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方法与艺术问题研究
2008-03-20 15:02: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顾建亭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依法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执行方法和艺术,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条件确定执行案件所使用的方法和讲究案件处理应使用的基本技能。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条件的结案方式,有其独特的性质和方式,如何处理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是解决执行难,确立和谐执行的一种较好的方式,笔者根据平常的执行工作经验就执行和解案件如何处理执行和解的方法和艺术,执行和解案件存在的缺憾及法律地位,以及如何确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作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做粗浅的论述。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结案方式的一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设单章,具体要求。在执行实际过程中,执行和解是一个很重要的结案方式,也是一种很稳妥的执行方法,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是依法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但和解协议只能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而实现,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该协议或反悔的,双方当事人仍可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因此,即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来的执行文书也不能被撤销。①执行和解是执行法院在严格执法,确保案件执行,根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地决定执行方法和实施执行的一种手段,其实质就是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开辟多种思路,把握复杂环境下执行工作的特点,改进执行方式,达到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执行难问题更为突出,法院执行积案不断上升,旧案未结,新案又积,许多案件的执行效果,未达到如期的效果。执行和解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方式,显得尤为突出重要。
一、目前针对执行和解案件存在的几种错误认识
1、执行是法院依靠国家强制力,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运用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借以达到案件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执行和解是采取和解执行的方法不利于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将执行和解作为强制执行工作的一个补充,没有充分认识到执行和解的意义和作用。
2、执行和解,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适用执行和解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致于会出现"赖债"现象的发生,因此许多基层法院对执行和解的案件避之不说,甚至于对执行和解案件过多的承办人,认为是工作能力差,不会办案,执行措施不力的对象,这种错误认识导致执行案件承办人不讲求执行工作的方法和艺术而出现滥用强制措施,出现乱抓人,乱扣财产现象的发生。
3、执行案件进行和解,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许多执行措施也要相应采取,具体到一个案件,承办人花费大量心血,案件和解处理,得不到认可,所以许多执行人员对执行案件进行和解处理,也没抱有大的信心,致使许多案件能和解处理而没有做好,出现了社会效果差,当事人上访现象的发生。
4、执行案件进行和解,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案件经过立案、审理,甚至是一审、二审,早已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不是对抗法律或藐视法律,将会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不用到执行机构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阶段,不必强制要对案件进行和解。
基于以上几种对执行案件的错误认识,笔者根据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就执行工作中对案件进行和解执行的认识以及如何进行和解,所应采取的方法和艺术作一粗浅的探讨。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对当前政法机关和执行干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②,新的目标要求执行干警要提高执行工作的方法和艺术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冲突,实现持久稳定与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以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为目标,体现党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执行工作中必须保证执行人员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妥善处理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首先做好执行工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执行工作追求大局为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执行工作是依据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促进法律文书实现的活动。执行工作既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又要注重社会大局利益,具体到实际工作中既要做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感到满意,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基本认可,社会全局也表示赞同。执行人案作为执行工作局部,而个案体现出的社会影响则是大局,因此作为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要正确预见整个案件的发展,采取牺牲局部利益照顾大局利益的做法。因此在执行工作中要优先考虑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态势向好的方法发展。执行中若出现特困企业、职工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就要考虑全局利益,不能盲动、义气用事,要全盘考虑,做到既能使案件执行,又能不至于引发企业社会动荡。
二、执行工作讲究法、理、情并重
执行工作是面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礼貌对待当事人,许多有准备赖账心理的被执行人也会觉得执行法官尊重人,会消除部分抵触情绪,因此,作为执行人员的执行法官,在执行个案中应采取法、理、情并重的方法,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信任和想合,以说理,讲法,合情的方式,做思想说服教育工作,以强制执行作后盾,通过法官宣理、讲法,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与社会大环境存在的诚信差距,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样可促使双方当事人从法律人情的角度上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借以化解矛盾,实现案件执行,当事人权益实现,案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它体现着案件执行的多种执行艺术和方法,执行作为当事人实现司法救济,实现权益的最终手段,具有强制性和对抗性,如果使用方法不当会导致当事人的情绪对立,甚至于产生矛盾,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在现实中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有限,如何讲求办案的最佳效果,最大经济利益,这就决定执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掌握当事人的心理,以最小投入产生最大的法律效果,这就需要相应执行人员付出大量的心血和劳动,充分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经济负担,以彻底解决案件执行时效过长,过烦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执行和解的最终追求目标。
四、执行和解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这体现在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可以放弃、变更自己的权利。③同样,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也体现在执行过程中,主张权利或部分放弃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执行工作作为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最后一关,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明示、放弃其全部或部分的权利,而执行和解是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对已被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重新调整,最后得以实现的一种方法,这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社会发展是完全相符合的,对构建和谐执行大格局也大有必要。
执行和解的方法和艺术
(一)执行和解的准备
(1)认真准备,查找财产线索,这是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的前提条件,执行和解并非是一味地"和稀泥",而是要求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案件后多跑,多问,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善的信息,通过调查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掌握被执行人的资金,财产流向,另外通过调查车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2)认真阅读审理卷宗,掌握案件的争执焦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及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认真阅读审理卷宗是摸清案件脉络,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庭上争议的事实及法官所认定的事实,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做到对当事人思想工作有的放失,为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促进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3)充分准备,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每次谈话,对当事人的说话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在调查时发现有价值的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被执行人的说话包含着各类丰富的信息,承办人要有综合判断能力,善于动脑,思考问题,学会察言观色,从与被执行人的谈话中寻找线索,找到突破口,执行人员必须注重自己的语言艺术,在个别接触被执行人时要语言灵活,通俗易懂,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不急于切入正题,在与被执行人说话中把握执行信息。
(4)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做好执行和解的工作,执行和解,并非是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些案件可先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可达成和解协议,且有些案件并能顺利执结,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成本,这样以强制执行做后盾,促使案件和解执行。
(二)执行和解的方法
1、把握时机,统筹兼顾,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强制性很强的工作,要实现案件的顺利执结,并达到如期的社会效果必须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效果导向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机统一,针对当事人的特点,正确处理好案件执行快与慢的关系,精心安排,把握最佳时机。
2、妥善处理,有张有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促使当事人的和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这也是执行工作一条重要的原则,针对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执行对抗,确保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处理这种情况下要运用多种措施,软硬兼施,灵活机动,恩威并用,执行工作人员要善于分析案件,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情况及民意出发,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做到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盾,促进当事人和解,以达到案件事了的目的,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执行和解的缺憾及不足
(1)执行和解达成协议具备的法律效力较低,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且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且已逾期执行的一个复函,这就从另一方面确立了和解协议的效力低下问题。
(2)违约责任的承担的失衡。现实中,有些执行人员片面理解执行和解的意思,对申请人一方当事人采取了压、拖等方法来迁就被执行人一方,造成案件当事人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失衡,致使执行和解失去意义。
(3)确立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笔者根据从事执行工作的经验,建议严格控制执行和解的条件,法院依法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确保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并确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以便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①孟照科编著《民事审判与理论务实》第760页
②长安出版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答》第10-11页
③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49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法院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条件的结案方式,有其独特的性质和方式,如何处理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是解决执行难,确立和谐执行的一种较好的方式,笔者根据平常的执行工作经验就执行和解案件如何处理执行和解的方法和艺术,执行和解案件存在的缺憾及法律地位,以及如何确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作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做粗浅的论述。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结案方式的一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设单章,具体要求。在执行实际过程中,执行和解是一个很重要的结案方式,也是一种很稳妥的执行方法,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是依法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但和解协议只能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而实现,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该协议或反悔的,双方当事人仍可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因此,即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来的执行文书也不能被撤销。①执行和解是执行法院在严格执法,确保案件执行,根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地决定执行方法和实施执行的一种手段,其实质就是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开辟多种思路,把握复杂环境下执行工作的特点,改进执行方式,达到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执行难问题更为突出,法院执行积案不断上升,旧案未结,新案又积,许多案件的执行效果,未达到如期的效果。执行和解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方式,显得尤为突出重要。
一、目前针对执行和解案件存在的几种错误认识
1、执行是法院依靠国家强制力,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运用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借以达到案件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执行和解是采取和解执行的方法不利于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将执行和解作为强制执行工作的一个补充,没有充分认识到执行和解的意义和作用。
2、执行和解,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适用执行和解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致于会出现"赖债"现象的发生,因此许多基层法院对执行和解的案件避之不说,甚至于对执行和解案件过多的承办人,认为是工作能力差,不会办案,执行措施不力的对象,这种错误认识导致执行案件承办人不讲求执行工作的方法和艺术而出现滥用强制措施,出现乱抓人,乱扣财产现象的发生。
3、执行案件进行和解,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许多执行措施也要相应采取,具体到一个案件,承办人花费大量心血,案件和解处理,得不到认可,所以许多执行人员对执行案件进行和解处理,也没抱有大的信心,致使许多案件能和解处理而没有做好,出现了社会效果差,当事人上访现象的发生。
4、执行案件进行和解,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案件经过立案、审理,甚至是一审、二审,早已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不是对抗法律或藐视法律,将会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不用到执行机构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阶段,不必强制要对案件进行和解。
基于以上几种对执行案件的错误认识,笔者根据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就执行工作中对案件进行和解执行的认识以及如何进行和解,所应采取的方法和艺术作一粗浅的探讨。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对当前政法机关和执行干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②,新的目标要求执行干警要提高执行工作的方法和艺术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冲突,实现持久稳定与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以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为目标,体现党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执行工作中必须保证执行人员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妥善处理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首先做好执行工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执行工作追求大局为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执行工作是依据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促进法律文书实现的活动。执行工作既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又要注重社会大局利益,具体到实际工作中既要做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感到满意,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基本认可,社会全局也表示赞同。执行人案作为执行工作局部,而个案体现出的社会影响则是大局,因此作为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要正确预见整个案件的发展,采取牺牲局部利益照顾大局利益的做法。因此在执行工作中要优先考虑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态势向好的方法发展。执行中若出现特困企业、职工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就要考虑全局利益,不能盲动、义气用事,要全盘考虑,做到既能使案件执行,又能不至于引发企业社会动荡。
二、执行工作讲究法、理、情并重
执行工作是面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礼貌对待当事人,许多有准备赖账心理的被执行人也会觉得执行法官尊重人,会消除部分抵触情绪,因此,作为执行人员的执行法官,在执行个案中应采取法、理、情并重的方法,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信任和想合,以说理,讲法,合情的方式,做思想说服教育工作,以强制执行作后盾,通过法官宣理、讲法,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与社会大环境存在的诚信差距,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样可促使双方当事人从法律人情的角度上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借以化解矛盾,实现案件执行,当事人权益实现,案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它体现着案件执行的多种执行艺术和方法,执行作为当事人实现司法救济,实现权益的最终手段,具有强制性和对抗性,如果使用方法不当会导致当事人的情绪对立,甚至于产生矛盾,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在现实中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有限,如何讲求办案的最佳效果,最大经济利益,这就决定执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掌握当事人的心理,以最小投入产生最大的法律效果,这就需要相应执行人员付出大量的心血和劳动,充分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经济负担,以彻底解决案件执行时效过长,过烦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执行和解的最终追求目标。
四、执行和解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这体现在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可以放弃、变更自己的权利。③同样,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也体现在执行过程中,主张权利或部分放弃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执行工作作为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最后一关,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明示、放弃其全部或部分的权利,而执行和解是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对已被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重新调整,最后得以实现的一种方法,这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社会发展是完全相符合的,对构建和谐执行大格局也大有必要。
执行和解的方法和艺术
(一)执行和解的准备
(1)认真准备,查找财产线索,这是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的前提条件,执行和解并非是一味地"和稀泥",而是要求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案件后多跑,多问,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善的信息,通过调查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掌握被执行人的资金,财产流向,另外通过调查车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2)认真阅读审理卷宗,掌握案件的争执焦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及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认真阅读审理卷宗是摸清案件脉络,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庭上争议的事实及法官所认定的事实,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做到对当事人思想工作有的放失,为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促进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3)充分准备,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每次谈话,对当事人的说话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在调查时发现有价值的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被执行人的说话包含着各类丰富的信息,承办人要有综合判断能力,善于动脑,思考问题,学会察言观色,从与被执行人的谈话中寻找线索,找到突破口,执行人员必须注重自己的语言艺术,在个别接触被执行人时要语言灵活,通俗易懂,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不急于切入正题,在与被执行人说话中把握执行信息。
(4)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做好执行和解的工作,执行和解,并非是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些案件可先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可达成和解协议,且有些案件并能顺利执结,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成本,这样以强制执行做后盾,促使案件和解执行。
(二)执行和解的方法
1、把握时机,统筹兼顾,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强制性很强的工作,要实现案件的顺利执结,并达到如期的社会效果必须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效果导向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机统一,针对当事人的特点,正确处理好案件执行快与慢的关系,精心安排,把握最佳时机。
2、妥善处理,有张有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促使当事人的和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这也是执行工作一条重要的原则,针对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执行对抗,确保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处理这种情况下要运用多种措施,软硬兼施,灵活机动,恩威并用,执行工作人员要善于分析案件,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情况及民意出发,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做到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盾,促进当事人和解,以达到案件事了的目的,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执行和解的缺憾及不足
(1)执行和解达成协议具备的法律效力较低,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且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且已逾期执行的一个复函,这就从另一方面确立了和解协议的效力低下问题。
(2)违约责任的承担的失衡。现实中,有些执行人员片面理解执行和解的意思,对申请人一方当事人采取了压、拖等方法来迁就被执行人一方,造成案件当事人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失衡,致使执行和解失去意义。
(3)确立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笔者根据从事执行工作的经验,建议严格控制执行和解的条件,法院依法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确保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并确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以便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①孟照科编著《民事审判与理论务实》第760页
②长安出版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答》第10-11页
③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49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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