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0万银行资金拆借纠纷跨地区执结
湖北曾都法院追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为被执行人
2006-05-16 10:21:38
中国法院网讯 (张黎辉 周宗升) 5月16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干警远赴北京,将660万元执行款划入曾都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帐户。至此,一起由湖北省高院、随州市中院层层指定管辖的资金拆借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02年4月12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下称长阳农发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昌市分行(下称宜昌农发行)支付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下称南漳农行)拆借资金457.15万元及利息近113.1万元。宣判后,长阳农发行不服一审判决,湖北省高院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襄樊中院指定南漳法院执行,南漳法院扣押了长阳农发行的一辆轿车后,该行拒不履行余下欠款。南漳法院于2003年7月26日裁定追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为被执行人,因执行困难未能继续执结该案。随后,南漳农行多次向襄樊中院申请提级执行。2005年7月22日,湖北省高院指定该案由随州中院执行。同年8月10日,随州中院又指定由曾都区法院执行。
2005年8月,曾都区法院接受指定执行后,迅速进入执行角色。先后四上宜昌、长阳调查摸底,但两被执行人总是逃避履行。同年12月,该院执行干警又多次到省农发行,在向该行领导陈述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严肃性。在请求配合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排除阻力,多方查询,在该行两个帐户上共冻结存款71.4万元。正当干警们为执行工作刚刚打开突破口而感到高兴时,省农发行却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扣划的款项为国家政策农产品收购资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该院经审查后,依照法律规定,只好将71.4万元退给省农发行。冻结的存款不能扣划,被执行人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陷入困境。
该院执行法官们另辟蹊径,于2006年1月10日再次裁定追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为被执行人,力争从对总行的执行,取到预想的效果。
今年5月中旬,曾都法院干警千里迢迢赶到北京,一次从总行帐户上扣划了660万元现金,使一起跨地区指定管辖案历时6个月终于得以执结。
2002年4月12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下称长阳农发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昌市分行(下称宜昌农发行)支付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下称南漳农行)拆借资金457.15万元及利息近113.1万元。宣判后,长阳农发行不服一审判决,湖北省高院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襄樊中院指定南漳法院执行,南漳法院扣押了长阳农发行的一辆轿车后,该行拒不履行余下欠款。南漳法院于2003年7月26日裁定追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为被执行人,因执行困难未能继续执结该案。随后,南漳农行多次向襄樊中院申请提级执行。2005年7月22日,湖北省高院指定该案由随州中院执行。同年8月10日,随州中院又指定由曾都区法院执行。
2005年8月,曾都区法院接受指定执行后,迅速进入执行角色。先后四上宜昌、长阳调查摸底,但两被执行人总是逃避履行。同年12月,该院执行干警又多次到省农发行,在向该行领导陈述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严肃性。在请求配合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排除阻力,多方查询,在该行两个帐户上共冻结存款71.4万元。正当干警们为执行工作刚刚打开突破口而感到高兴时,省农发行却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扣划的款项为国家政策农产品收购资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该院经审查后,依照法律规定,只好将71.4万元退给省农发行。冻结的存款不能扣划,被执行人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陷入困境。
该院执行法官们另辟蹊径,于2006年1月10日再次裁定追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为被执行人,力争从对总行的执行,取到预想的效果。
今年5月中旬,曾都法院干警千里迢迢赶到北京,一次从总行帐户上扣划了660万元现金,使一起跨地区指定管辖案历时6个月终于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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