 10:07:37
中国法院网讯 (区鸿雁 黄云坤) “谢谢法官,谢谢法院的行政诉讼协调机制。”8月19日上午,30岁的周女士将一幅绣有“热情为民,秉公执法”的锦旗亲手交给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高云生手中,感谢承办该案的高云生法官热心妥善化解了她与政府及第三人叔叔之间的纠纷,彻底解决了其有房无住的难题。
周女士是陆良县县城地中枢镇居民,系第三人周某的亲侄女。周女士尚在母腹时父亲不幸因病亡故。1981年12月10日,周女士的母亲向法庭起诉继承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新盖房屋北边一间,即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属原告周女士。1987年7月8日,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将该争议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周女士。10年后的1997年10月15日,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在土地普查中,误将该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给原告的奶奶陈氏老人。随后在2000年8月10日换发新证时又登记给陈氏老人。陈氏老人于2002年农历腊月病故后,该新证被第三人即陈氏老人的儿子周某持有。周某在管理该房屋期间,对争议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争议房前盖了简易小屋,封闭了进出该房屋的通道。
2007年,周女士准备到自己所有的争议房屋居住时,遭到叔叔周某的阻止,周女士才知道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登记给奶奶陈氏。今年5月14日,无可奈何的周女士将陆良县人民政府告进法庭,请求判令撤销登记给第三人母亲陈氏的争议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及时通知第三人周某参加诉讼,与土地主管部门及第三人进行沟通,阐明该案协调解决的原则,引导他们以协调方式去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消除该案留下的社会隐患。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原告周女士的说服工作,把纠纷处理的预期结果和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一释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深受感动的原告及第三人周某主动就涉案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审理中,经过法庭就案说法,认识到自身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土地主管部门当庭同意撤销2000年颁发给第三人周某母亲陈氏的土地使用证,原告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随后,在承办法官的现场监督下,第三人周某主动打开已尘封的争议房通道,将争议房屋交给侄女周女士管理使用,周女士也将涉及第三人周某的装修费一次性给付。
近年来,陆良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审判协调和解机制,把协调和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找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平衡点和切入点,实现以协调和解促维权、促稳定、促依法行政,实现官民互赢。如“庭前”利用法律规定的7天立案审查期限,找准案件矛盾焦点与行政单位沟通,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针对受理行政案件情况,于6月20日和12月10日定期与行政机关联系,指出行政执法中的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法庭审理中主要在掌握案件背景,抓住案件存在的协调空间的情况下,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庭后”指法庭在深入了解案件主要症结后开展的协调工作。法官通过在庭审不同阶段强化协调和解工作,让行政机关认识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妥当,让行政相对人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周女士是陆良县县城地中枢镇居民,系第三人周某的亲侄女。周女士尚在母腹时父亲不幸因病亡故。1981年12月10日,周女士的母亲向法庭起诉继承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新盖房屋北边一间,即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属原告周女士。1987年7月8日,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将该争议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周女士。10年后的1997年10月15日,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在土地普查中,误将该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给原告的奶奶陈氏老人。随后在2000年8月10日换发新证时又登记给陈氏老人。陈氏老人于2002年农历腊月病故后,该新证被第三人即陈氏老人的儿子周某持有。周某在管理该房屋期间,对争议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争议房前盖了简易小屋,封闭了进出该房屋的通道。
2007年,周女士准备到自己所有的争议房屋居住时,遭到叔叔周某的阻止,周女士才知道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登记给奶奶陈氏。今年5月14日,无可奈何的周女士将陆良县人民政府告进法庭,请求判令撤销登记给第三人母亲陈氏的争议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及时通知第三人周某参加诉讼,与土地主管部门及第三人进行沟通,阐明该案协调解决的原则,引导他们以协调方式去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消除该案留下的社会隐患。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原告周女士的说服工作,把纠纷处理的预期结果和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一释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深受感动的原告及第三人周某主动就涉案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审理中,经过法庭就案说法,认识到自身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土地主管部门当庭同意撤销2000年颁发给第三人周某母亲陈氏的土地使用证,原告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随后,在承办法官的现场监督下,第三人周某主动打开已尘封的争议房通道,将争议房屋交给侄女周女士管理使用,周女士也将涉及第三人周某的装修费一次性给付。
近年来,陆良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审判协调和解机制,把协调和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找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平衡点和切入点,实现以协调和解促维权、促稳定、促依法行政,实现官民互赢。如“庭前”利用法律规定的7天立案审查期限,找准案件矛盾焦点与行政单位沟通,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针对受理行政案件情况,于6月20日和12月10日定期与行政机关联系,指出行政执法中的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法庭审理中主要在掌握案件背景,抓住案件存在的协调空间的情况下,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庭后”指法庭在深入了解案件主要症结后开展的协调工作。法官通过在庭审不同阶段强化协调和解工作,让行政机关认识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妥当,让行政相对人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