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法院建议对猥亵儿童被告人建立就业限制制度
2019-07-11 10:08:1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多起儿童猥亵案件。2014年至今,珠海香洲法院共受理猥亵儿童案件32件,涉案儿童36人,收案趋势较平稳,现已全部审结,对32名被告人均给予刑事处罚,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41.4%。此外,猥亵儿童案件主要呈现被害人低龄化、熟人作案多等特点。法院表示,建议对于这些被告人建立就业限制制度。
分析:熟人作案居多占55 .6%
法院介绍,36名被害人中,年龄最大的14周岁,最小的年仅3周岁,其中3-6周岁8人,6-12周岁23人,13-14周岁5人。猥亵对象既有男童,也有女童,其中女童33人、男童3人。此外,这些案件中,熟人作案居多。熟人关系占55.6%,陌生人关系占38.9%,被害人表示曾见过被告人但不熟悉的占5.5%。熟人中甚至包括负有特殊保护职责的老师或亲属,陌生人中也不乏被害人家附近超市、市场的员工,利用了解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和生活习惯、活动范围等实施猥亵行为。
在具体作案手段方面,以诱骗或者趁被害人不备、拉扯等方式为主。以糖果、零食、小额现金等物质引诱方式带走被害人的占18.8%,以找厕所等借口或者故意搭讪趁机实施猥亵的占15.6%,趁被害人不备或者独行实施猥亵的占28.1%。针对12-14周岁儿童实施的猥亵呈现两种特点:在被害儿童上下学路上;利用淫秽视频、图片引诱,且出现利用网络平台引诱儿童发送不雅照片、视频等方式。不容忽视的是,对多人或多次实施猥亵的案件已达四分之一。
在案件发生地点方面,发生于被告人家中、工作地和被害人家中的比例高达51.3%;书城、路边、教室、市场等公共空间占30.6%,被告人多利用人流量大、拥挤而趁机实施搂抱等猥亵行为;其他封闭场所如卫生间、电梯以及地下车库等密闭空间占16.7%。
究竟是哪些群体在作案?据分析,32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74周岁,最小的17周岁,其中18- 25周岁占12 .5%,25- 60周岁占75%,60周岁以上占9.4%;近80%为未婚、离异或丧偶、夫妻分居。值得注意的是,7人曾受过司法机关处分,其中因猥亵再次受处罚4人。大多数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但超过70%的被告人有稳定的职业,既有水电工、服务员、保安员,也有老师、公司管理人员等,涉案群体更加广泛,多数行为人对猥亵行为的法律意识不强,以为就是摸摸抱抱,危害不大。
法院:建议建立就业限制制度
法院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在于,家庭教育观念保守,由于对防范性侵教育的保守思想,父母未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性启蒙和性安全教育,被害人多缺乏防范意识。监护人监护失控,大多猥亵行为发生在被害人独自一人在家、出行、购物,没有监护人陪同,或经监护人同意独自在别处留宿,被害人临时由其他人监管等。学校教育不足,遭受猥亵侵害的儿童多为小学生,学校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开展相应性教育及防范知识不足,学生防范能力不够。
法院建议采取以下预防和救济措施,在司法措施方面,可以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弱化诉讼给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二次伤害。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进入儿童集中的场所。推行社会调查制度,通过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庭、教育、个性特点和社会活动情况,剖析犯罪原因,提高被告人对犯罪危害的认识,促使他们弃恶从善;分析被害因素,增强被害人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父母应加强监护职能,尽量减少子女单独活动,适当满足儿童物质需求,避免因物质诱惑而被人利用。与学校保持沟通,深入了解子女学习和生活情况、心理状况。正确引导儿童对性的认识,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己身体的发育状况以及哪些部位不让碰,不随便与陌生人搭讪,不轻易接受他人财物,不跟异性单独外出,遭遇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等。遇到侵害应及时报案,如果儿童身体不适,及时送医救治,注意保存证据。在学校方面,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等形式,将性安全预防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开设与学生生理、心理状况相适应的性侵害犯罪预防辅导和危机应对课程,建立性侵害预防咨询制度,教育学生在面临危机时学会化险为夷。四是加强防范性侵害宣传,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通过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形式广泛发动宣传,开通专门的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向民众普及性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
建立就业限制制度,由于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再犯可能性较高(珠海香洲法院审结的32件猥亵儿童案件中就有4人曾因猥亵儿童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建议儿童工作相关行业间建立猥亵案件行为人就业限制制度,限制其从事与儿童相关的工作。
(朱鹏景 栾丽霞 邵珠倩 林碧娜)
分析:熟人作案居多占55 .6%
法院介绍,36名被害人中,年龄最大的14周岁,最小的年仅3周岁,其中3-6周岁8人,6-12周岁23人,13-14周岁5人。猥亵对象既有男童,也有女童,其中女童33人、男童3人。此外,这些案件中,熟人作案居多。熟人关系占55.6%,陌生人关系占38.9%,被害人表示曾见过被告人但不熟悉的占5.5%。熟人中甚至包括负有特殊保护职责的老师或亲属,陌生人中也不乏被害人家附近超市、市场的员工,利用了解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和生活习惯、活动范围等实施猥亵行为。
在具体作案手段方面,以诱骗或者趁被害人不备、拉扯等方式为主。以糖果、零食、小额现金等物质引诱方式带走被害人的占18.8%,以找厕所等借口或者故意搭讪趁机实施猥亵的占15.6%,趁被害人不备或者独行实施猥亵的占28.1%。针对12-14周岁儿童实施的猥亵呈现两种特点:在被害儿童上下学路上;利用淫秽视频、图片引诱,且出现利用网络平台引诱儿童发送不雅照片、视频等方式。不容忽视的是,对多人或多次实施猥亵的案件已达四分之一。
在案件发生地点方面,发生于被告人家中、工作地和被害人家中的比例高达51.3%;书城、路边、教室、市场等公共空间占30.6%,被告人多利用人流量大、拥挤而趁机实施搂抱等猥亵行为;其他封闭场所如卫生间、电梯以及地下车库等密闭空间占16.7%。
究竟是哪些群体在作案?据分析,32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74周岁,最小的17周岁,其中18- 25周岁占12 .5%,25- 60周岁占75%,60周岁以上占9.4%;近80%为未婚、离异或丧偶、夫妻分居。值得注意的是,7人曾受过司法机关处分,其中因猥亵再次受处罚4人。大多数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但超过70%的被告人有稳定的职业,既有水电工、服务员、保安员,也有老师、公司管理人员等,涉案群体更加广泛,多数行为人对猥亵行为的法律意识不强,以为就是摸摸抱抱,危害不大。
法院:建议建立就业限制制度
法院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在于,家庭教育观念保守,由于对防范性侵教育的保守思想,父母未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性启蒙和性安全教育,被害人多缺乏防范意识。监护人监护失控,大多猥亵行为发生在被害人独自一人在家、出行、购物,没有监护人陪同,或经监护人同意独自在别处留宿,被害人临时由其他人监管等。学校教育不足,遭受猥亵侵害的儿童多为小学生,学校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开展相应性教育及防范知识不足,学生防范能力不够。
法院建议采取以下预防和救济措施,在司法措施方面,可以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弱化诉讼给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二次伤害。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进入儿童集中的场所。推行社会调查制度,通过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庭、教育、个性特点和社会活动情况,剖析犯罪原因,提高被告人对犯罪危害的认识,促使他们弃恶从善;分析被害因素,增强被害人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父母应加强监护职能,尽量减少子女单独活动,适当满足儿童物质需求,避免因物质诱惑而被人利用。与学校保持沟通,深入了解子女学习和生活情况、心理状况。正确引导儿童对性的认识,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己身体的发育状况以及哪些部位不让碰,不随便与陌生人搭讪,不轻易接受他人财物,不跟异性单独外出,遭遇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等。遇到侵害应及时报案,如果儿童身体不适,及时送医救治,注意保存证据。在学校方面,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等形式,将性安全预防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开设与学生生理、心理状况相适应的性侵害犯罪预防辅导和危机应对课程,建立性侵害预防咨询制度,教育学生在面临危机时学会化险为夷。四是加强防范性侵害宣传,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通过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形式广泛发动宣传,开通专门的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向民众普及性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
建立就业限制制度,由于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再犯可能性较高(珠海香洲法院审结的32件猥亵儿童案件中就有4人曾因猥亵儿童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建议儿童工作相关行业间建立猥亵案件行为人就业限制制度,限制其从事与儿童相关的工作。
(朱鹏景 栾丽霞 邵珠倩 林碧娜)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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