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莫名被注销 商户起诉工商局
2008-03-26 10:57:11
     中国法院网讯 (张玉成 房?)  近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协调处理了一起工商行政登记案件,通过法官主持的协调工作,被告主动改变行政行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使一起长达半年的行政争议案件仅用半天时间就得到了妥善解决。

  2004年4月,原告张某与齐河县黄河河务局共同出资成立了齐河县某饲料有限公司,并在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2007年9月,齐河县黄河河务局在张某不知的情况下向工商局申请注销了该公司,期间,张某也未收到工商局的注销通知,原告张某以不服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决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回注销通知并给予行政赔偿。

  法官们在认真分析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意见后,明确了争议的焦点,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官进行协调和解工作。通过法官们耐心细致地分析案情,齐河县黄河河务局认识到了其提供不实材料的错误,工商局也认识到了其依据不实材料作出注销公司是违法行为,基于此,再对原告做工作,并提出建议,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撤销注销该公司的决定并恢复其工商营业登记,原告张某主动提出撤诉,放弃赔偿要求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诉的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至此,这起长达半年之久的行政争议,在法官们的协调下,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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