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2008-01-11 16:09: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建
在论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建构时,普遍的观点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缺少指导原则。为此,理论界提出了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则、目的实现原则、执行适当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权衡裁量原则、适时执行原则、比例原则、救济原则等以填补空白。但严格来说,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具有自己的特有原则令人怀疑,因为作为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行政强制执行自应遵循行政法治乃至法治的所有原则。当然,作为行政权行使过程中一项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执行与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比例原则等的联系更为紧密,本文仅论述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比较激烈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程序违法,即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强制执行应视为无效。
行政强制执行首先应遵守行使国家权力的一般程序。这些程序包括以下具体要求和标准:第一,公开。公开是其他程序制度的前提条件。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所谓公开,就是要求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制度和结果都必须公开。第二,通知。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过程应当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开进行,并告知和保障其参加机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外,一般情况下均须通知告诉。通知可分为事前通知和事后通知。对于一般的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做到事前通知,对于一些在紧急状况下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做到事前通知的一定要做到事后通知。能够当场或当面通知的,应当做到当场或当面通知。第三,听取意见。这是一种参与民主,是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第四,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的程序通常与听取意见的程序相伴而生,它要求凡是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都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告知。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告诉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同时,为了将行政强制执行限定在合法、必要、适当的范围,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应当遵循以下特别程序:一是事先告诫程序。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告诫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申辩,对其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经告诫,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实施强制执行。二是为避免过多地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应当遵守间接强制为主,直接强制为辅的程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比较激烈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程序违法,即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强制执行应视为无效。
行政强制执行首先应遵守行使国家权力的一般程序。这些程序包括以下具体要求和标准:第一,公开。公开是其他程序制度的前提条件。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所谓公开,就是要求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制度和结果都必须公开。第二,通知。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过程应当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开进行,并告知和保障其参加机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外,一般情况下均须通知告诉。通知可分为事前通知和事后通知。对于一般的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做到事前通知,对于一些在紧急状况下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做到事前通知的一定要做到事后通知。能够当场或当面通知的,应当做到当场或当面通知。第三,听取意见。这是一种参与民主,是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第四,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的程序通常与听取意见的程序相伴而生,它要求凡是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都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告知。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告诉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同时,为了将行政强制执行限定在合法、必要、适当的范围,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应当遵循以下特别程序:一是事先告诫程序。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告诫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申辩,对其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经告诫,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实施强制执行。二是为避免过多地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应当遵守间接强制为主,直接强制为辅的程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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