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公司假经营开具空头支票100万换来劳役14年
2008-06-02 14:30:31
     中国法院网讯 (潘文婕)  皮包公司假经营,空头支票打水漂,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的经营者以虚假购买电脑及配件为由,骗取9家公司共100万余元的财物。今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票据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营明武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28岁的被告人营明武,来自安徽省宿州市,虽然只有初中文化,可他却经营着一家电子科技发展公司,但这家名为上海雷恒电子科技发展的公司却是营明武用来诈骗的道具而已。营明武化名“张雷”,并以案外人邹先生的名义,注册成立雷恒公司,由被告人营明武全面负责经营,邹先生未曾参与公司经营与分红。2004年10月,邹先生因病去世。嗣后,营明武便开始了以虚假购买为名,开具空头支票骗取巨额财产的诈骗之路。2005年3月8日,被告人营明武先后向3家有业务来往的公司虚假购买了电脑硬盘、电脑服务器、电脑显示器和电脑等数十台,共计价值50万余元。对此,营明武均以雷恒公司的名义向这些公司开具空头支票。接着,在短短7天时间里,他又疯狂地以同样的方式向另外多家电脑公司进行诈骗,悉数骗取9家公司共计103万余元的电脑及配件后逃逸。2007年3月20日,被告人营明武在北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庭上,被告人营明武辩称,开具空头支票等行为均系雷恒公司的单位行为,并非本人开具,收货单上的签名亦非其本人签名。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营明武应该承担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营明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形成锁链,证实了涉案电脑及配件均由营明武本人签收,后其为骗取上述财物开具空头支票予以搪塞等犯罪事实,而被告人营明武的辩解无任何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邹先生曾出资或参与公司经营,且早在被告人营明武作案前,邹先生已经死亡,不可能参与公司任何决策。而被告人营明武以虚假身份证明注册公司后,一直全面负责公司经营,故雷恒公司实际由营明武一人控制,不存在单位意志,不具备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亦难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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