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难的原因及对策
2008-05-09 11:06: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凤强 葛义金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顺利进行民事案件执行的前提。近年来,执行实践中发现,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尤其是动产查明越来越难,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
一是审判与执行缺乏必要的衔接,给当事人转移或藏匿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一般不考虑执行工作的需要,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一般不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同时对于审判中已经获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与审判一般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机制,执行过程中还需重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提供了相对充足的时间。
二是不少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刻意转移、藏匿、毁损财产。不少被执行人思想狭隘,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故意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积极或消极对抗法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形式多样,有的财产所在只有被执行人自己清楚真实状况,如被执行人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法院很难查明。
三是案外人受被执行人指使或受利益驱动,随意运用执行财产异议权。有的执行案件案外人受被执行人指使,有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滥用执行异议权,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有的采取挂靠、过户等方式,转移财产占有,导致一些本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因权属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一旦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异议,法院不得不慎重对待,仔细审查,有的案件中由于难以取得必要的相反证据,最终可能形成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形式合法化的事实。
四是对转移和隐匿财产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不少被执行人认为转移和隐匿财产后,法院无法查清自己的财产状况,也无法取得自己藏匿、转移财产的证据,自己表面没有任何财产,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最多对自己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且司法拘留时间最长时间为15天,和自己需要承担的巨额债务相比,威慑力不大。对于这些行为,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难度较大,造成了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的现状。
针对执行工作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采取一些对策加以解决,以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搞好审判与执行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工作的有效衔接,实现审判与执行工作信息共享。审判过程中多考虑裁判的执行问题,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提示,适当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裁判的顺利执行。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多与审判该案件的人员做好沟通,多从审判人员处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获得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
二是加强对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教育,多角度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行为得逞。加强对被执行人宣传教育,多做思想工作,申明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后果。最大限度地调动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配合财产调查的积极性,与银行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动,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全方位监控,对被执行人转移和藏匿财产行为形成有效限制。
三是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认真严格审查,防止第三人随意运用执行财产异议权。对案外人提出执行财产异议的,要严格审查,可以实行执行听证,在当事人和案外人参加下,当场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对案外人恶意提起执行财产异议,非法延缓或阻碍执行的,应该按照妨碍民事诉讼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加大对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的被执行人处罚力度,提高法律威慑性。深入挖掘、及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准确、及时追回被隐匿、转移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法严厉惩处被执行人的转移、隐匿和毁损自有财产对抗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等拒执行为追究力度,使企图以这些手段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得不偿失。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一是审判与执行缺乏必要的衔接,给当事人转移或藏匿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一般不考虑执行工作的需要,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一般不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同时对于审判中已经获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与审判一般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机制,执行过程中还需重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提供了相对充足的时间。
二是不少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刻意转移、藏匿、毁损财产。不少被执行人思想狭隘,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故意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积极或消极对抗法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形式多样,有的财产所在只有被执行人自己清楚真实状况,如被执行人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法院很难查明。
三是案外人受被执行人指使或受利益驱动,随意运用执行财产异议权。有的执行案件案外人受被执行人指使,有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滥用执行异议权,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有的采取挂靠、过户等方式,转移财产占有,导致一些本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因权属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一旦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异议,法院不得不慎重对待,仔细审查,有的案件中由于难以取得必要的相反证据,最终可能形成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形式合法化的事实。
四是对转移和隐匿财产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不少被执行人认为转移和隐匿财产后,法院无法查清自己的财产状况,也无法取得自己藏匿、转移财产的证据,自己表面没有任何财产,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最多对自己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且司法拘留时间最长时间为15天,和自己需要承担的巨额债务相比,威慑力不大。对于这些行为,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难度较大,造成了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的现状。
针对执行工作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采取一些对策加以解决,以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搞好审判与执行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工作的有效衔接,实现审判与执行工作信息共享。审判过程中多考虑裁判的执行问题,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提示,适当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裁判的顺利执行。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多与审判该案件的人员做好沟通,多从审判人员处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获得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
二是加强对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教育,多角度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行为得逞。加强对被执行人宣传教育,多做思想工作,申明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后果。最大限度地调动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配合财产调查的积极性,与银行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动,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全方位监控,对被执行人转移和藏匿财产行为形成有效限制。
三是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认真严格审查,防止第三人随意运用执行财产异议权。对案外人提出执行财产异议的,要严格审查,可以实行执行听证,在当事人和案外人参加下,当场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对案外人恶意提起执行财产异议,非法延缓或阻碍执行的,应该按照妨碍民事诉讼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加大对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的被执行人处罚力度,提高法律威慑性。深入挖掘、及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准确、及时追回被隐匿、转移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法严厉惩处被执行人的转移、隐匿和毁损自有财产对抗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等拒执行为追究力度,使企图以这些手段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得不偿失。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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