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里盖厕所 39名业主集体起诉物业公司侵权
2008-05-13 08:43:21
     中国法院网讯 (王姝)  近日,北京市丰台某小区的39名业主共同将他们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物业公司不仅将小区的地下室出租作营业性用房,还在地下室盖起了厕所。这不但使小区的居住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还破坏了他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在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39名业主依据《物权法》提起了诉讼。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杜女士等39名业主在起诉书中称,他们是居住在丰台区左安门桥附近某小区5号楼的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于去年10月份把5号楼的地下室出租给他人,使地下室变为经营性用房;并且在没有规划审批的情况下,在离住房两米的地下室违规新建一座30多平方米的公用厕所,用于地下室出租时使用。此举使他们的居住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给周围环境带来不安全因素,破坏了他们正常的生活秩序。为此,杜女士等人多次找街道居民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提出反对意见,但该公司不顾居民委员会和广大业主的强烈反对,指使地下室承租人继续施工建设,导致业主和地下室承租人多次发生争斗并造成流血事件,110出警7次。

  为了维护自己的生活居住环境和生活秩序不遭破坏,杜女士等人毅然举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要求物业公司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改变5号楼地下室的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相关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83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50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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