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2007-12-10 14:48: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玉波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诉法草案,决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在河南法官分院组织全国部分执行局长及业务骨干近400人,对修改后的民诉法所涉及的执行内容进行培训。笔者作为第一批学员参加了培训学习。通过学习感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突破执行难、加快执行机构改革等方面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为突破执行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过去执行难的关键是被执行财产难找,被执行人进行虚假申报时,没有进行制裁的法律依据,新修改的民诉法不但规定了申报制度,而且规定了不依法申报的惩罚措施,此项制度的确立,必将对解决执行难起到重要作用。

  2、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对拒不履行者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只有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的,方可强制执行,这在客观上造成诸多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导致很多案件无法执行。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项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借机逃避债务,造成执行难的问题。

  3、新修改的民诉法扩大了拘留适用的对象,提高了罚款金额。修改前的民诉法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是罚款数额过低,拘留期间短,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只能罚款,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不能起到足以震慑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作用,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又一主要原因。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除罚款外,对仍不协助履行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另外,修改后的民诉法对罚款数额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十倍,从而加大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法律手段。

  4、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制度。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法院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了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即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现已初具规模,最终实现上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与金融、工商、房地产、出入境、交通等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系统对接,逐步从各个层面制约被执行人,最大限度地使债权人实现债权。修改后的民诉法为这一机制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为推进执行机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1、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各级法院均可设立执行机构。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只有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因此最高法院执行机构一直以执行办的身份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最高法院下一步成立执行局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法院执行局将结合几年来的探索,根据执行工作性质和职能,在内设机构时分设裁决、实施、综合三部分,进而研究执行法官和执行实施人员的配备和分工等一些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另外,最高法院成立执行局有利于执行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利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整体部署,有利于解决执行难。

  2、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救济途径。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时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一规定解决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在程序上的救济途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这项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发展,同时也对执行干警是一次考验。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目的而提出执行异议,大量的执行案件,包括所要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就会停止下来,执行结案率会受影响。另一方面,执行人员不但应该做到准确理解条文含义、把握适用条件及时审查处理,还要应对由此带来的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因为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的此项制度赋予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意味着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除承担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办理相当数量的案外人异议、监督、协调、请示案件以外,还要审查新增加的大量的违法执行行为的复议案件,管理和协调以及需要审查复议的案件、事项将大大增多。这就要求执行人员要坚持不断的学习,尽快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另外,各级法院执行机构要争取院党组和有关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重视,结合执行机构改革,调配执行力量,以应对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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