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在民事执行和解中的作用
2007-09-13 16:29: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广胜 池恒阳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大量的矛盾层出不穷。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增多趋势,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①全国法院每年要办理各类案件八百万件左右,绝大多数是民商事案件,因诉讼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解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时间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能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针对当前严峻的社会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就执行工作专门指出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并强调“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执行和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肖扬指出“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是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如果说人民法院是解决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执行工作就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在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执行和解又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民事执行和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②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很多案件的强制执行,虽然案结但事未了,当事人常常埋下“怨恨”的种子,不仅仇视对方当事人,有的甚至埋怨法院及党和政府,留下了矛盾的隐患,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但和解案件是双方的自愿、合意。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和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二是执行和解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执行和解案件程序简便、及时,有利于缓解执行压力,提高人民法院的结案率。对于一些涉及财产的案件,可以不经评估拍卖而直接交付。

  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仅有的执行措施仍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民事诉讼法也未将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措施,很多学者还是将其列为执行阻劫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执行和解不能仅仅作为一种结案方式,而应当在当前执行案件压力日趋增大,矛盾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把他作为一种执行措施,具体的予以实施,充分发挥法官在民事执行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执行法官在民事执行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官的判断作用

  法官接到执行案件后,首先要对执行依据予以审查,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分析哪些案件可以和解,特别是与当事人的第一次谈话,了解双方诉讼的起因和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实践中,下到一些案件容易促成和解。

  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类案件,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此类案件双方一般都为弱势,但赔偿数额较大,是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可以做申请人的工作,予以放弃部分赔偿请求。如笔者在执行徐某某与李某某道路交通赔偿一案,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4.7万元,在执行中查封了李某某的房屋,但无法处理,笔者适时的做徐某某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最终以赔偿1.2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主要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此类案件双方对立情绪大,简单运用强制措施,容易激化矛盾,极易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执行葛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系甥舅关系,双方对立情绪大,外甥多次扬言杀舅,与舅同归于尽,执行法官不厌其烦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并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赔偿的和解协议,并和好如初,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同时,在执行中还要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的意向,是否有和解的意图;还要注意把握时机,在基本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法足额履行时,申请人能否作出让步。

  二、法官的引导作用

  法官的引导作用,是执行和解的灵魂和关键。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都已发生法律效力,是非明断,孰是孰过,都已确定。执行法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要以法说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确定暂无履行能力或可以以物抵债的,可以考虑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在执行中注意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善于利用公序良俗,灵活适用法律,促使双方让步,以期握手言和。

  三、法官的审查确定作用

  审查确定作用主要指双方已基本达成和解,但对和解的内容,法官要予以严格的审查和确定。

  (一)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即自己的意思表示。

  (二)审查协议的内容合法性、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损失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公共利益)。

  (三)审查协议内容的合理性,是否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共道德,是否显失公平和有悖公序良俗。

  (四)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明确的标的、履行期限及可操作的方式。

  四、督促履行作用

  和解协议确定以后,即时清结的,法官应办理双方款物交接手续,确保案结事了。对和解协议中确定分批分期履行的,到期前应即时通知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在执行实践中,可以采取和解加担保的方式,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及时清结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或担保物,以施加对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和解协议的压力。对被执行人以和解协议为幌子,以期达到拖延执行目的的,要及时按照民诉法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及时恢复执行。

  要发挥执行法官在执行和解中的作用,不仅需要有较强的法律业务知识,而且需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执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政治及业务素质,探索执行的技巧和艺术,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①《求是》(2007年第5期)肖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大力促进和解社会建设。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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