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支票骗走真茅台 拒不认罪照样获刑
2010-06-30 09:26: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母冰
使用一张假支票,骗走了36瓶茅台酒,在法庭上,涉嫌犯诈骗罪的被告刘某,却拒不认罪,声称此事和自己没关系。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诉方指控称,2009年11月30日,刘某冒充门头沟区某大型国企员工,通过电话从商贸公司订购茅台酒36瓶、五粮液酒6瓶、玉溪烟2条,并让该公司将所订烟酒送至门头沟区某餐饮公司。随后,刘某通过该餐饮公司,将其提前伪造的转账支票转交给商贸公司,用于支付所订烟酒款,后通过他人将所订烟酒取走。经鉴定,上述烟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9570元。商贸公司在入账时,发现所收支票系假支票,遂拨打刘某电话,发现电话已处于关机状态。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对指控有异议,我没打电话订茅台酒,我没有诈骗。”在法庭上,刘某激动的辩解称,这件事儿跟他没关系。但是,检方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15份证据,以证明此事系刘某所为。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故其所作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票据诈骗犯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公诉方指控称,2009年11月30日,刘某冒充门头沟区某大型国企员工,通过电话从商贸公司订购茅台酒36瓶、五粮液酒6瓶、玉溪烟2条,并让该公司将所订烟酒送至门头沟区某餐饮公司。随后,刘某通过该餐饮公司,将其提前伪造的转账支票转交给商贸公司,用于支付所订烟酒款,后通过他人将所订烟酒取走。经鉴定,上述烟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9570元。商贸公司在入账时,发现所收支票系假支票,遂拨打刘某电话,发现电话已处于关机状态。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对指控有异议,我没打电话订茅台酒,我没有诈骗。”在法庭上,刘某激动的辩解称,这件事儿跟他没关系。但是,检方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15份证据,以证明此事系刘某所为。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故其所作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票据诈骗犯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