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2008-01-07 11:00: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泽中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形势给法院队伍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作为人民法院,要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历史使命,在这一重大历史时期发挥作用,最根本的就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一、司法能力及其含义
何谓司法能力,专家学者对此各有所表,目前尚无定论。司法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司法能力包括构成国家司法机器的所有主体的综合能力。其司法主体不仅包括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而且包括其中所有个体成员,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狭义的司法能力专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水平的能力。而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司法能力的内容,既包括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又包括人民法院驾驭工作全局、解决自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的能力。司法能力是一个综合能力,通过一系列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包括以下四个基本方面:司法理念,即司法能力的思想要素;司法体制,即司法能力的制度要素;管理机制,即司法能力的实现要素;司法资源,即司法能力的资源要素。
提高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调整,大量的纠纷也进入司法解决途径,法院工作面临着诉讼压力增大、对司法水平的要求又不断提高的双重挑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强弱,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行使,而且决定着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建设的成效。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增强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司法活动规律,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执政使命。
二、司法能力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必须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基本原则,以实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根本目标。在具体工作方法和路径选择上,做到“六个强化,六个提高”。
(一)强化政治意识,提高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能力
党管司法,既是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并通过对司法工作实行政治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特别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来实现依法执政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首先,应坚持党的领导与维护司法权威相一致。充分认识到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权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真正通过司法的方式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党的执政任务,维护党的执政权威。其次,应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和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汇报,认真向人大报告工作,保证正确的司法工作方向。积极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各种干扰,不断改善司法环境。
(二)强化大局意识,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广大法官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就当前而言,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中心工作,立足审判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通过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审快结快执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案件,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强化职能,力保平安,对农村的各类纠纷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众权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纠纷可以诉求。四要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强化宗旨意识,提高司法为民的能力
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审判工作的一个根本的标准,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提高司法能力,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要努力建设亲民型、服务型法院,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落实好便民、利民的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求助,便利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真正把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通过身边事、手头事、眼前事体现出来;法院领导干部要争做公正司法的带头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党的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人、廉洁奉公的清白人,法院干警要争做司法为民的实践者、诚信友爱的倡导者,充分利用公共权力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农民工、残疾人、城市低保人员、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救助,依法为其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诉权。通过运用司法手段,努力营造权利受尊重、纠纷可诉求、利益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主题意识,提高公正与效率的能力
要进一步增强公正意识,切实按照十七大对司法工作提出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坚持与时俱进,更新思想观念,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在提高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上下功夫。一是应坚持依法办事。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案件,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依法认定事实、做出裁判,还当事人以公道;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决不允许“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对各类主体、各个阶层都依法平等保护,不搞区别对待、人为差别,真正做到审判中立、不偏不倚。二是应讲求司法效益。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相一致,把司法的目的与党的方针、政策的要求统一起来,做到既能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又能“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三是应进一步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行审判质量考评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廉洁,执行迅速规范,监督同步到位,反应及时准确,诉讼方便快捷,通过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来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五)强化改革意识,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
十七大报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不断深化改革,革除一切妨碍和影响审判工作发展进步的陈旧模式,推动审判工作科学、高效运转。这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当前,要明确改革的原则和重点,法院的改革要与十七大所确定的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法院的改革要与确保司法公正相适应。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法院的人事制度改革、审判流程改革、管理机制改革和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上,要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这些重点改革取得圆满成功。要从决策层面上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提高和保障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要改革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司法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完善审判实务操作规范,以公开促公正,促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全面实现。
(六)强化管理意识,提高法院自我发展的能力
加强法院司法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法院工作能不能搞好,队伍建设是关键。新形势下,我党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做到尊重人、关爱人、依靠人。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法院工作中,一方面是坚持司法为民这一宗旨,全心全意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就是牢牢抓住班子、队伍这一关键,以调动和激发全体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核心,促进法官的全面发展,倾力打造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精兵之道,在于强将”。一是以“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为目标,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把握政治方向的水平、科学决策的水平、组织协调的水平、识人用人的水平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官的职业化管理。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业绩评价体系,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调研能力以及其他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使法官管理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三是实施人才兴院战略。将政治业务素质、工作实绩、群众认可程度、纪律作风表现等作为干警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起以公开、竞争、择优的选才用才机制,真正做到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制度保障人才。四是加强廉政建设。坚持教育、管理、监督并重,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倡树司法廉洁新风,确保法院队伍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五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要按照“放权、分权、制约”的思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法官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法院司法管理的水平。
一、司法能力及其含义
何谓司法能力,专家学者对此各有所表,目前尚无定论。司法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司法能力包括构成国家司法机器的所有主体的综合能力。其司法主体不仅包括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而且包括其中所有个体成员,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狭义的司法能力专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水平的能力。而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司法能力的内容,既包括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又包括人民法院驾驭工作全局、解决自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的能力。司法能力是一个综合能力,通过一系列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包括以下四个基本方面:司法理念,即司法能力的思想要素;司法体制,即司法能力的制度要素;管理机制,即司法能力的实现要素;司法资源,即司法能力的资源要素。
提高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调整,大量的纠纷也进入司法解决途径,法院工作面临着诉讼压力增大、对司法水平的要求又不断提高的双重挑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强弱,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行使,而且决定着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建设的成效。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增强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司法活动规律,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执政使命。
二、司法能力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必须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基本原则,以实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根本目标。在具体工作方法和路径选择上,做到“六个强化,六个提高”。
(一)强化政治意识,提高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能力
党管司法,既是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并通过对司法工作实行政治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特别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来实现依法执政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首先,应坚持党的领导与维护司法权威相一致。充分认识到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权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真正通过司法的方式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党的执政任务,维护党的执政权威。其次,应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和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汇报,认真向人大报告工作,保证正确的司法工作方向。积极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各种干扰,不断改善司法环境。
(二)强化大局意识,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广大法官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就当前而言,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中心工作,立足审判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通过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审快结快执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案件,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强化职能,力保平安,对农村的各类纠纷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众权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纠纷可以诉求。四要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强化宗旨意识,提高司法为民的能力
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审判工作的一个根本的标准,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提高司法能力,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要努力建设亲民型、服务型法院,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落实好便民、利民的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求助,便利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真正把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通过身边事、手头事、眼前事体现出来;法院领导干部要争做公正司法的带头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党的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人、廉洁奉公的清白人,法院干警要争做司法为民的实践者、诚信友爱的倡导者,充分利用公共权力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农民工、残疾人、城市低保人员、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救助,依法为其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诉权。通过运用司法手段,努力营造权利受尊重、纠纷可诉求、利益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主题意识,提高公正与效率的能力
要进一步增强公正意识,切实按照十七大对司法工作提出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坚持与时俱进,更新思想观念,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在提高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上下功夫。一是应坚持依法办事。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案件,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依法认定事实、做出裁判,还当事人以公道;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决不允许“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对各类主体、各个阶层都依法平等保护,不搞区别对待、人为差别,真正做到审判中立、不偏不倚。二是应讲求司法效益。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相一致,把司法的目的与党的方针、政策的要求统一起来,做到既能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又能“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三是应进一步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行审判质量考评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廉洁,执行迅速规范,监督同步到位,反应及时准确,诉讼方便快捷,通过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来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五)强化改革意识,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
十七大报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不断深化改革,革除一切妨碍和影响审判工作发展进步的陈旧模式,推动审判工作科学、高效运转。这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当前,要明确改革的原则和重点,法院的改革要与十七大所确定的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法院的改革要与确保司法公正相适应。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法院的人事制度改革、审判流程改革、管理机制改革和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上,要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这些重点改革取得圆满成功。要从决策层面上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提高和保障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要改革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司法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完善审判实务操作规范,以公开促公正,促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全面实现。
(六)强化管理意识,提高法院自我发展的能力
加强法院司法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法院工作能不能搞好,队伍建设是关键。新形势下,我党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做到尊重人、关爱人、依靠人。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法院工作中,一方面是坚持司法为民这一宗旨,全心全意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就是牢牢抓住班子、队伍这一关键,以调动和激发全体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核心,促进法官的全面发展,倾力打造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精兵之道,在于强将”。一是以“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为目标,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把握政治方向的水平、科学决策的水平、组织协调的水平、识人用人的水平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官的职业化管理。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业绩评价体系,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调研能力以及其他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使法官管理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三是实施人才兴院战略。将政治业务素质、工作实绩、群众认可程度、纪律作风表现等作为干警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起以公开、竞争、择优的选才用才机制,真正做到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制度保障人才。四是加强廉政建设。坚持教育、管理、监督并重,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倡树司法廉洁新风,确保法院队伍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五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要按照“放权、分权、制约”的思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法官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法院司法管理的水平。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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