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维权:法院可以做些什么?
——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调研
2008-08-10 13:04: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祖力克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是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其中“儿童与法律”这一专题中规定了“依法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和“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内容,因此法院作为主要的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维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也在这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笔者通过对该院“十五”时期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调研,认为法院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充分利用特有司法资源,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宣传

  该院根据职业特点,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大量的未成年人维权宣传工作,倡议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问题,共同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空间。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送法上街。“十五”时期,该院每年都会走上街头,宣传未成年人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开展现场法律咨询1000余次,这种普法活动覆盖面虽有限,但可以为群众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

  二是送法进村。该院6个基层法庭每年都在办案之余,为辖区内的群众开展专题普法讲座,同时利用农村集日开展“法制赶集”和成立“巾帼维权宣传小分队”,下村普法、讲法制课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100余场次,在农村广泛宣传了未成年人维权的法律法规。

  三是送法进校。近年来,学生犯罪出现增多苗头,该院把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开展“送法到校”活动。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根据从刑事审判实践中总结出的青少年犯罪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以青少年易于接受的形式,深入学校,开展法制课教育,以案论法,就案说法,教育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形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学习方式。同时,帮助青少年树立社会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十五”时期,该院共为青少年讲法制课80余次,共有6名法官担任全区十余所学校的法制校长、副校长或校外法制辅导员,直接受教育的学生和家长近4万人,受到师生的广泛欢迎。

  四是以案讲法。该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积极向夫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宣传未成年人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引起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同时,该院还通过就地开庭和邀请大中小学生旁听案件审理及开模拟法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如我们先后在本院大法庭和北京绿野教育基地组织了3次以小学生为教育对象的模拟法庭,小学生们或为法官或为原被告,或为辨护人,他们在严肃却有趣的庭审活动中,知道了一些什么行为是犯罪的法律知识,增加了守法意识。

  二、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审判是其主要职能,怎样在审判工作中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该院在以下两个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是在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案件审判中体现“保护原则”。该院民事审判人员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赔偿案件和抚育费纠纷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并对起诉时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诉讼费上予以减免缓,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刑事审判人员对猥亵儿童和虐待、遗弃、绑架、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加大打击力度,体现“保护原则”。

  二是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和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方针。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十五时期,在该院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达到五百余人,其中仅2005年就有107名未成年人被判处刑罚,其中集团犯罪的未成年人达到49人。面对严峻的形势,法院应迅速把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感化和挽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工作的重要议程,采取多种措施:(1)应实行专业化的刑事审判,成立少年法庭,确定由女法官负责审判,根据未成年犯罪的事实、情节、手段、主观恶性等依法比照成年罪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起诉书中指控其盗窃数额21500元,但经该院审查,其中有11400元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所为,依法予以核减,从轻处罚。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还在庭审中,用女性特有的细腻,对犯罪少年开展法制教育,使他们认罪服法,努力改造,争做新人。(2)根据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尽量适用缓刑。对于在校学生犯罪的,还积极帮助他们联系学校,尽可能使他们不中断学业,以利于改造。如在审理一起在校生因上厕所与同学发生口角互殴将同学扎伤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根据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且被害人在此案中亦有一定责任的情况,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并宣告了缓刑。案子办结后,承办人员又多次与当地有关部门及学校领导联系协调,使该被告人重返学校。(3)为帮助犯罪少年告别过去,重做新人,法院一方面应加强对适用缓刑的犯罪少年的考察帮教工作,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判处实刑的未成年罪犯服刑监狱监管人员的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改造情况,解决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帮助他们树立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能够重返社会,努力降低重新犯罪率。

  综上,法院在儿童维权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把这项工作做得扎实有力,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优先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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