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院"四招"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008-06-09 10:21:20
     中国法院网讯 (钟琼)  2008年5月以来,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们在完成正常的审判工作任务之余,又多了一项额外的工作,那就是上门回访经该院审理判决,适用缓刑的人员,特别是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这是泰和县法院多年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又一个新举措。

  近年来,泰和县人民法院将创建青少年优秀“维权岗”为重点,特别加强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贯穿到整个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各种手段,促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一是“教”,该院采取庭前由承办法官向被告人及其家属、老师、同学了解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进行荣辱观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金钱观,从思想根源上对未成年犯罪人员进行帮教,使他们能意识自身的社会责任,能真正地重新做人。

  二是“审”,在开庭审理阶段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未成年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工作者担任辩护人,如遇到未成年犯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刑事法官便积极与泰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的辩护权;在庭审中通过“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打消他们的敌对情绪,使未成年犯能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服法。判决时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对未成年犯从轻、减轻直至免除刑罚或适用缓刑。

  三是“访”,判后,制定帮教方案,坚持回访,巩固审判成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泰和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努力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在工作之余,挤出时间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找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四是“宣”,泰和县人民法院还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将从教育系统聘请的3名人民陪审员均安排在刑事审判庭担任人民陪审员,并通过教师陪审员回到教学工作中,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法规宣传,以案释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从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008年以来,泰和县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5件8人,其中6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拘役,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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