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问题的分析
2007-03-08 09:0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樊合昌 乔瑞锋
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涉及,但规定相当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
在我国现在由非法制社会向法规制社会的过渡时期,虽摆脱了原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又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真正的信用意识又没有完全形成,经济纠纷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执行难”是我国社会现阶段转型社会不可避免而又可以解决的阶段性产物。
2005年12月16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各地法院掀起了清理执行积案的热潮,解决了大量的执行积案,但对于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或因主观方面的原因未能执结的案件未能及时执结。而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对解决此类案件无异是一剂良方,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因此尽快建立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制度,明确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案件,防止外界干扰,正常的执行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定义、适用范围及程序等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定义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辖区内由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执行。而指定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辖区内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另一个法院执行。
二、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案件的范围
笔者认为,案件是否应当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应区别对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1、案件执行受到当地机关或者部门的阻扰,原执行法院难以继续执行的;
2、因主观方面的原因超出法定执行期限,经上级法院督促确不能执结的;
3、除具有规定的可延长执行期限情形外,超过九个月仍不能执结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原执行法院继续执行效果不好的。
而遇到下列情形,上级法院认为重要,也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1、执行案件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
2、法定执行期限内,案件具备执行案件,当事人强烈要求和加大执行力度的。
3、疑难、重大、复杂案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未能在指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
5、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便于协调处理的。
6、同一当事人在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中为申请执行人在另一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便于债权债务抵销的。
7、其他上级法院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的。
而有一些案件虽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批准的,一般不应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1、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的;
2、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清理资产或者鉴定的;
3、因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执行担保,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4、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变更、追加当事人、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决事项而移送裁决的;
5、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6、案件需要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调查、执行的;
7、涉及社会稳定需要暂缓执行,且经本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暂缓执行的;
8、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
9、案件的执行需要等待上级法院的批复或者等待协调结果的;
10、案件执行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结果,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
11、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12、其他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合理情形。
三、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程序
下级法院遇有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需指定执行的案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但必须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局领导审查,由主管院长签发后报送。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作出决定书,提级执行决定书应函送原执行法院签收,指定执行决定书应函送受指定的法院和原执行法院签收。
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于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后7日内,将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有关执行材料,预收的执行费用等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法院,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院执行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同时将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执行情况材料、预收的执行费用等一并移送该指定的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向原执行的人民法院调阅被执行人的案卷材料,原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接受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行立案手续,并按新的立案时间重新计划执行期限,而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按其他方式作结案处理。同时,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接受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应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在我国现在由非法制社会向法规制社会的过渡时期,虽摆脱了原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又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真正的信用意识又没有完全形成,经济纠纷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执行难”是我国社会现阶段转型社会不可避免而又可以解决的阶段性产物。
2005年12月16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各地法院掀起了清理执行积案的热潮,解决了大量的执行积案,但对于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或因主观方面的原因未能执结的案件未能及时执结。而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对解决此类案件无异是一剂良方,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因此尽快建立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制度,明确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案件,防止外界干扰,正常的执行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定义、适用范围及程序等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定义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辖区内由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执行。而指定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辖区内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另一个法院执行。
二、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案件的范围
笔者认为,案件是否应当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应区别对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1、案件执行受到当地机关或者部门的阻扰,原执行法院难以继续执行的;
2、因主观方面的原因超出法定执行期限,经上级法院督促确不能执结的;
3、除具有规定的可延长执行期限情形外,超过九个月仍不能执结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原执行法院继续执行效果不好的。
而遇到下列情形,上级法院认为重要,也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1、执行案件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
2、法定执行期限内,案件具备执行案件,当事人强烈要求和加大执行力度的。
3、疑难、重大、复杂案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未能在指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
5、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便于协调处理的。
6、同一当事人在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中为申请执行人在另一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便于债权债务抵销的。
7、其他上级法院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的。
而有一些案件虽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批准的,一般不应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1、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的;
2、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清理资产或者鉴定的;
3、因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执行担保,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4、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变更、追加当事人、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决事项而移送裁决的;
5、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6、案件需要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调查、执行的;
7、涉及社会稳定需要暂缓执行,且经本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暂缓执行的;
8、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
9、案件的执行需要等待上级法院的批复或者等待协调结果的;
10、案件执行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结果,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
11、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12、其他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合理情形。
三、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程序
下级法院遇有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需指定执行的案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但必须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局领导审查,由主管院长签发后报送。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作出决定书,提级执行决定书应函送原执行法院签收,指定执行决定书应函送受指定的法院和原执行法院签收。
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于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后7日内,将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有关执行材料,预收的执行费用等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法院,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院执行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同时将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执行情况材料、预收的执行费用等一并移送该指定的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向原执行的人民法院调阅被执行人的案卷材料,原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接受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行立案手续,并按新的立案时间重新计划执行期限,而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按其他方式作结案处理。同时,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接受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应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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