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以司法审判促社会和谐
2007-05-24 11:32: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胡兴儒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根本的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以切实解决审判实践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十大关系。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主题词:法治理念 和谐社会 司法审判
(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任何制度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撑。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普遍认为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理念对司法活动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几年来,关于司法理念的研究日益广泛和深入,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特别是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提法和内涵,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总结概括,对我国法治理念的内涵进行了科学界定,为理论上的纷争划了一个句号,可以说非常及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了科学的概括和界定,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在司法审判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研究司法理念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如何更好地解决审判实务问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根本的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以切实解决审判实践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十个关系。
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信念,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更不是资本主义法治,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就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自觉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科学地识别和借鉴现代法治的形式和要素,吸收其合理成份,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既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又要执行国家法律,从根本上说,两者并不矛盾,是一致的。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必然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即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方面,国家法律往往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法制化,是党的政策实施的保障;另一方面,党的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方针。两者统一于党的领导,绝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要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错误的;相反,认为政策就是法,不严格依法办事也是错误的。
三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不仅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而且还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工作的开展。正如罗干同志指出的:“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司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全市法官和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动摇。要增强党员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人民法官,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章。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社会现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反对那些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幌子否定党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利用司法个案炒作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言行。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作用,抓好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四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孤立看待审判工作,割裂审判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的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等错误思想和做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审判职能去“服务”大局。要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不顾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等错误思想和做法。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就是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
五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党和国家大局需要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来推动和实现,必须从具体的、局部的工作入手,地方、部门的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服务于全局利益。全市法官要坚持法治的统一性原则,敢于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增强抗干扰能力。办案中遇到困难和障碍,要及时向主管的院庭领导报告,或者向党委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和协调,既不能拖着不办,又不能鲁莽蛮干;既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又要有政治敏锐性,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
六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要坚持依法办事,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同时,力求取得最佳社会效果。要坚决反对和防止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党委政府不满意。坚决反对和防止只讲社会效果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在实践中,有的法官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上处理得不够得当,有的同志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肖扬院长指出,法官必须真正熟悉民情、了解社会,掌握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自觉地运用于案件的审理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两种效果的最佳统一。
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统一于公平正义理念之中。二者兼备,是最高的目标,二者不可得兼时,如何对待?传统的理念往往把程序与实体看作是一种手段与目的关系,目的正确,往往不择手段,目的正确压倒一切。这种观念已经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所不容。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不断得到纠正,实体与程序并重正在取代旧的理念成为新的时尚。因为程序正义是客观的、可以遵守的,更容易操作的,而实体正义往往是模糊的,难以作出判断的。程序正义能够吸收不满情绪,法官按规定程序办了,当事人充分参与了,就减轻了不满。著名的辛普森案70%—80%的美国人认为判决是错误的,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法院的判决永远也不会使人们都满意。司法实践中追求绝对的实体正义是不可能的,只有程序正义,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正义。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确立程序正义优先的司法理念。
八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公正司法是法官的本份和基本职责。司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司法为民的核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弄清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保证正确履行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这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司法是最大的“为民”。当然,仅仅做到公正司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诉讼中尽量便民、利民,推出司法便民利民的新举措,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当前,要着重在方便群众诉讼、做好信访申诉工作、加强诉讼指导、提高办案效率、加强诉讼调解、加强执行工作,加强司法救助、推进审务公开等方面下功夫,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特别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裁判文书是非常程式化的,许多内容都是固定的格式,其中涉及的语法和文章手法,单从文体的角度讲,应当说有高中毕业的水平完全足够了。但通过案件评查发现,确实有大量的裁判文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问题还是裁判文书的论理上。一个正确的判决,如果说理不够,就可能让人感觉不公正。自由裁量的空间越大,需要说理的要求就越多越高,道理说全说透了,才容易取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九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前提,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底线。制定的法是静止的,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纷繁复杂的,是处于动态的,因此法律条文往往滞后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社会生活。对此,法律往往留下了弹性空间,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在奉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的刑法中,也仍然为法官留下了相当的自由裁量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合法性,即不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难,但要做到合理性,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把握恰到好处,就很不容易。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乃至金钱案,在表现形式上往往就是乱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权力乱用的风险更高。因此,法官一定要慎用自由裁量权,在合法的基础上,追求实质上的合理性,以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
十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坚守司法职业道德的关系。遵守司法职业道德,严明司法纪律,改进司法作风,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当然蕴含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两者都关系着为谁掌权、为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根本问题,只不过侧重点不一样。当前,司法队伍建设中存在最突出的问题还是司法纪律作风问题,表现为纪律不够严,作风不够好,效率不够高,责任心不够强,精神状态不佳,积极性、创造性缺乏,导致法院形象还不够好,司法公信力仍然不足。因此,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以司法审判促社会和谐
按照最高法院肖扬院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和谐社会进程中认清形势,明确职责,找准定位,发挥作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以为:
1、必须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构建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组成部分,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设置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本准则,必须通过法治和司法强力的保障和促进才能形成风气,成为社会的正气;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司法就是为社会提供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成果能保护的基本制度;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更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加以维护和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主要是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发挥人民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民的安康幸福,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
2、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案件,切实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改革,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下功夫。
和谐社会一定是稳定的社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人民法院要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要依法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要依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切实防止矛盾激化,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的观念,始终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使权利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障,进一步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按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找准服务经济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主动触入,不断增强依法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保障发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法院要依法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切实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要妥善处理深化国企改革中的各类案件,发挥好“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排解群众困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司法坚持以人为本更有特殊的意义。司法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心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换人心。司法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要着重突出利民、便民的思想观念,切实转变司法作风,真情实意地关注困难群众,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要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高度重视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充分运用说明教育,耐心引导和热情服务的办法,及时、合理地依法处理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注意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涉诉信访问题。要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要公平对待,给予更大的帮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切实保障他们打得起官司。在进行诉讼指导,诉讼风险告知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便民举措。
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要突出强调调解工作重要性,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要求,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最重要的是要“案结事了”,不能就案办案,片面执法,立案的不管审理,审判的不管执行,审判、执行的不管上访申诉,一审不管二审,二审不管再审。每一个裁判都要辩法析理,使胜败皆服。矛盾激烈,或者事实不清、证据有疑问,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法律规范不明确的,不能匆忙下判或者草率下判,要多做工作,争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
构建和谐社会,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首先必须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何谓科学的司法观,就是全面的司法公正观,统一的司法效益观。在当前,突出强调科学的司法观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审判遭遇了不少问题,社会评价降低,司法信任危机显现的情况下,如何把主观与客观的公正统一起来,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致起来,把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结合起来,需要法官充分重视,努力贯彻。同时十分自觉地把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需要法官增强主动意识、积极意识,倾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平衡和处理,最终达到减少当事人乃至社会对法院反感、抵触情绪,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当前我们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价值取向日趋多样,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激化和显现。反映在审判工作中,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复杂矛盾和疑难问题增多,不稳定因素增多,司法执法越来越困难,如何依法公正地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息纷止争,人民法院和法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尤其是提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案件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尤其紧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繁重。我们要立足于通过学习,通过实践锻炼来增强每位法官的司法能力,着力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按照肖扬院长的要求,就是要努力造就一支职业法官群体,强化职业意识,树立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努力造就一支资深法官群体,练就高超本领,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好社会公信;努力造就一支优秀法官群体,弘扬司法正气,树立公正形象,体现法律尊严。竭尽我们的一切力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主题词:法治理念 和谐社会 司法审判
(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任何制度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撑。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普遍认为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理念对司法活动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几年来,关于司法理念的研究日益广泛和深入,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特别是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提法和内涵,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总结概括,对我国法治理念的内涵进行了科学界定,为理论上的纷争划了一个句号,可以说非常及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了科学的概括和界定,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在司法审判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研究司法理念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如何更好地解决审判实务问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根本的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以切实解决审判实践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十个关系。
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信念,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更不是资本主义法治,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就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自觉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科学地识别和借鉴现代法治的形式和要素,吸收其合理成份,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既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又要执行国家法律,从根本上说,两者并不矛盾,是一致的。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必然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即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方面,国家法律往往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法制化,是党的政策实施的保障;另一方面,党的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方针。两者统一于党的领导,绝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要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错误的;相反,认为政策就是法,不严格依法办事也是错误的。
三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不仅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而且还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工作的开展。正如罗干同志指出的:“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司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全市法官和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动摇。要增强党员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人民法官,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章。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社会现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反对那些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幌子否定党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利用司法个案炒作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言行。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作用,抓好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四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孤立看待审判工作,割裂审判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的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等错误思想和做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审判职能去“服务”大局。要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不顾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等错误思想和做法。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就是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
五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党和国家大局需要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来推动和实现,必须从具体的、局部的工作入手,地方、部门的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服务于全局利益。全市法官要坚持法治的统一性原则,敢于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增强抗干扰能力。办案中遇到困难和障碍,要及时向主管的院庭领导报告,或者向党委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和协调,既不能拖着不办,又不能鲁莽蛮干;既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又要有政治敏锐性,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
六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要坚持依法办事,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同时,力求取得最佳社会效果。要坚决反对和防止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党委政府不满意。坚决反对和防止只讲社会效果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在实践中,有的法官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上处理得不够得当,有的同志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肖扬院长指出,法官必须真正熟悉民情、了解社会,掌握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自觉地运用于案件的审理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两种效果的最佳统一。
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统一于公平正义理念之中。二者兼备,是最高的目标,二者不可得兼时,如何对待?传统的理念往往把程序与实体看作是一种手段与目的关系,目的正确,往往不择手段,目的正确压倒一切。这种观念已经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所不容。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不断得到纠正,实体与程序并重正在取代旧的理念成为新的时尚。因为程序正义是客观的、可以遵守的,更容易操作的,而实体正义往往是模糊的,难以作出判断的。程序正义能够吸收不满情绪,法官按规定程序办了,当事人充分参与了,就减轻了不满。著名的辛普森案70%—80%的美国人认为判决是错误的,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法院的判决永远也不会使人们都满意。司法实践中追求绝对的实体正义是不可能的,只有程序正义,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正义。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确立程序正义优先的司法理念。
八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公正司法是法官的本份和基本职责。司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司法为民的核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弄清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保证正确履行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这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司法是最大的“为民”。当然,仅仅做到公正司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诉讼中尽量便民、利民,推出司法便民利民的新举措,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当前,要着重在方便群众诉讼、做好信访申诉工作、加强诉讼指导、提高办案效率、加强诉讼调解、加强执行工作,加强司法救助、推进审务公开等方面下功夫,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特别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裁判文书是非常程式化的,许多内容都是固定的格式,其中涉及的语法和文章手法,单从文体的角度讲,应当说有高中毕业的水平完全足够了。但通过案件评查发现,确实有大量的裁判文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问题还是裁判文书的论理上。一个正确的判决,如果说理不够,就可能让人感觉不公正。自由裁量的空间越大,需要说理的要求就越多越高,道理说全说透了,才容易取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九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前提,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底线。制定的法是静止的,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纷繁复杂的,是处于动态的,因此法律条文往往滞后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社会生活。对此,法律往往留下了弹性空间,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在奉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的刑法中,也仍然为法官留下了相当的自由裁量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合法性,即不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难,但要做到合理性,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把握恰到好处,就很不容易。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乃至金钱案,在表现形式上往往就是乱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权力乱用的风险更高。因此,法官一定要慎用自由裁量权,在合法的基础上,追求实质上的合理性,以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
十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坚守司法职业道德的关系。遵守司法职业道德,严明司法纪律,改进司法作风,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当然蕴含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两者都关系着为谁掌权、为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根本问题,只不过侧重点不一样。当前,司法队伍建设中存在最突出的问题还是司法纪律作风问题,表现为纪律不够严,作风不够好,效率不够高,责任心不够强,精神状态不佳,积极性、创造性缺乏,导致法院形象还不够好,司法公信力仍然不足。因此,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以司法审判促社会和谐
按照最高法院肖扬院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和谐社会进程中认清形势,明确职责,找准定位,发挥作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以为:
1、必须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构建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组成部分,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设置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本准则,必须通过法治和司法强力的保障和促进才能形成风气,成为社会的正气;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司法就是为社会提供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成果能保护的基本制度;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更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加以维护和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主要是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发挥人民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民的安康幸福,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
2、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案件,切实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改革,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下功夫。
和谐社会一定是稳定的社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人民法院要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要依法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要依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切实防止矛盾激化,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的观念,始终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使权利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障,进一步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按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找准服务经济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主动触入,不断增强依法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保障发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法院要依法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切实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要妥善处理深化国企改革中的各类案件,发挥好“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排解群众困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司法坚持以人为本更有特殊的意义。司法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心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换人心。司法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要着重突出利民、便民的思想观念,切实转变司法作风,真情实意地关注困难群众,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要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高度重视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充分运用说明教育,耐心引导和热情服务的办法,及时、合理地依法处理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注意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涉诉信访问题。要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要公平对待,给予更大的帮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切实保障他们打得起官司。在进行诉讼指导,诉讼风险告知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便民举措。
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要突出强调调解工作重要性,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要求,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最重要的是要“案结事了”,不能就案办案,片面执法,立案的不管审理,审判的不管执行,审判、执行的不管上访申诉,一审不管二审,二审不管再审。每一个裁判都要辩法析理,使胜败皆服。矛盾激烈,或者事实不清、证据有疑问,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法律规范不明确的,不能匆忙下判或者草率下判,要多做工作,争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
构建和谐社会,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首先必须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何谓科学的司法观,就是全面的司法公正观,统一的司法效益观。在当前,突出强调科学的司法观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审判遭遇了不少问题,社会评价降低,司法信任危机显现的情况下,如何把主观与客观的公正统一起来,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致起来,把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结合起来,需要法官充分重视,努力贯彻。同时十分自觉地把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需要法官增强主动意识、积极意识,倾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平衡和处理,最终达到减少当事人乃至社会对法院反感、抵触情绪,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当前我们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价值取向日趋多样,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激化和显现。反映在审判工作中,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复杂矛盾和疑难问题增多,不稳定因素增多,司法执法越来越困难,如何依法公正地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息纷止争,人民法院和法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尤其是提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案件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尤其紧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繁重。我们要立足于通过学习,通过实践锻炼来增强每位法官的司法能力,着力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按照肖扬院长的要求,就是要努力造就一支职业法官群体,强化职业意识,树立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努力造就一支资深法官群体,练就高超本领,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好社会公信;努力造就一支优秀法官群体,弘扬司法正气,树立公正形象,体现法律尊严。竭尽我们的一切力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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