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合议庭负责制问题研究
2007-07-13 14:13: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强 陈林风
  推行合议庭负责制,是人民法院工作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各级法院对此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虽然收到了一些效果,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为此,本人对推行合议庭负责制问题谈谈肤浅的见解。

  一、合议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的外,其他都是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是通过充分发挥合议庭全体成员的集体智慧,对各类案件的性质、争议焦点、证据是否采信、事实如何认定和是非责任界限予以分析判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及时裁判。强化合议庭功能,使案件中的问题在法庭上予以解决,让案件的实体问题得到公正处理。通过合议庭审判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合议庭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推进合议庭负责制。

  二、合议庭负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合议庭这一法定审判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而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如下:

  1、庭前准备不够。合议庭组成人员在立案后及时指定的少,而是等到主审法官要开庭前才向庭长提出的多,由于法官们手上工作自己早有安排,庭长不得已采取东拉西凑决定人员,被安排的成员开庭前不阅卷、对案情不熟悉,主审法官事先也很少通报案情,甚至连庭审提纲都不列,缺乏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

  2、开庭审理不规范。合议庭成员中,往往是主审法官有准备着装开庭,其他成员临时参加来不及着装,被当事人或旁听人员称作“杂牌军”审案。开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后,有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己手上的事还没处理完而未到庭,直到办完后才参加合议庭;有的坐在审判台,却半途而废提前离庭;有的到庭却带着报纸看;有的带着自己承办案件卷宗阅卷;有的写自己所办案件的审理报告;有的没精打彩打瞌睡,只有主审法官一人集中精力开庭,不少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是人在曹营心在汉,坐庭不负责,实际上是陪衬。由于这些现象的发生,导致当事人对合议庭不满,在案件裁判后即流露不满,将这些问题找庭长或院长反映,提起上诉将此作为理由,或者申诉上访指责法官对其案件不负责任,或者缠访不休。

  3、驾驭不了庭审活动。庭长担任审判长只负责程序的多,对合议庭其他成员合理分工的少,没有让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的审理发挥各自的作用,开庭审理的全过程都是主审法官“唱独角戏”,对控辩双方的陈述不理顺关系,对诉辩当事人争执焦点不归纳,对当事人的举证不质证、认证,抓不住庭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辩论阶段对当事人争着发言、吵闹不休不制止,一个案件开一次庭不行,又开第二次庭,甚至开第三、第四次庭。合议庭组成人员还对此不满,当事人是牢骚满腹,办案效率不高。

  4、合议庭审而不判。在开庭审理辩论终结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界限明确,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的,也很少当庭宣判,绝大多数是等到向领导汇报。更不用说对多数人意见一致的评议处理,就没有当庭宣判的,导致当庭宣判率低,评议是走过场,当事人认为合议庭是“暗箱操作”。

  5、合议制流于形式。不少合议庭在对案件开庭审理休庭后,对案件不进行评议,由主审法官先写案件审理报告,再召集合议庭组成人员评议,在评议中有主审法官念审理报告或者照着说,其他组成人员表态同意就算完事,而对在法庭中未认证的证据是否采信、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和实体怎么处理,不谈详细的评议意见及理由,即敷衍了事的签名。有的干脆由主审法官把评议笔录事先写好,直接找其他合议庭成员署名,然后找庭长将自己拟稿予以审核,逐级送审。还有的是裁判文书向当事人送达后,在归档入卷时发现无合议庭评议笔录,便采取补写后由其他成员签名装档案。甚至还有的是在案件上诉卷宗移送后,二审审理中发现卷内无合议庭评议笔录而发还重审。也有的是当事人对涉案处理结果不服而提出申诉上访,在审查人审查该案件时,才发现确实存在合议庭署名判决的案件,卷宗内尚无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的评议笔录。

  6、裁判文书制作签发不及时。有的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合议庭也评议了,而主审法官不制作法律文书,审判长也不拟稿,直到当事人找法院要处理结果,或者院领导追问裁判文书时,主审法官才想起来法律文书尚没制作,找理由是手上的案件多没来得及写,类似情况有上十天的,也有时间更长的。法律文书拟稿后按常规,是先送本庭庭长审核,再交主管业务庭庭长或者送分管院长审签,这些都是必经程序,如果本庭庭长不审核,即使送主管庭长或者分管院长,而主管业务庭庭长或者分管院长也会退还,如果这些领导工作忙或者因公外出不在院内,急需签发的文书得等领导回来后才能处理,有的把领导等回来后,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者实体处理不当,还要交合议庭继续审理,再次评议,甚至到后来主管业务庭庭长或者分管院长提出,要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个别案件还得经审判委员会几次讨论才能决定,时间越办越长,直至快到审限才结案,有的甚至超了审限,不得不搞“技术处理”,由主审法官补写延期审理报告,然后由分管院长审签入卷。而当事人经不起折腾,从没拿到裁判文书开始找,到后来的一找再找,越找怨气越大,主审法官要花不少时间,给当事人做耐心说服解释工作,稍不注意会引起越级上访。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不能确保合议庭办案质量,容易产生执法不公,有损于合议庭形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声誉,严重地危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引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法官素质不高。在现有的法官队伍中,绝大多数是80年代从行政部门改行进入法院系统,部队干部转业安排从事审判工作的,还有的是90年代从普通中专毕业分配到法院。近几年来,因编制问题法院很少进人。直到目前为止,甚至有的基层人民法院连系统地念完法律本科的大学生还没有。最高人民法院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从1985年创办法院干部业余大学,到后来的专业证书培训,对提高法官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注重推行合议庭负责制,而没有真正调动法官的审判工作积极性,由于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紧迫感,不利于能力的发挥,与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还不相适应。

  2、行政管理模式。按长官意志办事是我国旧的传统观念,行政机关一直沿用各项工作逐级汇报审批,人民法院办案也不例外,从到法院办第一件案件开始,案件承办人就是先审后汇报,层层把关,直到最后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习以为常此操作规程就成为必经程序,否则,庭长、院长是不会同意的,这些与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相一致,审判长不能也无权签发裁判文书,审判后法律文书的多级审批环节繁琐,使合议庭不能行使审判权,也不能提高办案效率。

  3、院长怕出漏洞。合议庭审理的各类案件,经评议意见一致即拟裁判文书,先送本庭庭长审核,再送主管业务庭庭长审查或送分管院长审查签发,是院长担心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法律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所以在年初院领导分工时,将其领导成员的分工分管工作中各自对所管审判业务负责把关作为主要工作职责,只有这样案件质量才不会出问题,其实层层审查签发文书处理的案件,有的还是存在着问题,从上诉发还、改判和申诉信访案件中就能发现。为什么还会出问题,是因为庭长、分管院长听的是主审法官的汇报,看的是已拟稿的裁判文书,而对当事人的诉讼情况缺乏了解,对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一概不知道,合议庭是怎么质证、认证的尚不清楚,也就是说只听了主审法官的一面之词,便对案件作出决策即签发文书,实际上是判而不审,不利于充分调动合议庭工作的积极性。

  4、合议庭有依赖性。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意见,要得到庭长、主管业务庭长和分管院长的认可才能签发文书,对合议组成人员尽职尽责作出处理是有影响的,容易产生合议庭思想懒惰,因为有各级领导把关,庭长、院长认为该案处理不妥还得重新开庭,或者再次经合议庭评议,导致合议庭成员怕担风险,领导咋说就咋裁判,出了问题合议庭也没什么责任,往往是主审法官拿处理意见,其他组成人员不动脑筋、不负责任,不能增强合议庭对审判工作的责任心。

  5、案件出了问题责任不能落实。当事人上诉而发还重审、改判率居高不下,案件月月评查通报,但案件质量仍然出问题,当事人还是案结事未了,出现缠诉上访,问题就在于这些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事实清楚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但不能按照错案追究办法予以追究,因为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都是经庭长、分管院长把关签字后作出的,并不是或者并不全是合议庭的意见,所以便成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作“技术处理”,有的“沟通沟通”了结。近几年来,法院系统对没造成社会特别严重后果的,几乎没有通报处理,不是合议庭所办的案件质量高没问题,而是错案追究讲在会上不能落实到行动上,不处理、不通报、不影响法院年终考评得分,但不能让不负责任的合议庭成员及其领导从中吸取教训,案件质量不能真正提高。

  6、法律规范不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虽然对合议庭及其组成人数、合议制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合议庭的职责范围尚未明确规定。直到2000年7月12日、2002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才先后颁布《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但有的基层法院至今对审判长选任工作尚没落实,对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也未完全按此操作。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和最高法院出台的文件滞后,加之有的基层法院对此认识不足,对已有文件规定的也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使合议庭负责制的问题不能根本解决。

  三、推进合议庭负责制的措施及意见

  1、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推行合议负责制,强化庭审功能,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必须把加强学习抓到实处,不仅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学习文化知识和社会各方面的知识,只有全面提高素质,法官才能在审判工作中熟练地审判各类案件,树立爱岗敬业精神,乐于奉献,扎扎实实地从事审判工作,善于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教训,注重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能力。

  2、强化合议庭职责。合议庭作为法定的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要查明案件事实,又要正确适用法律,才能确保实体处理公正,不仅要公开审理案件,而且要独立自主地对案件作出裁判。全面地完成合议庭对案件审判的工作任务,就是对案件的审理和及时裁判,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负责,即合议庭独立审判,共同决策,以确保案件质量。合议庭成员对审理的案件,经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多数人意见一致的,应当当庭宣判,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将裁判文书拟稿后,交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查,对没有异议同意的予以署名,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真正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庭长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长签发。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以确保案件的处理公正、高效。

  3、尽快落实审判长选任制。合议庭中审判长的驾驭庭审能力至关重要,审判长在评议中的意见在合议庭的评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往往能左右其他人员的意见,所以说选任审判长工作势在必行,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16号文件精神,从而提高全体干警对审判长选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遵照选任程序,严格选任条件,将那些真正具备遵守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熟练主持庭审活动,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裁判诉讼文书的优秀法官,确定为审判长,让他们名符其实地担当起主持合议庭的重任。

  4、建立合议庭管理机制。为了确保合议庭负责制的顺利推行,必须建立必要的管理机制,各级法院可设立合议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院长担任合议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有分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担任,政治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资深法官1-2名为领导小组成员。制订出操作性强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并纳入法院工作年度百分目标考核内容,对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年中进行抽查组织观摩评议打分,年底进行综合计分。对于合议庭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审判业绩突出的审判长或者主审法官,可以分别给予表扬、表彰、奖励,连续3年被考核评分最高的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给予提升、晋级。从而弘扬正气,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激发他们的爱岗敬业的进取精神,激励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公正、高效的审判。对于年底得分最低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扣发其岗位津贴,限期予以改正。

  5、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要通过案件评查、上诉后发还重审或改判、缠访申诉案件查找错案线索,由法院监察室负责审查后,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刑事案件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定性错误而导致量刑违犯法定幅度和法定情节畸轻畸重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是非责任颠倒,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处理结果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按照人事管理制度,不予晋升职称,依法免去审判职务、辞退,或者按照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错案一经发现就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查找错案形成的原因,根据错案后果的责任大小,在追究时要具体分析,做到宽严适度,责罚相当,情节严重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理从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理从宽。实行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维护错案追究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只要是错案,不管是主审法官、审判长,或者庭长、院长,都应依法追究,谁办错了案、谁决定错了,谁就应当承担责任,不能搞上宽下严,更不能凭感情办事。通过实行错案追究处理,使法官们从中吸取教训,真正认识到不敬业进取不行,懒惰依赖更不行,责任心和事业心才能增强,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能力才会进一步提高,发还重审改判率才会下降,申诉上访才能减少。

  在错案责任追究时,合议庭意见一致出现错案的,合议庭成员共同担责;合议庭评议中多数人意见一致发生错案的,由多数人作出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同合议庭多数人评议意见一致发生错案的,由作出意见的合议庭中的多数人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共同担责;审判委员中多数人同意出现错案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委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未采纳合议评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判委员会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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