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合议庭制度几个问题的思考
2015-08-12 07:53: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陈锐杰
  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前提是建立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制度机制。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案件激增、案多人少、虚假诉讼等问题会随之而来,研判、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已不容忽视。鉴于此,应遵循审判规律和司法规律,建立与合议庭改革相配套的案件分流机制。

  1.完善诉前分流机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邀请相关机构部门或个人推进调解工作的进程,一旦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环节的顺畅衔接。也可探索在法院设置调解委员会或专任调解员,对有可能进入诉讼的纠纷进行非诉讼调解,在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完善审前分流机制。民事案件主体具有平等地位,特别是诉讼人力、时间等成本会影响当事人庭审前诉讼心理变化。结合审判实践,对案件是否适用普通程序进行深入分析,特别是考察案件数量和类型的发展特点,适时调整对案件进行审前分流。

  3.完善审中分流机制。《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相互转化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做了特别要求。笔者认为,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可以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规范合议庭的成员组成

  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必须围绕提升审判能力与审判效果进行,不能脱离审判要求和客观现实。

  1.提升合议庭成员的整体素质。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提升合议庭法官整体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目前法官队伍整体的业务素质仍有待提高,尤其法官队伍编制紧张的情况下,须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培养机制,使得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得到真正提升,担负起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历史使命。

  2.完善审判长的选拔任用管理。审判长是合议庭的组织者,庭审活动的协调者,司法公正的引导者。因此,审判长的选任应综合群众测评、组织推荐等程序考量,在此基础上由院长直接任命,并且一经任命不得随意免职,审判长直接对院长负责并独立行使合议庭审判过程中的组织权力。

  3.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的权利。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对案件事实独立判断以及案件事实认定有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等权利,将人民陪审员评议意见记入合议庭笔录,并作为裁判理由或提交审委会的依据。

  三、完善合议庭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

  对合议庭成员的考核及责任追究绝不能一刀切,须遵从司法规律和办案工作实际。同时,必须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界定标准和程序,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

  1.完善合议庭绩效考核。以合议庭为单位审结的案件数量、办案效果作为量化考核合议庭成员工作业绩的客观依据。细化、量化合议庭成员担什么责任、担多大责任,使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分工更具可操作性,确保对合议庭的绩效考核客观、实际、准确。

  2.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1名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配备几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对主持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负主要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本人评议意见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

  3.细化对合议庭的审判监督。规范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监督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明确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或行政管理职责时,不得影响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得个人改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建立 “全程留痕”制度,确保监督有序、监督留痕、监督有责。

  四、改革合议庭的议事规则

  强化合议庭成员角色定位,通过召开庭前会议,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确保合议庭全体成员亲历性参与以及按顺序评议等,增强办案人员责任心,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

  1.亲历性参与的规则。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成员须完成案件卷宗审阅、审理重点分析、庭审提纲归纳等全部环节。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审判长的组织下,全程亲历性参与案件的法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严格适用法律。

  2.及时明确评议的规则。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应及时评议。对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应根据案件评议情况作出裁决意见。合议庭评议发言应遵循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充分、全面地发表评议意见的顺序:参审法官先发表意见,承办法官其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且要发表明确的评议意见,包括证据采信、证明能力以及法律理解与适用等意见。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审判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委员组成大合议庭进行审理的,由审委会或大合议庭对案件负责。

  合议庭制度机制改革对于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是较为直接、有效的途径。要保证合议庭办案的公正和效率,须构建科学有效的合议庭审理模式,解决传统合议庭审判程序和审判机制上的弊端,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作者系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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