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基层优势 构建司法和谐
2007-08-08 09:47: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杨敏
  人民法院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承办的案件80%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和谐,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是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服务大局是法院义不容辞的使命,司法为民是法院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必须一心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此,在构建司法和谐中,基层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服务群众并重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正确把握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把利民、便民、安民和取信于民的司法为民措施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惩处犯罪维护稳定、调和矛盾息纷止争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执行好每一件案件,处理好每一件群众来访,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特别注重对农民、城市务工人员、困难群众、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案制宜,因地制宜,改进便民服务,运用远程立案,即时审理,巡回办案,电子签章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使群众得到更多的诉讼便利和人文关怀。

   二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化解纠纷、协调关系、维护稳定的职责,应确定正确的途径促进司法和谐的构建。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罚有组织犯罪、盗窃、抢劫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为人民安居乐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和谐、安定的环境。进一步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增强对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发展、国企深化改革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依法调处各类民商事纠纷,平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规范的现代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创立。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审判理念,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县情、民情的调解机制,不断研究诉讼调解工作新规律,探索新方法,进一步加强对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群体性、集团性纠纷以及影响人民内部团结的家庭、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尽量使纠纷得到化解。突出执行和信访,促进当事人权利顺利实现。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优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增强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诉讼指导,完善申诉来访制度,彻底清理排查涉法信访案件,规范涉法信访秩序,针对上访有理者及时实现其权利,对无理上访、缠诉者依法打击。认真做好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对经过再审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突出支持和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依法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维护依法行政,纠正违法和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依法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从根本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是要提升司法能力,加强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针对业务薄弱环节和审判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开展培训工作,提高法官法律运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和辨法析理能力。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着力解决权力、人情、金钱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严格执行法律和法院内部纪律的廉洁自律规定,确保队伍不出问题,案件不出问题。推进基层保障能力建设。应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建设,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和网络建设,努力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基础设施水平。切实改进司法环境。首先是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坚决克服片面理解司法独立的错误观念,经常性地向党委汇报工作,重大决策事先征求党委意见。其次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采取向人大汇报工作、邀请人大人代表旁听庭、司法评议等形式,始终把审判权力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再次是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重大事项及时联络,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共同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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