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涂改支票骗财26万余元 法网恢恢终难逃
2008-06-02 16:21:17
中国法院网讯 (杨新磊) 三位来自安徽仅仅只是初中毕业的农民以退还体检费为由套取医院支票进行变造,最终骗得二十余万元。日前,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同贵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宁贵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07年5月,程朱根(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曹斌商议到云南套取转账支票进行涂改以骗取资金,并商议先由程朱根到云南拿到支票后,曹斌再来涂改。后程朱根邀约被告人刘同贵、宁贵富从安徽安庆市来到德宏芒市;5月22日,程朱根化名“陈建”到德宏州医疗集团财务室和芒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以预交体检费的方式得到两家医院的银行账号后,由程朱根、刘同贵到建设银行用“吴传明”的虚假身份开设银行账户,并从该账户转入1000元到州医疗集团;5月23日,刘同贵到建行以同样手法汇500元到芒市中西医结合医院。5月25日,程朱根以吴传明不来体检为由,要求德宏州医疗集团退回体检费1000元,并要求开具转账支票,后得到了州医疗集团的一张1000元的转账支票,后程朱根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芒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退回体检费,并要求开具转账支票,但未得逞。后程朱根电话通知被告人曹斌到芒市对支票进行变造。被告人曹斌到芒市后,将德宏州医疗集团1000元的转账支票上的金额更改为270000元,并伪造了一份“李保稳”与德宏州医疗集团的装饰合同,5月28日,曹斌和程朱根把变造好的转账支票和伪造的合同交给刘同贵和宁贵富离开芒市前往昆明。刘同贵和宁贵富完成转账随后到了昆明,分别到昆明市农行7个分理处分别取款共计269700元,曹斌、刘同贵、宁贵富分赃(将垫付的费用去除后四人均分)后各自逃匿。
2006年11月,徐满平(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曹斌商议到南康市来涂改支票骗钱,被告人曹斌又邀程朱根加入,三人进行了商议。12月19日,程朱根持“宋明祥”的假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南康市支行开户存入1100元,并以工人要复查身体为由从该账户转账500元到南康市中医院,后到中医院称工人不再来复查身体,要求医院退钱,并要求出具转账支票。拿到转账支票后,程朱根通知被告人曹斌到南康市对该支票进行变造。曹斌到南康市后将该支票金额改为339500元,后徐满平、程朱根到南康市科星电脑服务中心以要购买电脑为名获得了该中心的银行账号,称有一笔装修款汇入该中心,要该中心扣除购买电脑款项后将余款转入“宋明祥”的账户,后电脑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对此心生疑惑,与南康市中医院联系后得知医院被骗,致使该款未转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斌、刘同贵、宁贵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他人支票进行变造并使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票据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为维护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被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7年5月,程朱根(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曹斌商议到云南套取转账支票进行涂改以骗取资金,并商议先由程朱根到云南拿到支票后,曹斌再来涂改。后程朱根邀约被告人刘同贵、宁贵富从安徽安庆市来到德宏芒市;5月22日,程朱根化名“陈建”到德宏州医疗集团财务室和芒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以预交体检费的方式得到两家医院的银行账号后,由程朱根、刘同贵到建设银行用“吴传明”的虚假身份开设银行账户,并从该账户转入1000元到州医疗集团;5月23日,刘同贵到建行以同样手法汇500元到芒市中西医结合医院。5月25日,程朱根以吴传明不来体检为由,要求德宏州医疗集团退回体检费1000元,并要求开具转账支票,后得到了州医疗集团的一张1000元的转账支票,后程朱根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芒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退回体检费,并要求开具转账支票,但未得逞。后程朱根电话通知被告人曹斌到芒市对支票进行变造。被告人曹斌到芒市后,将德宏州医疗集团1000元的转账支票上的金额更改为270000元,并伪造了一份“李保稳”与德宏州医疗集团的装饰合同,5月28日,曹斌和程朱根把变造好的转账支票和伪造的合同交给刘同贵和宁贵富离开芒市前往昆明。刘同贵和宁贵富完成转账随后到了昆明,分别到昆明市农行7个分理处分别取款共计269700元,曹斌、刘同贵、宁贵富分赃(将垫付的费用去除后四人均分)后各自逃匿。
2006年11月,徐满平(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曹斌商议到南康市来涂改支票骗钱,被告人曹斌又邀程朱根加入,三人进行了商议。12月19日,程朱根持“宋明祥”的假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南康市支行开户存入1100元,并以工人要复查身体为由从该账户转账500元到南康市中医院,后到中医院称工人不再来复查身体,要求医院退钱,并要求出具转账支票。拿到转账支票后,程朱根通知被告人曹斌到南康市对该支票进行变造。曹斌到南康市后将该支票金额改为339500元,后徐满平、程朱根到南康市科星电脑服务中心以要购买电脑为名获得了该中心的银行账号,称有一笔装修款汇入该中心,要该中心扣除购买电脑款项后将余款转入“宋明祥”的账户,后电脑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对此心生疑惑,与南康市中医院联系后得知医院被骗,致使该款未转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斌、刘同贵、宁贵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他人支票进行变造并使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票据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为维护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被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