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主管单位为被执行人 执回25万工程款
2007-06-29 15:34:44
     中国法院网讯 (施炜 李艳喜)  6月2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申请人韩某拿到了被拖欠的工程款25万元。韩某随后将一面绣有“依法办案为民工,讨回十年血汗钱”的锦旗送给该院,以表达他对执行法官的感谢。

  1997年1月,来自周口项城的韩某在许昌分包了河南省某建设公司承建的一建设工程。但工程完工后,建设公司以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及给韩某造成的误工损失。韩某索要无果,只好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设公司支付韩某材料款及经济损失20多万元。

  2002年3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执行法官经调查后发现,由于建设公司未参加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建设公司也早已停止经营,人去楼空,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法官同时还了解到,韩某在分包工程时先行垫付了工程款,此款全部来自借贷。由于建设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他带领的农民工的工资也未支付。韩某只能常年在外躲债,其家人也饱受民工指责,生活十分困难。

  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在2002-2007年这五年间,执行法官前往郑州异地执行几十次,走访数十家相关单位,查阅了大量的工商档案和企业验资报告,最终调查出建设公司的主管单位河南省某厅有注册资金不实的事实,遂依法符合追加河南某厅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该主管单位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不畏权势、依法执行,多次向该厅领导释法明理,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同时请求上级领导协助协调。2007年5月,该主管单位与韩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给韩某25万元,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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