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难观念消失的必然趋势
2019-05-09 10:44: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杜佳鑫 王东兴
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民事执行难”研究都集中于成因和对策分析,对执行难的概念并未进行定义,究其根本,执行难本身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其出现并不仅仅是因为未能执行到位的个别案件,而是对执行债权实现总体状况的感性认识。这种感性认识并未区分执行不能和规避执行等情况。执行难实际上是一种主观感性认识的观念集合,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观念。从法治理性的发展来看,执行难观念的消失具有客观必然性。
一、“拒执难”趋势逐步形成
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不断深化执行改革,不断提高规范程序本身的精细化程度和执行权运行的集约化程度,加强联动执行体系的建设。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三年来,人民法院全力攻坚,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执结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5%、105.1%和71.2%,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执行改革对破解执行难作用不是单维度的,其瓦解作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集约快速执行和流程节点期限管理缩短了程序周期,加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变现速度;二是通过快速实施阻断反规避执行行为,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财、物”的转移;三是通过拘留、边控、限制出境、失信惩戒等执行处罚措施的规范应用,提高执行威慑力,遏制反规避执行和暴力抗法,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是法院与银行、工商、证券、房管、公安、民航、铁路等协助执行单位的信息化合作日趋紧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和处分越来越迅速,人身限制和信用惩戒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促进了社会诚信监管体系的发展,对执行债务人形成了“围堵”效应。随着执行工作精细化和规范化、社会诚信监管体系逐步发展,虽然规避执行事实上不可能完全消失,但其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窄,“拒执难”的趋势正在形成,法院和执行债权人对执行程序的关注重点逐步转向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是否全部执行,对于客观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结执行程序的方式退出执行程序,执行难的现实表象成因正在逐步瓦解。
二、法律意识逐步从感性向理性发展
执行难这种感性观念的存在客观上阻碍了法治思维的推广和法治理性认识的发展。执行权实施属于法律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应当以法治思维、法律逻辑分析并设计正当合理的程序。在法治社会,对法律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实现诉求的功利主义层面。司法的过程是法律的实施过程,对法律的尊重首先应当体现为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当今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参与诉讼或者获得案例的资讯越来越普遍。法治宣传伴随依法治国实践而深入,法治理念的影响逐步扩大,诉求表达向依法维权的转变越来越彻底。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感性认识必然上升为理性认识,权利意识必然上升为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指导下的民事行为、诉讼行为对程序及其结果应当有更为理性的预期。在执行领域,程序正义标准将最终取代功利主义的感性评价,执行难将从观念上消失。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拒执难”趋势逐步形成
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不断深化执行改革,不断提高规范程序本身的精细化程度和执行权运行的集约化程度,加强联动执行体系的建设。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三年来,人民法院全力攻坚,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执结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5%、105.1%和71.2%,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执行改革对破解执行难作用不是单维度的,其瓦解作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集约快速执行和流程节点期限管理缩短了程序周期,加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变现速度;二是通过快速实施阻断反规避执行行为,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财、物”的转移;三是通过拘留、边控、限制出境、失信惩戒等执行处罚措施的规范应用,提高执行威慑力,遏制反规避执行和暴力抗法,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是法院与银行、工商、证券、房管、公安、民航、铁路等协助执行单位的信息化合作日趋紧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和处分越来越迅速,人身限制和信用惩戒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促进了社会诚信监管体系的发展,对执行债务人形成了“围堵”效应。随着执行工作精细化和规范化、社会诚信监管体系逐步发展,虽然规避执行事实上不可能完全消失,但其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窄,“拒执难”的趋势正在形成,法院和执行债权人对执行程序的关注重点逐步转向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是否全部执行,对于客观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结执行程序的方式退出执行程序,执行难的现实表象成因正在逐步瓦解。
二、法律意识逐步从感性向理性发展
执行难这种感性观念的存在客观上阻碍了法治思维的推广和法治理性认识的发展。执行权实施属于法律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应当以法治思维、法律逻辑分析并设计正当合理的程序。在法治社会,对法律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实现诉求的功利主义层面。司法的过程是法律的实施过程,对法律的尊重首先应当体现为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当今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参与诉讼或者获得案例的资讯越来越普遍。法治宣传伴随依法治国实践而深入,法治理念的影响逐步扩大,诉求表达向依法维权的转变越来越彻底。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感性认识必然上升为理性认识,权利意识必然上升为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指导下的民事行为、诉讼行为对程序及其结果应当有更为理性的预期。在执行领域,程序正义标准将最终取代功利主义的感性评价,执行难将从观念上消失。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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