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听证:确保公正体现民意的改革
2003-06-27 11:13: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向东
  缓刑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项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下,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项重要条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不再犯罪可能性的认定,法官仅凭案卷材料作出主观判断。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发生主、客观不一致,以致适用缓刑的罪犯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客观依据,在认定上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阻却人情案、关系案。

  为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在全国率先实施缓刑听证制度,即凡对故意犯罪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必须经过缓刑听证程序。该制度规定,承办法官到被告人辖区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民警、基层组织领导、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等参加,向听证对象阐述适用缓刑的条件、执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分析这次犯罪的原因等,并征询听证对象对被告人犯罪可能性的判断意见,承办法官综合听证情况和案情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决定。6月16日,萧山法院对一名被告人进行了缓刑听证,后根据听证结果对该被告人宣告了缓刑(见6月22日新华网报道)。

  笔者认为,杭州萧山法院的这项改革是对适用缓刑制度所采取的一种新的形式和尝试,有着很重要的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可增强法院公开审判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过去对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往往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迳行作出裁判,缺少透明度和公开性,难免有“暗箱操作”的可能,甚至会发生法官徇私枉法裁判的情况,从程序上难以做到公平、公正。而对适用缓刑采取听证,不仅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益”的要求,同时向被告人辖区各界人士了解被告人犯罪可能性,还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而根据听证结果作出的判决,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比较容易使人信服。

  其次,可以使法官作出更加公正、客观的判断,使法院的裁判体现民意。缓刑听证作为一项制度,具有一定的听证规则,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的组成及权利,并对听证内容、方式、听证报告书等作出规定,可以保证听证依法有序地进行。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不受他人影响,这样就可以做到有理当面讲,是非曲直分辩在听证程序上,极大地保证了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这样通过听证所得到的情况就比较客观、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

  第三,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同时受到了法制教育,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被宣告缓刑,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于通过缓刑听证后作出的判决反映了民意,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

  所以,在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之前,先公开进行缓刑听证,是以程序公开保障司法公正之举,同时也可以使法院的裁判结果更体现民意,因此杭州萧山法院的这项改革值得推广。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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