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立即执行程序的几种情形
2008-03-26 16:0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为众
新的民事诉讼法即将于4月1日施行,其中的第二百一十六条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二款,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款内容是专门针对财产类案件制定的,而执行案件中财产类案件占了绝大多数。故此款内容的增加,对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立即执行条款在立法上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程序公正,效率优先”的执行原则。相对而言,审判更强调实体和程序的公正,而执行更强调效率优先。因此,此条款符合执行工作的本质特征。
其次,立即执行条款将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迫使其在法律文书一生效就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拖延的余地;同时也促使被执行人打消隐匿、转移财产的念头,否则人民法院将立即采取严厉的执行措施,如罚款、拘留直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再次,立即执行条款使人民法院牢牢抓住了执行主动权,它赋予了执行员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各种权利,将原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有效提前,从而为进一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构成立即执行的要件有两条,第一条为客观要件,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和把握;第二条为主观要件,即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理解和把握好这一点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被执行人有无隐匿、转移财产这种“可能”。笔者认为,要从新民事诉讼法制定此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和把握。此款内容的立法本意是,通过立即执行,既能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牢牢抓住执行的主动权,及时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避免因时间拖延而使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又能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如隐匿、转移财产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所以人民法院应给予执行员自行把握有无这种可能的主动权。而执行员也应提高综合预判力,可结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职业、家庭情况、诚信度、收入多少、有无高消费、有无反常情况等综合分析,得出有无“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结论,从而决定是否立即执行。
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笔者认为,符合立即执行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一、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确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的。如被执行人变卖(赠与)房屋、汽车、设备、黄金珠宝,以物抵偿其他债务、提取存款、抛出股票和基金、转让股权,将贵重物品隐匿、转移等。这些行为非常明显、直观,较易判断。
二、虽无直接证据能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是,1.从行为举动分析,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有异常行为如突然失去联系、开始搬家、正在办理出国手续等;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经营中不明原因地亏损、关门停业等。2.从生存状态分析,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无固定住所,无固定职业,也无私有房屋的;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较有价值的其它资产的。上述情形,也可适用立即执行。因为如不立即执行,将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案件执行陷入被动。
三、近几年执行中出现了一种新的逃避债务的情形,即被执行人通过合法诉讼(如离婚、债务类案件)、公证、仲裁等手段来达到转移财产的非法目的。故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情形,执行员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如认定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的,可适用立即执行。
四、诉讼或仲裁时未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执行且已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的,也可适用立即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某银行有一笔存款的信息,执行员应当立即前往执行。因为如不立即执行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该存款。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的立即执行条款,赋予了人民法院执行员更大的执行主动权和自由裁量权。执行人员在适用该款时要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既不能滥用该款,更不能因怕出错而不予适用,以至于延误战机。另外,在是否适用立即执行条款时,执行员应及时将案情向执行局领导汇报,如启动立即执行程序,应在内勤处登记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款的过程中,仍须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同时应规范执行行为,公开执行程序,努力追求执行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首先,立即执行条款在立法上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程序公正,效率优先”的执行原则。相对而言,审判更强调实体和程序的公正,而执行更强调效率优先。因此,此条款符合执行工作的本质特征。
其次,立即执行条款将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迫使其在法律文书一生效就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拖延的余地;同时也促使被执行人打消隐匿、转移财产的念头,否则人民法院将立即采取严厉的执行措施,如罚款、拘留直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再次,立即执行条款使人民法院牢牢抓住了执行主动权,它赋予了执行员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各种权利,将原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有效提前,从而为进一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构成立即执行的要件有两条,第一条为客观要件,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和把握;第二条为主观要件,即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理解和把握好这一点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被执行人有无隐匿、转移财产这种“可能”。笔者认为,要从新民事诉讼法制定此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和把握。此款内容的立法本意是,通过立即执行,既能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牢牢抓住执行的主动权,及时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避免因时间拖延而使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又能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如隐匿、转移财产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所以人民法院应给予执行员自行把握有无这种可能的主动权。而执行员也应提高综合预判力,可结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职业、家庭情况、诚信度、收入多少、有无高消费、有无反常情况等综合分析,得出有无“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结论,从而决定是否立即执行。
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笔者认为,符合立即执行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一、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确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的。如被执行人变卖(赠与)房屋、汽车、设备、黄金珠宝,以物抵偿其他债务、提取存款、抛出股票和基金、转让股权,将贵重物品隐匿、转移等。这些行为非常明显、直观,较易判断。
二、虽无直接证据能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是,1.从行为举动分析,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有异常行为如突然失去联系、开始搬家、正在办理出国手续等;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经营中不明原因地亏损、关门停业等。2.从生存状态分析,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无固定住所,无固定职业,也无私有房屋的;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较有价值的其它资产的。上述情形,也可适用立即执行。因为如不立即执行,将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案件执行陷入被动。
三、近几年执行中出现了一种新的逃避债务的情形,即被执行人通过合法诉讼(如离婚、债务类案件)、公证、仲裁等手段来达到转移财产的非法目的。故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情形,执行员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如认定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的,可适用立即执行。
四、诉讼或仲裁时未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执行且已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的,也可适用立即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某银行有一笔存款的信息,执行员应当立即前往执行。因为如不立即执行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该存款。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的立即执行条款,赋予了人民法院执行员更大的执行主动权和自由裁量权。执行人员在适用该款时要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既不能滥用该款,更不能因怕出错而不予适用,以至于延误战机。另外,在是否适用立即执行条款时,执行员应及时将案情向执行局领导汇报,如启动立即执行程序,应在内勤处登记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款的过程中,仍须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同时应规范执行行为,公开执行程序,努力追求执行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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