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提级执行一起8000余万元欠款案
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2006-06-05 08:51: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云峰 谭晓峰 姜国平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提级执行了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8564万余元的欠款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陕西高院审查查明,200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雁民二督字第104号支付令,确定被申请人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564万余元欠款及利息。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且标的额较大,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向陕西高院申请提级执行。该院对支付令审查后决定提级执行。

  陕西高院立案后,案件承办法官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陕西高院申报了其财产状况,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因势利导,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减少企业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以原评估价6442万余元抵债均无异议。据此,案件承办法官立即制作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6442万余元的价格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并立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同时,向有关部门送达了办理产权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目前,申请执行人正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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