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服务
2007-12-11 14:13: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院长 郭铁相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依法严惩犯罪,调节民商事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因此,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面对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期,我院在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进程中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我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打的方针不动摇,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重点打击抢劫、盗窃农民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犯罪,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犯罪,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影响农村稳定和社会风气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以确保社会稳定,为全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选择典型案例,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心理安全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维护农村市场秩序。近年来,党的农村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伴随而来的是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等纠纷迅速增多,我院要求相关审判部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充分认识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慎重处理涉农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利益,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案件,不轻易下判,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向涉农案件倾斜。对涉农案件,优先予以立案;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并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涉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及时开展执行工作。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分析问题,找出成因,积极寻求对策,以不断提高涉农案件的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例如,我院成功调解解决了一批涉及首都机场东扩引发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调解审结了涉及奥运场馆建设、新城建设拆迁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妥善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保障了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保护了农民权益,维护了农村管理秩序,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依法审理好涉农行政案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近年来,涉及农村城镇规化建设、土地征用的涉农行政案件上升幅度较大。我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对行政机关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和确认,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或变更。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行政协调,依法调和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同时,积极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或管理时的漏洞,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注意国家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涉案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新农村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新形势下依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和方法。我院要求干警进一步增强调解意识,不断提高调解技巧,优化调解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全方位展开调解工作,为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农村税费政策的重大调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矛盾容易激化,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我院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依法妥善解决每一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加强与各镇、村民调组织的沟通,在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今年1至10月,全院新收民商事案件9029 件,审结7563 件。涉诉标的额4亿元。其中,民事案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共4674件,调解撤诉率为 61.8%。比去年同期提高了4个百分点。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

  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十分重大。民事调解是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我院4个人民法庭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一直把调解作为全盘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在发挥基层民调组织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累、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以积极指导民调组织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收到良好效果。我院还建立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认真履行指导职责。4个人民法庭与区司法局密切配合,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法官定期深入到各镇法律服务中心指导调解工作,今年以来,共指导民调组织200余次。我院通过举办培训班、邀请参加旁听案件、及时释明新法及司法解释等形式指导辖区各村镇和社区人民调解员掌握法律知识,为调解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一是实行诉讼指南和诉讼风险提示、司法专邮等制度,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同时,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提高诉讼效率,方便诉讼群众。二是保护弱势群体。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农民追讨工资、工伤抚恤、赡养、抚育等14类诉讼案件,视情况给予减、缓、免收诉讼费用,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合法权益能切实获得司法保护,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今年1至10月,我院共减缓免困难群众诉讼费 78万元。三是推行巡回办案。法官和书记员深入农村,就地公开审理赡养案件,以实际行动实践司法为民。在农忙季节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法院、法庭的次数。四是及时处理涉农信访申诉,认真处理农民群众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从源头减少信访的发生。五是着力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六是对涉及时令性和季节性强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快执,确保不误农时;七是妥善处理农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权等民间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树立农村新道德、新风尚,构建和谐农村新秩序。

  五、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稳定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我院与区司法局联合组织了司法下乡系列活动。活动主要内容是通过向辖区农村群众发放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材料,大力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例如,杨镇人民法庭和区司法局联合在农村集市显著位置拉起“送法下乡活动”宣传条幅,将涉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涉及法律援助的规定,以及一些法院审判案例等法制宣传材料发给当地农民和过往群众。同时,详细向农民们宣传法律知识,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放到他们手中,选择典型案例与电视台共同制作宣传片播放。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法规,真正使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通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员专题培训、与会代训、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听审、参与个案调解等方式,做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处理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构建和完善“预防—发现—介入—解决”的群体性矛盾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纷争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力争使社会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把大量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解释,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凡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等,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依法予以支持;对违法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发挥司法建议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有的作用,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一些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一些单位还将整改措施反馈给我院,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关于审理涉农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等文件,提出了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为此,作为基层法院,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涉农无小事”的观念,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我院紧密结合区委“同心全面建小康,打造绿色国际港”的总体工作思路,立足本职,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 “三农”服务。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规定》,妥善审理涉及“三农”问题的案件,依法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管理秩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我院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措施主要是: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农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基层法院如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为新农村服务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注意搞好民营、农村集体企业调整、改制案件的审理,积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不断优化农村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坚持从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入手,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等各类行政案件,为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化解矛盾、搞好保障。具体做到:要依法审理好农业承包合同、农副产品流通等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类纠纷,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和现代化;要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主体的各类纠纷案件,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鼓励、引导依法生产经营;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追索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要认真审理好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维护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严格落实司法为民,依法调节涉农经济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必须把加强审判工作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人民法院在强化审判职能的同时,要把握好个案与全局、条文与目的的关系,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践行司法为民。一是对涉农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必要时设立专门合议庭或配备专门人员审理或执行。二是针对涉农案件当事人独立诉讼能力不强的特点,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加强举证规则和诉讼风险的提示和释明工作,为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帮助。三是落实各项司法救助制度,对农村弱势群体在追讨工资、工伤抚恤、赡养、人身损害赔偿等诉讼,凡符合条件的依法对其缓、减、免收诉讼费。四是针对一些金额小、涉及面较广、需要尽快办理的案件,开通立案、审理绿色通道。五是注重实行巡回审理制度,对矛盾尖锐、影响大的赡养案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将纠纷及时解决在当地,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六是针对外出务工农民多在传统节假日返乡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审理。七是针对春耕等生产时间紧迫的特点,对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纠纷案件,采取集中优先审理、就地开庭等方式,尽快排除农村耕种生产中的障碍。八是积极有效地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使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

  三、加大调解力度,积极调处涉农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法院应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全程跟踪调解,快立、快审、快结涉农案件。调解工作应具有连贯持续性,应渗透到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在送达应诉手续、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庭中和庭后等五个阶段都可以多方位立体进行调解。同时,应该创新调解思路,强化调解艺术,讲究调解方法,及时化解当事人矛盾。审判人员应深入了解农村生活,加强与农村的联系,可用携卷下乡、送法上门、就地开庭等传播法制,深入田间地头、进入农户家中调解,邀请村居两委成员、当事人亲友以及周围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参与调解的方法进行调解;也可以用成功强制执行的案例,向当事人说明判决执行与调解自觉履行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能够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达成调解与执行效果的统一。  

  四、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审判延伸,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在审理因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向现代化和工业化转型的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纠纷、征地补偿纠纷以及务工纠纷时,时刻把依法维护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运用多种途径解决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中,要注意积极引导农民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加强对农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不断提高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水平。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把民间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防患于未然,起到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建设新农村的需要,我们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职能,不断提高农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一方面,向他们传授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向他们传授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方法、技能,提高他们调解、处理纠纷的能力。同时,我们还要求各法庭法官要树立新的诉讼调解理念,积极探索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新措施、新办法,对民事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优势,通过庭审说法、送法到农村等形式,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要积极做好民间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协助他们调处好各类民事纠纷,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主动协助辖区党政部门妥善处理好非诉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方便农民诉讼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的原则,加强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为人民法庭提供物质保证和审判、执行力量配备,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需要,落实法庭建设的配套资金。人民法院应加强专业培训,不断充实涉农审判力量,要以涉农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为核心内容,有计划地进行轮训。人民法庭要将涉农案件的处理列入重要工作之一,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帮助农民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以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应不断加强对涉农案件的调查研究,提升审理涉农案件的司法水平。要经常深入农村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解决涉农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服务。

  党的十七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迎办奥运会已进入关键阶段。在新的一年里,我院要把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治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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