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路径初探
2007-10-08 11:14: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建平
执行和解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阶段,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主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执行和解作为诸多执行方式中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普遍。它具有缓冲对抗、钝化社会矛盾,方法灵活、操作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更体现了“和为贵”的民族传统美德以及“以人为本”司法人文关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应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出发点,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落脚点,更新观念,转换思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整合执行资源,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其基本路径为:
一、在思维方式上:由案了向事了转换
肖扬院长指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增强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尽量用和谐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避免‘一判了之,案结事未了’。”执行工作中传统的“轻教育,重强制”的理念,粗放型的执行方法,案了事不了的现实状况已经不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予以摒弃。执行和解作为诉讼调解在执行阶段的延续,以非对抗性的方式解决纷争,在达到法律效果的同时,社会效果会更好,更容易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它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同时,从法院的职能看,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以司法手段解决纷争最具公信力,而解决矛盾的方法中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为最佳,以达到案结事了。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指出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实现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同时实现了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社会职能。”
二、在角色定位上:由单一职务型向社会责任型转换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准确定位,涉及到本身功能的发挥。执行和解既是一种私法行为,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同时执行工作又是社会矛盾的爆发环节,因而,人民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在履行依法执行的职能外,还不可回避地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这要求人民法院以积极的姿态,准确定位,适时介入,将和解贯穿整个执行过程。
(1)适用执行和解的重点选择。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人民法院应当在以下几类重点案件上着重把握,力争以和解方式结案。第一类是群体性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到多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慎极易造成群访集体闹事等事件,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对关停企业的资产处理,城市规划中的拆迁等等。第二类是激化型案件。这类案件一般双方剑拔弩张,动辄刀刃相见或以自尽向胁,盲目动粗,后果不堪设想。第三类是弱势群体案件。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将会危及其自身的生存问题,处置不妥容易迫使被执行人走向极端。这三类案件要求我们的执行法官从讲政治的高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审时度势,把和解工作做深做透,尽量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也就是人民法官对社会的一种责任。
(2)和解中释明权的充分行使。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对执行和解这一制度知之甚少,加上立法上自身的缺陷,双方当事人有着不同的心理状态。因此,人民法院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由执行人员告知当事人执行和解的权利义务、后果、风险,指导当事人慎重处分诉讼权利。释明权行使得充分不充分、到位不到位,不仅反映了执行法官的能力问题,更直接影响到案件执行的结果和效果问题。
(3)约期和解履行提醒机制的构建。对于约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应尽到期提醒的义务。在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出于遗忘、不自觉、恶意等因素,到期履行率不高,执行法官如弃之不管,有可能前面的一切努力都会付之东流。因此,建立执行法官提醒机制显得尤其重要。建立履行提醒机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督促作用。通过提醒,敦促当事人自觉诺约履行义务。二是震慑作用。使一些投机取巧之徒打消幻想,面对现实,敬畏法律。三是倡导诚实信用。通过法官在个案中的提醒,教育当事人提高诚信度,自觉做到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三、在执行方法上: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换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正确把握执行和解法律精神,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就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陋习,把执行工作融入社会工作之中。
(1)对执行依据的放射性思维。民事实体法侧重于从静态的角度来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民事强制执行发则是从动态的角度衡量更为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因此,要把案件执行好,要使一时无法通过强制执行解决的案件不陷入僵局,就要求执行人员在生效法律文书之外彻底了解案件产生的原因及背景、纠纷的症结,当事人的家庭及社会关系,特别是被执行人可得利益的可能性以及风险等,对事实和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工作中才能有的放矢。
(2)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的多角度把握。执行工作既是一场攻坚战,又是一场心理战。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是非常复杂的,有的惧怕,有的有恃无恐,有的奸诈,有的诚实,等等。因此,把握不住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法官就掌握不了主动权,甚至可能被当事人左右。因此,要求执行人员透过现象看本质,去伪存真,准确把握,做到洞若观火,明察秋毫。
(3)对执行资源的多层面整合。首先,要把执行工作自觉地纳入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执行工作的政治方向,不能有丝毫含糊。其次,要把执行和解主动融入到社会大调解的格局之中。积极依靠政府、社区、乡镇的支持,利用调解方法的灵活、能动的优势,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联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健全以司法为核心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再者,情感资源的开发。执行和解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是促进“人和”。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人和人坦然相处,社会系统才能协调相处。在执行和解中要动用一切可以用来解决矛盾的资源,其中情感资源的利用不可忽视。有的案件陷入僵局,但一旦找到了合适的人选出面斡旋,案件即柳暗花明。同时,执行人员也要有感情投入,注重以情感人,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包容友爱的善良风俗以及民族伦理感召当事人和解。
总之,执行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正彰显出无穷的魅力,随着立法技术的进一步改造,人们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功能的进一步释放,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一、在思维方式上:由案了向事了转换
肖扬院长指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增强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尽量用和谐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避免‘一判了之,案结事未了’。”执行工作中传统的“轻教育,重强制”的理念,粗放型的执行方法,案了事不了的现实状况已经不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予以摒弃。执行和解作为诉讼调解在执行阶段的延续,以非对抗性的方式解决纷争,在达到法律效果的同时,社会效果会更好,更容易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它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同时,从法院的职能看,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以司法手段解决纷争最具公信力,而解决矛盾的方法中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为最佳,以达到案结事了。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指出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实现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同时实现了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社会职能。”
二、在角色定位上:由单一职务型向社会责任型转换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准确定位,涉及到本身功能的发挥。执行和解既是一种私法行为,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同时执行工作又是社会矛盾的爆发环节,因而,人民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在履行依法执行的职能外,还不可回避地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这要求人民法院以积极的姿态,准确定位,适时介入,将和解贯穿整个执行过程。
(1)适用执行和解的重点选择。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人民法院应当在以下几类重点案件上着重把握,力争以和解方式结案。第一类是群体性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到多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慎极易造成群访集体闹事等事件,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对关停企业的资产处理,城市规划中的拆迁等等。第二类是激化型案件。这类案件一般双方剑拔弩张,动辄刀刃相见或以自尽向胁,盲目动粗,后果不堪设想。第三类是弱势群体案件。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将会危及其自身的生存问题,处置不妥容易迫使被执行人走向极端。这三类案件要求我们的执行法官从讲政治的高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审时度势,把和解工作做深做透,尽量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也就是人民法官对社会的一种责任。
(2)和解中释明权的充分行使。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对执行和解这一制度知之甚少,加上立法上自身的缺陷,双方当事人有着不同的心理状态。因此,人民法院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由执行人员告知当事人执行和解的权利义务、后果、风险,指导当事人慎重处分诉讼权利。释明权行使得充分不充分、到位不到位,不仅反映了执行法官的能力问题,更直接影响到案件执行的结果和效果问题。
(3)约期和解履行提醒机制的构建。对于约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应尽到期提醒的义务。在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出于遗忘、不自觉、恶意等因素,到期履行率不高,执行法官如弃之不管,有可能前面的一切努力都会付之东流。因此,建立执行法官提醒机制显得尤其重要。建立履行提醒机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督促作用。通过提醒,敦促当事人自觉诺约履行义务。二是震慑作用。使一些投机取巧之徒打消幻想,面对现实,敬畏法律。三是倡导诚实信用。通过法官在个案中的提醒,教育当事人提高诚信度,自觉做到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三、在执行方法上: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换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正确把握执行和解法律精神,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就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陋习,把执行工作融入社会工作之中。
(1)对执行依据的放射性思维。民事实体法侧重于从静态的角度来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民事强制执行发则是从动态的角度衡量更为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因此,要把案件执行好,要使一时无法通过强制执行解决的案件不陷入僵局,就要求执行人员在生效法律文书之外彻底了解案件产生的原因及背景、纠纷的症结,当事人的家庭及社会关系,特别是被执行人可得利益的可能性以及风险等,对事实和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工作中才能有的放矢。
(2)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的多角度把握。执行工作既是一场攻坚战,又是一场心理战。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是非常复杂的,有的惧怕,有的有恃无恐,有的奸诈,有的诚实,等等。因此,把握不住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法官就掌握不了主动权,甚至可能被当事人左右。因此,要求执行人员透过现象看本质,去伪存真,准确把握,做到洞若观火,明察秋毫。
(3)对执行资源的多层面整合。首先,要把执行工作自觉地纳入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执行工作的政治方向,不能有丝毫含糊。其次,要把执行和解主动融入到社会大调解的格局之中。积极依靠政府、社区、乡镇的支持,利用调解方法的灵活、能动的优势,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联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健全以司法为核心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再者,情感资源的开发。执行和解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是促进“人和”。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人和人坦然相处,社会系统才能协调相处。在执行和解中要动用一切可以用来解决矛盾的资源,其中情感资源的利用不可忽视。有的案件陷入僵局,但一旦找到了合适的人选出面斡旋,案件即柳暗花明。同时,执行人员也要有感情投入,注重以情感人,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包容友爱的善良风俗以及民族伦理感召当事人和解。
总之,执行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正彰显出无穷的魅力,随着立法技术的进一步改造,人们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功能的进一步释放,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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