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题
2007-08-14 11:14: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缪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附带性和被执行人的特殊性是造成此类案件执行难的主因,尽管法院在执行阶段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在监服刑,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许多案件不得不中止执行。因此,解决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效果是有限的,有必要建立一套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综合保障机制,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挽回。

  一是建立先行保全执行制度。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和冻结。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从源头上堵塞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为逃避经济赔偿和制裁而变卖、转移、隐匿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的漏洞,确保有关赔偿的判决内容顺利执行。

  二是确立赔偿从轻处罚原则。被告人或罪犯在法院判决前或服刑期间主动履行赔偿被害人损失义务的,或其亲属自愿代其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有条件的可判处被告人非监禁性刑罚;监狱管理机关可以作为假释或申请减刑的一个条件,从而激励被告人或犯人自觉承担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三是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由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随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除了法院在审理阶段必须加大调解力度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应当进行有效调解,公安、检察机关对附带民事诉讼及时进行调解处理,有利于息纷止争,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

  四是完善执行长效机制。被执行人的特殊性决定了附带民事案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执行的,因此,必须建立长期的跟踪调查机制,无论是其服刑期间还是刑满获释后,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都要及时恢复执行,倾尽全力尽可能让被执行人最大限度地赔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直到被执行人全部承担赔偿义务为止。

  五是设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不仅在经济上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伤害,附带民事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将加剧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痛苦,而且容易引发其他社会矛盾,整个社会有责任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救助。当前许多法院设立了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当被告人无履行能力时,由社会对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按一定程序给予适当救助。同时,我们更加期望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金制度,通过立法从决定机构、补偿对象、补偿程序及救济程序、补偿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建立和规范专门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补充现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的不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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