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缓刑听证
2008-08-07 15:39:05
     中国法院网讯 (李霞)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少年庭采用缓刑听证程序,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8年5月4日,曾某伙同另一案犯至常州市武进区某镇某村,采用捅门入室等手段,窃得受害人家中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17266元。鉴于曾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确系偶犯,本着“教育、改造、挽救”的原则,承办法官决定采用缓刑听证程序。

  为确保缓刑听证的公正有效,在听证前,武进法院法官对曾某进行座谈了解其详细情况。在听证过程中,特邀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亲属代表、区镇矫正办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参加听证。通过背景调查和被告人的悔罪陈述,并听取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区镇矫正办工作人员、村干部的意见后,法官全面了解了被告人曾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历程、监管条件。在此基础上,经过一系列既定程序,合议庭经合议决定,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近年来,武进法院为加强审判的透明度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对拟适用缓刑的案件实行听证制度,将庭前社会调查和庭审教育融于缓刑听证中,并邀请区、镇矫正办、未成年犯所在村村干部或所在学校、单位领导参加听证会,这一做法不仅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了参考依据,并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所在学校、单位制定帮教措施,促使帮教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高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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