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制度探析
——以山东省泰安市辖地区为数据样本
2014-07-08 10:30: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成均 毕经纶 刘健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随机组成合议庭作为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发展方向,对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确保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该做法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在认真调研当前合议庭组成方式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随机组成合议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就中、基层法院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制度提出了具有较强可行性的现实路径。
一、泰安法院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现状
与全国、全省法院的基本情况一致,泰安两级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两个阶段,由最初的随意组成合议庭,发展到现在的相对固定合议庭模式。2000年以来,随着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和审判流程化管理的全面实施,泰安法院逐步推行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合议庭运行机制, 中院及基层法院各审判庭内部普遍成立了婚姻家庭、建设工程、道路交通事故等专业合议庭,或者在审判庭内部对每名法官限定一个特定的案件范围,各类案件一般由对应的专业合议庭或者专人负责审理。但在合议庭成员的产生方式上又可细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由审判庭庭长自行确定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其他成员,立案庭对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没有决定权。第二种模式是由立案庭按照法官名单顺序轮流排案确定案件承办人,再由审判庭庭长确定合议庭其他成员。但在卷宗移交至审判庭后,庭长仍可视情自行更换承办人。第三种模式是绝大多数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庭庭长自主确定,但对部分类型案件,则由立案庭从对应的审判小组中随机抽取合议庭组成人员。该类模式中,法院的审判力量包括院领导、综合部门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全部被整合起来,如宁阳法院在院机关成立一个审判小组,7处人民法庭被划分为3个审判小组,2013年共随机组成合议庭220庭次。在这三种模式下,审判庭庭长在分案时,均把专业合议庭或专人审理类案作为重要参照因素。
应当说,长期以来,上述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的模式,在迅速提高法官专业化水平、推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办案质效率、培养年轻法官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进和形势变化,这种模式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由于承办人由审判庭庭长自主决定,往往为人情案、关系案埋下较大隐患;承办人的行政化确定方式,进步一步强化了庭长的行政管理权与合议庭的行政化倾向;合议庭成员长期合作,相互之间难以有效监督制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对公正司法的更高要求。因此,必须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推行更加合乎诉讼法立法精神和司法工作规律的随机组成合议庭模式,真正发挥合议制度的功能作用,有力推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
二、随机组成合议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这些障碍,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既有具体机制的问题,也有顶层设计的问题。
一是思想障碍。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具有专业性、持续性、高效性等特点,而且是多年来被证明较为行之有效的审判运行方式。与之相较而言,随机组成合议庭在监督制约审判权规范行使、促进公正司法等方面更具优势。但基于当前工作惯性、熟人社会、能力不足等考量,部分法官对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存在抵触情绪。与此同时,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无形中剥夺了审判庭庭长分配案件的权力,对传统管理方式造成较大冲击,部分审判庭庭长持观望态度。
二是人员障碍。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民事、刑事审判业务部门越分越多,有效审判力量逐渐稀释,中院部分审判庭及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机关审判庭、人民法庭法官数量仅为4人左右,一般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如果不打破庭室界限,全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统一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的实际效果将大打折扣,形式上看似人员随机,实质上还是人员固定。如果打破庭室界限,则面临一系列工作机制的配套跟进和系统调整。
三是能力障碍。多年来固定组成合议庭的做法,法官在较长时间内审理的案件类型都是特定的,容易导致法官知识储备及能力锻炼钝性发展,法官法律知识固化、业务范围固化、审判思维固化,面对新类型案件以及陌生审判领域容易出现“本领恐慌”。如若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则要求法官必须成为高素质法官、全能型法官、通用型法官。如果随机组成合议庭在制度设计上不周全,将会给办案质效带来较大隐患。
四是制度障碍。正如卫彦明大法官所说:“合议庭制度改革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审判组织改革的问题,涉及到法院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及法院的人事管理、职业保障等诸多问题。有些体制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比如,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后,跨庭室案件的人员如何管理,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如何行使,案件绩效考核如何考核到人、到审判组织,等等。特别是在打破庭室界限的问题上,有的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组织体系,需要慎重论证和考虑。
三、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的路径设想
在随机组成合议庭的具体模式构建上,应主要从随机的案件范围、人员范围以及人员产生路径这三项关键内容上着手。
(一)关于随机的案件范围
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实行全部随机。不考虑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等情况,将法院受理的案件全部纳入随机范围。这种模式的随机程度最为彻底,但要求审判人员的司法水平必须普遍较高并且相对均衡,这在短期内尚难实现。二是实行有限随机。对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新类型等审理难度较大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特殊案件(如中院一审案件)不纳入随机范围,对其他案件一律实行随机分案。这种模式兼顾了一般性与特殊性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对干警司法能力的需求和对办案质效的保障,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但必须明确特殊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避免特殊案件认定的随意性,防止以特殊对抗随机。
(二)关于随机的人员范围
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实行全员随机,将全部一线法官或全部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均纳入随机范围。在这种模式下,就具体案件而言,各审判庭甚至审判庭与综合部门的界限将不复存在。但与案件全部随机一样,基于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量,短期内尚不可行。当然,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最终发展方向应当会是实行案件和人员的全部随机抽取。二是实行不打破审判庭界限的有限随机,即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只在本审判庭内随机确定。这种模式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最小,但如前所述,受审判庭人数所限,该种模式实际意义不大。三是实行适度打破审判庭界限的有限随机。根据一定标准,将现有审判庭组合划分为若干审判小组,合议庭成员在对应的审判小组内随机确定。如可将除商事审判外的民事审判力量整合为一个审判小组,将除少年审判外的刑事审判力量整合为一个审判小组,将相临近的人民法庭审判力量整合为一个审判小组。综合比较,第三种模式较为妥当。
(三)合议庭成员的产生途径
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合议庭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做法:“省法院审判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方式组成合议庭。案件承办人由立案庭随机确定,合议庭其他成员由该承办人所在业务庭庭长确定。” 二是由立案庭在案件对应的审判小组中随机确定全部合议庭成员,然后再从合议庭成员中随机确定承办人。相较而言,第二种模式虽然随机更为充分,但基于对审判质效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考虑,可先采取第一种模式,再逐步过渡到第二种模式。
四、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的几点建议
一是尽快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对法官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法官在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组织庭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落实倒逼机制,激发潜能,克服惰性,促进司法能力的自觉提升。
二是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大人员招录力度,配齐配足审判力量。尽量将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充实到业务庭,至少应确保各业务庭法官数达到5人以上,为人员随机抽取留出余地。综合考虑法官的年龄阶梯、专业结构等因素,均衡配置各审判庭审判力量。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减少业务固化带来的“本领恐慌”。
三是合理界定庭长审判管理权限。明确承办人所在审判庭庭长对承办人所办案件的监督管理权,规范监督管理方式,主要通过程序性事项审核批准、审判宏观指导、质效监督管理、排除不正当干扰等形式,落实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还权于合议庭。
四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落实简案简办原则,建立简案识别、速裁机制,基层法院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缓解随机组成合议庭带来的压力。
五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积极作用。按照就近原则,将人民陪审员纳入各审判小组,积极探索将人民陪审员分配到各审判小组管理使用的方式,扩大人员抽取范围,提高案件参审率。注重选取有能力、有热情、有时间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大对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及经费保障力度,调动陪审员参审积极性。
六是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在对法官个人考核方面,健全合议庭全体成员履职考评制度,合议庭成员应共同对案件质效负责。在对庭室考核方面,将案件纳入该案承办人所在庭室进行考核。在对下考核方面,将基层法院随机组成合议庭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真正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泰安法院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现状
与全国、全省法院的基本情况一致,泰安两级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两个阶段,由最初的随意组成合议庭,发展到现在的相对固定合议庭模式。2000年以来,随着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和审判流程化管理的全面实施,泰安法院逐步推行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合议庭运行机制, 中院及基层法院各审判庭内部普遍成立了婚姻家庭、建设工程、道路交通事故等专业合议庭,或者在审判庭内部对每名法官限定一个特定的案件范围,各类案件一般由对应的专业合议庭或者专人负责审理。但在合议庭成员的产生方式上又可细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由审判庭庭长自行确定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其他成员,立案庭对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没有决定权。第二种模式是由立案庭按照法官名单顺序轮流排案确定案件承办人,再由审判庭庭长确定合议庭其他成员。但在卷宗移交至审判庭后,庭长仍可视情自行更换承办人。第三种模式是绝大多数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庭庭长自主确定,但对部分类型案件,则由立案庭从对应的审判小组中随机抽取合议庭组成人员。该类模式中,法院的审判力量包括院领导、综合部门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全部被整合起来,如宁阳法院在院机关成立一个审判小组,7处人民法庭被划分为3个审判小组,2013年共随机组成合议庭220庭次。在这三种模式下,审判庭庭长在分案时,均把专业合议庭或专人审理类案作为重要参照因素。
应当说,长期以来,上述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的模式,在迅速提高法官专业化水平、推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办案质效率、培养年轻法官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进和形势变化,这种模式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由于承办人由审判庭庭长自主决定,往往为人情案、关系案埋下较大隐患;承办人的行政化确定方式,进步一步强化了庭长的行政管理权与合议庭的行政化倾向;合议庭成员长期合作,相互之间难以有效监督制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对公正司法的更高要求。因此,必须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推行更加合乎诉讼法立法精神和司法工作规律的随机组成合议庭模式,真正发挥合议制度的功能作用,有力推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
二、随机组成合议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这些障碍,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既有具体机制的问题,也有顶层设计的问题。
一是思想障碍。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具有专业性、持续性、高效性等特点,而且是多年来被证明较为行之有效的审判运行方式。与之相较而言,随机组成合议庭在监督制约审判权规范行使、促进公正司法等方面更具优势。但基于当前工作惯性、熟人社会、能力不足等考量,部分法官对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存在抵触情绪。与此同时,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无形中剥夺了审判庭庭长分配案件的权力,对传统管理方式造成较大冲击,部分审判庭庭长持观望态度。
二是人员障碍。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民事、刑事审判业务部门越分越多,有效审判力量逐渐稀释,中院部分审判庭及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机关审判庭、人民法庭法官数量仅为4人左右,一般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如果不打破庭室界限,全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统一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的实际效果将大打折扣,形式上看似人员随机,实质上还是人员固定。如果打破庭室界限,则面临一系列工作机制的配套跟进和系统调整。
三是能力障碍。多年来固定组成合议庭的做法,法官在较长时间内审理的案件类型都是特定的,容易导致法官知识储备及能力锻炼钝性发展,法官法律知识固化、业务范围固化、审判思维固化,面对新类型案件以及陌生审判领域容易出现“本领恐慌”。如若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则要求法官必须成为高素质法官、全能型法官、通用型法官。如果随机组成合议庭在制度设计上不周全,将会给办案质效带来较大隐患。
四是制度障碍。正如卫彦明大法官所说:“合议庭制度改革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审判组织改革的问题,涉及到法院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及法院的人事管理、职业保障等诸多问题。有些体制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比如,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后,跨庭室案件的人员如何管理,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如何行使,案件绩效考核如何考核到人、到审判组织,等等。特别是在打破庭室界限的问题上,有的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组织体系,需要慎重论证和考虑。
三、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的路径设想
在随机组成合议庭的具体模式构建上,应主要从随机的案件范围、人员范围以及人员产生路径这三项关键内容上着手。
(一)关于随机的案件范围
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实行全部随机。不考虑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等情况,将法院受理的案件全部纳入随机范围。这种模式的随机程度最为彻底,但要求审判人员的司法水平必须普遍较高并且相对均衡,这在短期内尚难实现。二是实行有限随机。对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新类型等审理难度较大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特殊案件(如中院一审案件)不纳入随机范围,对其他案件一律实行随机分案。这种模式兼顾了一般性与特殊性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对干警司法能力的需求和对办案质效的保障,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但必须明确特殊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避免特殊案件认定的随意性,防止以特殊对抗随机。
(二)关于随机的人员范围
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实行全员随机,将全部一线法官或全部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均纳入随机范围。在这种模式下,就具体案件而言,各审判庭甚至审判庭与综合部门的界限将不复存在。但与案件全部随机一样,基于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量,短期内尚不可行。当然,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最终发展方向应当会是实行案件和人员的全部随机抽取。二是实行不打破审判庭界限的有限随机,即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只在本审判庭内随机确定。这种模式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最小,但如前所述,受审判庭人数所限,该种模式实际意义不大。三是实行适度打破审判庭界限的有限随机。根据一定标准,将现有审判庭组合划分为若干审判小组,合议庭成员在对应的审判小组内随机确定。如可将除商事审判外的民事审判力量整合为一个审判小组,将除少年审判外的刑事审判力量整合为一个审判小组,将相临近的人民法庭审判力量整合为一个审判小组。综合比较,第三种模式较为妥当。
(三)合议庭成员的产生途径
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合议庭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做法:“省法院审判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方式组成合议庭。案件承办人由立案庭随机确定,合议庭其他成员由该承办人所在业务庭庭长确定。” 二是由立案庭在案件对应的审判小组中随机确定全部合议庭成员,然后再从合议庭成员中随机确定承办人。相较而言,第二种模式虽然随机更为充分,但基于对审判质效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考虑,可先采取第一种模式,再逐步过渡到第二种模式。
四、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的几点建议
一是尽快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推行随机组成合议庭,对法官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法官在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组织庭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落实倒逼机制,激发潜能,克服惰性,促进司法能力的自觉提升。
二是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大人员招录力度,配齐配足审判力量。尽量将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充实到业务庭,至少应确保各业务庭法官数达到5人以上,为人员随机抽取留出余地。综合考虑法官的年龄阶梯、专业结构等因素,均衡配置各审判庭审判力量。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减少业务固化带来的“本领恐慌”。
三是合理界定庭长审判管理权限。明确承办人所在审判庭庭长对承办人所办案件的监督管理权,规范监督管理方式,主要通过程序性事项审核批准、审判宏观指导、质效监督管理、排除不正当干扰等形式,落实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还权于合议庭。
四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落实简案简办原则,建立简案识别、速裁机制,基层法院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缓解随机组成合议庭带来的压力。
五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积极作用。按照就近原则,将人民陪审员纳入各审判小组,积极探索将人民陪审员分配到各审判小组管理使用的方式,扩大人员抽取范围,提高案件参审率。注重选取有能力、有热情、有时间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大对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及经费保障力度,调动陪审员参审积极性。
六是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在对法官个人考核方面,健全合议庭全体成员履职考评制度,合议庭成员应共同对案件质效负责。在对庭室考核方面,将案件纳入该案承办人所在庭室进行考核。在对下考核方面,将基层法院随机组成合议庭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真正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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