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院推新措解决执行难
2007-02-09 11:32:42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在今后执行工作中,当山东省德州市的下级法院遇有外界干扰尤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涉无法执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依职权进行提级执行、指定其它下级法院执行。”从2月起开始施行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若干规定》,将为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提供有效机制。

  自去年以来,德州市两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6094件,执行标的金额2.5亿元,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和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涉及法院执行工作的来信来访居高不下。

  《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或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确有怠于执行、拖延执行的情形,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能执结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或上级人民法院督办,下级人民法院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执结的案件;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等非法干预,难以继续如期执行的案件;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下级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不能执结的案件。

  《规定》要求,如有上述五类案件被当事人申请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德州中院执行局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向当事人答复是否同意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涉及的费用,原执行法院已经收取的,必须随案转交给变更后的执行法院;没有收取的,由变更后的执行法院执行结案后向当事人收取。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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