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空头支票骗取4家公司15万元获刑6年
2008-05-27 08:45:12
中国法院网讯 (范静) 利用不符合银行预留印鉴的空头支票,骗取4家公司1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士安有期徒刑6年。
1995年4月24日,被告人许士安伙同王春生(已判决)使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空头支票,在丰台区骗取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材料公司价值人民币84 409元的钢材29.72吨,赃物未起获。
同年8月24日至9月3日,被告人许士安伙同王春生使用同样手段,骗取北京石景山区景阳带钢厂价值人民币23 549.9元的钢材8.69吨;骗取北京石景建材公司价值人民币18 914.4元的钢材6.56吨;骗取北京海淀赵家堡暖气片供应站价值人民币29 629.6元的暖气片1982片。
综上,被告人许士安共实施票据诈骗4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赃款人民币7.4万余元已追缴发还。2007年6月29日,被告人许士安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许士安对指控提出异议,辩称,虽然是由其办理的支票手续,但其只是给王春生打工的,其对支票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以为支票和银行存折一样,账上有钱才可以使用,因此其不知道王春生是使用支票进行诈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士安伙同他人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且空头的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关于被告人许士安称其不知道王春生签发的支票系空头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士安的供述证明其对王春生账上无钱,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是清楚的,这一事实亦可得到同案犯王春生供述的印证,同时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当被害单位的经办人问及账上是否有钱这样的关键信息时,被告人许士安明确表示账上有钱,从而达到隐瞒事实,骗取对方货物的目的,故法院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至于其提出的不知账上有钱才可签发支票的辩解,法院认为,其作为经常处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对于签发空头支票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应是明知的,因此其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鉴于涉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发还,故法院对被告人许士安酌予从轻处罚,并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与同案犯王春生确有一定差别,故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最后,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士安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8万元。
1995年4月24日,被告人许士安伙同王春生(已判决)使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空头支票,在丰台区骗取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材料公司价值人民币84 409元的钢材29.72吨,赃物未起获。
同年8月24日至9月3日,被告人许士安伙同王春生使用同样手段,骗取北京石景山区景阳带钢厂价值人民币23 549.9元的钢材8.69吨;骗取北京石景建材公司价值人民币18 914.4元的钢材6.56吨;骗取北京海淀赵家堡暖气片供应站价值人民币29 629.6元的暖气片1982片。
综上,被告人许士安共实施票据诈骗4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赃款人民币7.4万余元已追缴发还。2007年6月29日,被告人许士安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许士安对指控提出异议,辩称,虽然是由其办理的支票手续,但其只是给王春生打工的,其对支票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以为支票和银行存折一样,账上有钱才可以使用,因此其不知道王春生是使用支票进行诈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士安伙同他人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且空头的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关于被告人许士安称其不知道王春生签发的支票系空头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士安的供述证明其对王春生账上无钱,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是清楚的,这一事实亦可得到同案犯王春生供述的印证,同时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当被害单位的经办人问及账上是否有钱这样的关键信息时,被告人许士安明确表示账上有钱,从而达到隐瞒事实,骗取对方货物的目的,故法院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至于其提出的不知账上有钱才可签发支票的辩解,法院认为,其作为经常处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对于签发空头支票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应是明知的,因此其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鉴于涉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发还,故法院对被告人许士安酌予从轻处罚,并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与同案犯王春生确有一定差别,故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最后,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士安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8万元。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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