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说服教育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合理运用
2007-10-12 13:32: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阚明 周卫华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央明确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是新时期我们党从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和昌盛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执行、调解等重要职责,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用科学发展观妥善地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平衡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保持和稳定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者们做出了种种努力以缓解“执行难”,在这些努力中,说服教育的原则保持着重要的位置,几乎能够说,说服教育是法院针对“执行难”而采取的种种对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我国强制执行法律领域,一般把对执行义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说服教育或者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理解为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说服教育就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教育对象提高认识,心悦诚服,自觉改正以前的不良行为,从而达到教育目的的一种方法;强制执行则是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者结合,从而得出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含义。所谓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尽量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1]

  从50年代以来 ,在最高法院就执行问题下发的批复、通知、意见等文件中 ,就可以经常发现“认真说服教育 ,打通思想”、“经耐心说服教育仍然无效”才应采取强制措施等内容 。在 1979年 2月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试行 )》中 ,也十分强调执行工作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 ,并要求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当特别慎重,甚至须经院领导批准 。至于在各级法院关于执行实践的报告中,更是充满了强调说服教育的经验或事例,有的法院还明确提出在执行中要“以思想教育为主 ,强制措施为辅的原则”。看得出来 ,“在执行中必须依靠组织,依靠群众,多作说服教育工作,注重方式方法,防止问题复杂化” 一直是法院强制执行实务的指导方针。[2]

  二、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在执行工作进行当中的状况与评价

  统计资料显示,自我院成立执行局设立执行机构几年来,每年执行立案在审理的源头上注重调解率的提高,这也是在立案执行上打下了良好的案源基础,以2006年为例:收案333件,结清241件,结清率72%,同比增长六个百分点;和解122件,和解率50%,同比增长三个百分点。信访案件同比下降二个万分点。无执行超执限案件,无执行错误案件和矛盾激化的案件发生。

  从调查情况看,工作注重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案件的结清率、和解率明显增高,案件信访率明显下降,同时,改善了案子久执不结,结而不清的不良现象,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办案成本,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思想在干警的心中牢牢树立,使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这一执行环节得到了有机结合,在适用条件、具体运做等实际问题上经过实践取得一致。

  但是,我们强调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并非仅靠强制就能做好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极强的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应当了解、分析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原因。针对不同的情况,对症下药,做好思想工作,并向被执行人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三、说服教育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在我国传统执行制度运作上体现出的执行理念是公法秩序的维护优先于私法秩序,执行程序的运行概显法院超职权主义,执行方式方法要么采取短平快的简单粗暴方式执行,要么一味强调维护社会稳定,以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为主,轻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必然造成一些案件久说不服,久拖不执,并极大贬抑法律的权威。[3]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过分强调说服教育的作用,并把它作为执行的主要方法,忽视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第二,在对执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上,强调单方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国有、集体组织的利益,有时甚至不惜牺牲另一方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三,执行程序中法院超职权主义色彩浓重,法院包揽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衡量执行效果的唯一指标。

  第四,维护稳定和依法执行的定位不准,多认为依法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矛盾,进而捆住执行人员手脚,造成很多时侯的执行不力。传统执行理念长期根植于人们头脑之中,影响了人们对执行功能的正确认识,也制约了执行实践和执行改革的顺利发展,使法院长期以来蒙受“执行难”和“执行乱”的责难。[4]

  因此,我们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当前程序中的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的适用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强制与说服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执行中强制与说服教育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其中强制是后盾,说服教育是方法。没有强制,就无法最终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同时说服教育也不易奏效;而没有说服教育,则不易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既无法实现法律教育的目的,盲目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成本扩大,并最终可能影响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彻底解决。

  (二)加强对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理解和认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紧紧抓住新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增强做好执行与说服教育这一环节上下功夫,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在实践中的工作与言行,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牢记“五个坚持”。在解决好执行难,落实好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这一重要环节上不断地增强认识,不断地积累,从理解认识源头上提高觉悟,增强信心。

  (三)在具体的工作中把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落实到实处,扎实有效地做深、做细、做实。作为基层执行工作,要强制执行的严格执法程序,肃立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必须严格履行的严肃性、必行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公正、文明执法的前提下,注重说服教育这一有效执行环节,在具体的工作开展进行过程中,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讲清道理,指明利害,在说服与责令履行义务的同时,努力营造执行工作良性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使更多地案例、更多的义务人,在执行工作中得到正确的认识,使其晓以利害,身受其益。办案人员要在说服教育这一环节确实做到对当事人“我说你服”,明之大义,晓以利害,办案人员在侧重于要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并有可能发动强制措施之外,“说服教育”的位置仍然是确定不移的。

  (四)完善多渠道解除争端机制。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执行调解,多渠道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执法执纪监督员的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我院执行庭从党政机关及有关企业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通过他们积极化解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既延伸了调解工作,又扩大了法治宣传范围。另一方面,根据案件的情节、特点,邀请当事人所在居委会、所在单位领导、当事人亲属等与当事人特点关系的人直接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来,效果显著。

  (五)创新说服教育方法。说服教育工作讲究技巧、方式和方法,蕴涵着社会、生活、工作等多方面知识。要从不同纠纷的特点入手,充分进行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融情、理、法于一体,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抓住矛盾根源,选准突破口,因地制宜,不断开拓调解新思路,创造性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积累各具特色的调解方法。如安徽省全椒县法院运用“五心调解法”,三天调解结案31件,大大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要对各法院积累的调解经验,通过采取观摩、座谈研讨等方式“内比外学”,充分发挥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的作用,抓好调解人员传、帮、带,及时把握新时期执行调解规律,不断创新说服教育方法,推动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这一工作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群众的信访工作,创建良好的执行环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群众有意见,有申请,有异议,是针对我们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严格,工作是否严肃的一个考证。引导有理信访,控制无理信访,也正是检验我们运用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怎样有机结合的依据所在。在完成好执行工作的同时,我们要把强制执行说服教育落实到实实在在的执行程序环节上,在继续健全完善“三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上下功夫,把典型的人和事体现出来,不断地加强对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说服教育这一环节的业务素养,使办案人员在工作落实过程中不断地提高。

  四、结 束 语

  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说服教育作为司法调解来说,既是一个老办法,也是一个新办法,要常讲常新,不断赋予新内涵、注入新活力。面对新的任务,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不断创新思路,谋划新的发展,实现新的跨越。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执行工作局面会越来越好,我们的执行工作也终将绽放在最美丽的春天。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注释:

[1]唐德华著:《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2006年版,第155页;

[2]王亚新著:《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辩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86页;

[3]陈建川著:《论说服教育与强制在先的几点关系》,载《第一财富网》。

[4]陈建川著:《论说服教育与强制在先的几点关系》,载《第一财富网》。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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