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电器原董事张宏不服证监会处罚起诉
2007-01-18 16:41:00
     中国法院网讯 (龙非 王文波)  1月10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张宏,因不服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顾雏军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及其针对张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均已受理。

  张宏诉称,2006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法律字[2006]4号《关于顾雏军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认定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2003、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为由,分别决定顾雏军、严友松、张宏等七人为市场禁入者,其中决定本案原告张宏自该决定宣布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同日,中国证监会又作出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科龙电器及顾雏军、张宏等12名董事分别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张宏被给予警告,并罚款20万元。张宏针对上述两决定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中国证监会经过审查,对两决定均予以了维持。

  原告对上述两决定中针对自己的决定和处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并提出三方面理由:第一,认为被告针对原告作出的上述市场禁入决定及处罚决定程序不公正,其听证程序是在张宏被佛山中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举行的,故听证不平等;第二,两决定均证据不充分,其认定原告违法事实的部分证据不足,且将原告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相混淆,掩盖被告对原告的决定证据不足的事实;第三,被诉两决定均未表示本案所涉事项曾经召开过董事会,原告也未签字同意,且原告长期在江西工作,并不了解科龙集团公司的情况,故科龙电器存在的违法问题与原告无关。基于上述理由,原告在两案诉状中分别请求法院撤销《关于顾雏军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原告作出的决定和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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