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执行和解协议被恶意“违约”的建议
2007-11-07 17:10: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仇慎齐 夏侯春
  执行和解,即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 就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变更达成的合意。执行和解作为软性执行方式,具有人性化执行的一面,可以化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缓和诉讼程序中的激烈对抗情绪,尽快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尽快实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屡屡恶意“违约”,导致案件不得不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现象,甚至执行和解成了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帮凶,这严重地违背了执行和解制度和谐解决争议的立法目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导致法官重复劳动,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违背了社会诚信原则。因此,对被执行人屡屡恶意“违约”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现象应高度引起重视和克服。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遏制:

  (一)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本身的缺陷,增加被执行人“违约”的风险负担。

  1、强化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赋予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另行起诉,或者甚至是赋予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选择的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条文中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导致执行和解协议毫无任何的法律保障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只能成为一纸空文。法谚云: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将不会成为有效的权利。因此,杜绝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恶意“违约”,就应当赋予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障效力。而赋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恢复执行、另行起诉、直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的选择权,就可以强化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障效力,并可以使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救济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因为,执行和解协议一般不会是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翻版,对被执行人来说,一般都会有被执行人“违约”的担保条款,或加重负担的附条件条款,这无形中增加了被执行人“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此,权利人有权利基于意思自治选择另行起诉、直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就可以使上述“风险”变成“现实”,体现了对被执行人“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措施。

  2、加大对“违约”方的惩处和制裁措施,直接增加被执行人恶意“违约”的风险负担。一是增加对恶意“违约”方进行拘留、罚款、甚至可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条款。二是增加对恶意“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款。最高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规范法院和法官自身的行为,杜绝“假和解、真逃债”行为发生的可乘之机。

  1、提高法官素质,对执行法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正意识教育,增强其责任心和廉正意识。执行程序中,如果执行法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了解的当事人和解的真正目的怕麻烦而不愿意了解,甚至对“假和解、真逃债”行为故意视而不见,或者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美色案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压制权利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假和解、真逃债”行为的执行和解协议,这无形中为被执行人恶意“违约”都创造了可乘之机。因此,执行法官要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严格审查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的真实目的,杜绝“假和解、真逃债”行为的发生。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权利人行使要求义务人提供担保的意识。强化廉正意识,杜绝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违法和解给其提供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对执行工作的渎职行为和腐败行为。

  2、对执行工作制定科学的考核措施,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完毕的不能作为执结案件上报,应当直接作为未结案件处理,以杜绝片面追求虚假的执结率和年底突击和解现象的发生。执行和解协议如果没有履行完毕即可作为执结案件上报,这无疑会纵容法院或法官基于自身的政绩利益考虑,故意制造“假性和解”、“突击和解”等行为的滋生。因此,应将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作未结案件考核,杜绝法院或法官将其“虚假政绩”与执行和解协议相挂钩的不良企图。

  (三)提高当事人自身的素质,强化执行和解履行的成效。

  1、提高权利人自身的素质,强化其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一是提高权利人的担保意识,注重和解协议签订时应尽可能地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二是权利人要认真分析和了解被执行人和解的真实目的,尽量避免被执行人“假和解、真逃债”行为的发生;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权利人应时刻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经营的变动状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经营状况恶化或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应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要求解除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提高被执行人自身的素质,强化其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从执行和解协议“违约”的现象分析,被执行人之所以恶意“违约”大都是因为其缺乏诚信。但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缺乏诚信的人只能得逞于一时,绝不能得逞于一世。因此,缺乏诚信,只能害人害己。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欺骗权利人,欺骗法院,不仅经济利益要受损失,而且最后必将受到拘留、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的严惩。因此,被执行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本着真诚的化解矛盾的态度,不要耍害人害己的“小聪明”,到最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悔之晚也。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