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屋所有权 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
2008-05-23 10:48:44
中国法院网讯 (周卫 李晓华) 近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女儿起诉父亲,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的母亲陈某与王某于1991年结婚,1994年购买两层楼房一幢,同年生育女儿王某某, 2001年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王某某随其母亲生活并将婚后购买的两层楼房及家庭财产全部赠与王某某,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07年11月,父亲王某又与余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楼房一楼作价变卖给余某,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女儿王某某认为该房产已赠与给自己,父亲无权处分,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财产权利的取得,不仅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对赠与的财产是不动产的,应当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为交付生效。王某某母亲陈某与王某在协议离婚时,一起将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赠与给女儿王某某,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现父亲王某以自己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维持生活,且将该房产一楼房屋变卖是用于偿还婚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已无能力再履行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属王某某母亲陈某赠与给女儿王某某的份额,父亲王某无权处置,王某某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故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女儿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的母亲陈某与王某于1991年结婚,1994年购买两层楼房一幢,同年生育女儿王某某, 2001年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王某某随其母亲生活并将婚后购买的两层楼房及家庭财产全部赠与王某某,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07年11月,父亲王某又与余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楼房一楼作价变卖给余某,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女儿王某某认为该房产已赠与给自己,父亲无权处分,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财产权利的取得,不仅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对赠与的财产是不动产的,应当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为交付生效。王某某母亲陈某与王某在协议离婚时,一起将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赠与给女儿王某某,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现父亲王某以自己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维持生活,且将该房产一楼房屋变卖是用于偿还婚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已无能力再履行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属王某某母亲陈某赠与给女儿王某某的份额,父亲王某无权处置,王某某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故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女儿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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