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考
2013-01-24 10:45: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杜立钧
  农村稳则社会安。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方针,描绘出一幅新农村的美好蓝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治型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型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一、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的科学内涵

  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更加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新农村建设本身就应该涵盖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和任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是有关物质文明方面的要求,“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有关精神文明方面的要求,而“管理民主”是有关政治文明方面的要求。在法治背景下,“新农村”的法治建设体现在四个方面建设:

  首先,应当致力于法治理念的提升,“新农村”应该凝聚着法治、平安、和谐理念,以农村祥和稳定为追求,力求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农村与乡镇、城市的协调。其次,应当致力于法治秩序的构建,即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制度前提,以法治国为目标取向,在农村社会领域建立起一种法的规则和秩序。第三,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一个以法律为主,道德、宗教为辅助调整手段,且法律、政策与各种村规民约相一致的农村治理模式。第四,应当致力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政治民主是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当今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本身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新农村法治建设应该尽可能地致力于这三者的和谐。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就是在农村普遍树立法治、平安、和谐现代理念,政治上普遍实现民主自治,形成以法律为主,道德、宗教为辅的法治治理模式,在农村社会领域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乡土社会的法的规则和法治秩序。

  二、法治型新农村存在的问题

  如果没有我国农村这个最大社会区域的法治化也就没有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分析农村法治现状,不难看出农村法治存在问题如下。

  一是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没有随经济的增长和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而明显增强,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

  二是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知识就是法治力量。农民少有权利的知识和观念,“权大于法”是农民心中的“图腾”,他们往往感到需要“关系”、“金钱”和“权力”,崇尚“无讼有德”,无视或排斥法律权威。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成为农村法治的障碍。

  三是农民运用法律能力的不强。农民法律能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农民法律命运。“书本的死法”要变成“现实中的活法”,需要法治主体在现实中很好地运用法律。农民运用法律能力不强集中地表现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和法律实践的缺乏导致“怀疑”不信任法律。 

  四是农村矛盾问题比较复杂。当前农民对于宅基地、林权、承包土地边界、相邻纠纷处理,简单粗暴,其素质亟待提高;对于“三假” 农资、伪劣产品和食品、人身侵权纠纷,无法维权、“以暴制暴”乱维权;对于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行为、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和矿山、企业污染环境,消极忍受;等等,农民不知如何处理问题,不会依法维权抗争。

  三、加强法治型农村建设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1、广泛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我们必须加强农村广泛、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农民群众、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促使农民“不惧官、不畏权”,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加强对农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法制教育轮训工作,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要利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从而增进法治主体和客体的法治信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着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自治活动和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农民学会掌握解决矛盾纠纷。要广泛开展依法治村活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普遍实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 

  2、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民间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建设新农村,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保障农村群众安居乐业。一要逐步建立完善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机制。对农村传统的矛盾纠纷,要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稳定工作的预警机制、排查机制、处置机制和善后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治安防控网络,村(社区)治安防控网络,形成以村支部为核心、村委会为基础、基层综合治理为骨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筑牢维护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手段的对接联动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冲突消化在村组。大力推广派出所、司法所进村入户办证、调解,人民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巡回审判的寓管理于服务的工作方式,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防止极少数人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公安干警、人民调解员要发挥积极作用,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承包流转、村务管理、春耕生产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进行集中整治。三要重视农民诉求,合理疏导、排调各类矛盾纠纷。在农村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建立理性、有序、合法的信访秩序,维护信访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分析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努力提高对大规模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四要抓好“平安村”和“平安家庭”创建,营造良好淳朴的乡风。加强治保、帮教、调解、法律援助、治安联防、乡镇社区保安等组织建设,着力整合群防群治力量。搞好驻村、社区民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派员、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选配工作,形成人人参与化解矛盾、防范治安、维护和谐的工作格局。

  3、严厉打击涉农犯罪活动,努力增强农民群众安全感

  一是加强对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和研究,建立完善农村社会治安工作机制。从当前农村治安情况看,影响农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盗窃抢劫、流氓恶势力、制假贩假等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惩治。二是以打击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为重点,重点整治农村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问题。有的为了逃避打击处理,把聚赌场所转移到城乡接合部的农户家里,甚至隐蔽在偏远的乡与乡、县与县,乃至省与省交界地带,公安机关必须切实加大打击力度。三是依法严厉打击涉农经济犯罪,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不少非法经营者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转向农村,使农村成为当前消费领域问题多发地;公安机关要在工商、质检等部门的配合下,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民消费的季节性特点,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禁力度,遏制重特大恶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打好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石材矿山整顿攻坚战。要下大力气整治石材矿山环境污染问题,切实防止因矿山掠夺开采、废渣排放造成污染、破坏农村有限资源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要严厉整治非客运车辆载客的问题,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农民因火灾致贫的事件发生。

  (作者单位: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