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阳矿山执法人员非法强权处置四矿一厂
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2007-11-27 14:38:24
     中国法院网讯 (奕风)  2007年11月27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原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偷税案,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原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熊某被以滥用职权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熊某,自2004年始先后担任汝阳县地质矿产局矿产资源管理所所长、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矿山执法监察中队长、矿山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等职务,2006年8月,熊某从汝阳县国土资源局调出。

  2005年10月份,时任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中队长的熊某与他人合伙购买了无证矿山“清凉寨上矿”,并利用职权阻止其他人购买。后熊某又利用职权逼迫合伙人退股,由其单独非法开采。同年上半年,被告人熊某一边利用职权多次派人以“一证两口”不合法为由对李某等人经营的“宝丰西洼铅锌矿下矿”进行查处,一边指示张某与李某等人吵架,并让张某出面购买该矿。2005年7月,由熊某暗中出资160万元给张某,以张某的名义将该矿购买后,在未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情况下,由其单独非法开采。2006年6月份,被告人熊某将无证违法矿山“清凉寨上矿”以400万元、“宝丰西洼铅锌矿下矿”未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以500万元的价格,非法转卖给李某某经营。经鉴定,熊某等人共采动“清凉寨上矿”铅锌矿石量847吨,造成矿产资源直接经济损失86.40万元。

  2006年6月,熊某将自家经营的“汝阳县明仁选厂”、“汝阳县金川铅锌矿”、“汝阳县硐沟铅锌矿”未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分别以2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非法转卖给李某某,致使两矿处于非法开采状态。

  2006年8月16日,《中国环境报》以“非法采矿‘迷藏’捉到几时休”为题,报导汝阳县王坪、靳村、付店等地170多家采矿企业大多未经过环评、证照不全,属非法开采,国家矿山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其中涉及本案的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矿山资源等问题。多家网络媒体对该报道予以转载。引起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6年6月份,被告人熊某将上述四矿一厂以16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某,应纳税款225.3万元。熊某的应纳税款一直未缴,偷税数额达225.3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

  汝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身为矿山执法人员,职务上负有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及其他违法矿业活动、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职责。作为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利用职权占有、经营无证矿山,使国家的矿产资源被非法开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86.4万元;被告人熊某利用职权非法购买、经营、转让多处矿山,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不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使自己购买、经营、转卖的矿山处于非法开采状态;为获取私利手段恶劣;非法转卖国家矿产资源,交易额达16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新闻媒体对涉案矿山的非法开采、非法买卖等问题也作了报导,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熊某在转卖选厂及非法转卖矿山的过程中,采取伪造合伙协议的方法,隐匿、不报收入以逃避纳税,偷税数额达225.3万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偷税罪。汝阳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并追缴其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86.4万元。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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