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域外经验
2013-10-11 16:19: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吴江频道 | 作者:赵彬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中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实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很少会主动申报,甚至很多被执行人虚假申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执行人员对拒不申报或者虚假报告的个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可处15日以内拘留。实际执行中财产都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罚款更无法谈起,司法拘留15日的效果也不明显。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没有规定应当报告财产的时间、没有指明申报财产的情况范围、申报财产的义务主体范围也没有明确,另外“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惩罚性措施依然显得较轻缺乏威慑力。如何更优化我们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看看国外的经验也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德国:宣誓保证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07条规定了债务人有义务提出财产目录并提出代宣誓的保证,宣誓保证指在一定情况下,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债务人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并列明其财产目录,并对其申报的真实性作出保证,执行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可命令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到执行人员面前申报财产并保证其申报的真实性。第901条规定对不到场接受询问者、拒绝作出代宣誓保证者可以作长达半年的拘留。对虚假申报财产的债务人,一旦被发现,将依据德国《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一定数额的罚金。
美国:发现令状制度
美国加州《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令状,要求债务人在令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法院,或在法院指定的仲裁人面前,提供有助于强制执行的信息。如果没有按照指定时间地点申报,被执行人将被拘捕,并按照藐视法庭予以处罚。纽约州民事诉讼规则第5223条(披露义务)、第5224条(有义务接受盘问)、第5251条(虚假宣誓的后果)规定也大致相同。
英国:“出庭裁定”制度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出庭裁定”,法庭依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由法院或债权人将裁定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必须按出庭裁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询问程序原则上由法院官员主持,但法官也可以依职权或依债权人的申请主持审问程序。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出庭或者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宣誓做答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出庭裁定规定的行为,作出裁定的法院将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报告,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可能对债务人签发拘留令。
韩国:债务人照会制度
韩国设立债务人照会制度,法院可以传唤债务人到庭询问其财产,也可以通知债务人限期申报财产,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其财产
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财产情况,属妨害执行行为,法院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拘留期限为20日。在拘留期间,债务人能主动提供其财产情况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财产情况,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该债务人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台湾地区:债务人报告财产状况制度
在强制执行法第20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命令债务人报告财产状况的制度。当已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抵偿申请强制执行之债权或不能发现债务人应交付之财产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定期命债务人据实报告该期间届满前一年内应提供强制执行之财产状况。如债务人受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提。执行法院命债务人报告其财产状况,债务人即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如债务人违反强制执行法第20条的规定不为报告或为虚假的报告,执行法院可以拘提。经拘提到场后,不能提供执行法院所定担保者,可以管收。
瑞士:类似英美的发现令状制度,对债务人如对其资产做不真实的披露,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进行罚款。
德国:宣誓保证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07条规定了债务人有义务提出财产目录并提出代宣誓的保证,宣誓保证指在一定情况下,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债务人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并列明其财产目录,并对其申报的真实性作出保证,执行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可命令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到执行人员面前申报财产并保证其申报的真实性。第901条规定对不到场接受询问者、拒绝作出代宣誓保证者可以作长达半年的拘留。对虚假申报财产的债务人,一旦被发现,将依据德国《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一定数额的罚金。
美国:发现令状制度
美国加州《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令状,要求债务人在令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法院,或在法院指定的仲裁人面前,提供有助于强制执行的信息。如果没有按照指定时间地点申报,被执行人将被拘捕,并按照藐视法庭予以处罚。纽约州民事诉讼规则第5223条(披露义务)、第5224条(有义务接受盘问)、第5251条(虚假宣誓的后果)规定也大致相同。
英国:“出庭裁定”制度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出庭裁定”,法庭依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由法院或债权人将裁定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必须按出庭裁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询问程序原则上由法院官员主持,但法官也可以依职权或依债权人的申请主持审问程序。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出庭或者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宣誓做答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出庭裁定规定的行为,作出裁定的法院将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报告,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可能对债务人签发拘留令。
韩国:债务人照会制度
韩国设立债务人照会制度,法院可以传唤债务人到庭询问其财产,也可以通知债务人限期申报财产,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其财产
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财产情况,属妨害执行行为,法院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拘留期限为20日。在拘留期间,债务人能主动提供其财产情况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财产情况,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该债务人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台湾地区:债务人报告财产状况制度
在强制执行法第20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命令债务人报告财产状况的制度。当已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抵偿申请强制执行之债权或不能发现债务人应交付之财产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定期命债务人据实报告该期间届满前一年内应提供强制执行之财产状况。如债务人受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提。执行法院命债务人报告其财产状况,债务人即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如债务人违反强制执行法第20条的规定不为报告或为虚假的报告,执行法院可以拘提。经拘提到场后,不能提供执行法院所定担保者,可以管收。
瑞士:类似英美的发现令状制度,对债务人如对其资产做不真实的披露,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进行罚款。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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