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扣船拘人 江西樟树警方乱作为赔3万
2006-11-17 14:19:30
中国法院网讯 (聂国昭) 11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因公安机关行政乱作为引发的赔偿案件,由樟树市公安局赔偿行政管理相对人李某等各项损失近3万元。
1995年12月,李某、廖某等六人承包了樟树市山前乡的庙前水库,承包期五年。1998年6月6日,李某放在承包水库中的虾笼不见了,在寻找过程中与村民敖某发生争执,之后当地又有多名村民参与,并发生互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的后果。6月8日和11日,樟树市公安局对水库承包人李某和廖某予以治安拘留,后又转为刑事拘留。6月15日,公安局以案件侦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需要为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扣押了承包人李某等六人的三只木船和一艘大船的机器设备,直到1999年4月才将扣押的船只归还给了当事人,李某等人为了修复破损的船只用去费用达2483.5元。之后,李某认为樟树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樟树市公安局扣押船只不是刑事侦查行为,且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属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消;对扣押船只造成损坏的修理费应当予以赔偿;由于公安机关错误扣押了李某等承包人的船只以及机器设备,加上对多名水库管理人员错误进行劳动教养,致使水库其他承包人人心惶惶,无法正常生产,水库下半年的承包费2.75万元应认定为原告李某的直接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撤消被告樟树市公安局扣押渔船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原告李某等承包人各项经济损失共2.99835万元。
判决之后,法院多次通知樟树市公安局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均被其以各种借口拒绝。
在此次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法院为确保胜诉的当事人的权利能落实到实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将该案的执行列为清积的重点案件之一。为此,法院对该案的执行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指定专人负责,一举冻结了被执行人樟树市公安局的银行存款。樟树市公安局也认识到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错误性,主动到法院协商该案执行事项,全部赔偿了申请人李某的经济损失2.99835万元,至此,一起拖了七年多因公安机关行政乱作为引发的赔偿案终于得到圆满执行。
1995年12月,李某、廖某等六人承包了樟树市山前乡的庙前水库,承包期五年。1998年6月6日,李某放在承包水库中的虾笼不见了,在寻找过程中与村民敖某发生争执,之后当地又有多名村民参与,并发生互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的后果。6月8日和11日,樟树市公安局对水库承包人李某和廖某予以治安拘留,后又转为刑事拘留。6月15日,公安局以案件侦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需要为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扣押了承包人李某等六人的三只木船和一艘大船的机器设备,直到1999年4月才将扣押的船只归还给了当事人,李某等人为了修复破损的船只用去费用达2483.5元。之后,李某认为樟树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樟树市公安局扣押船只不是刑事侦查行为,且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属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消;对扣押船只造成损坏的修理费应当予以赔偿;由于公安机关错误扣押了李某等承包人的船只以及机器设备,加上对多名水库管理人员错误进行劳动教养,致使水库其他承包人人心惶惶,无法正常生产,水库下半年的承包费2.75万元应认定为原告李某的直接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撤消被告樟树市公安局扣押渔船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原告李某等承包人各项经济损失共2.99835万元。
判决之后,法院多次通知樟树市公安局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均被其以各种借口拒绝。
在此次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法院为确保胜诉的当事人的权利能落实到实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将该案的执行列为清积的重点案件之一。为此,法院对该案的执行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指定专人负责,一举冻结了被执行人樟树市公安局的银行存款。樟树市公安局也认识到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错误性,主动到法院协商该案执行事项,全部赔偿了申请人李某的经济损失2.99835万元,至此,一起拖了七年多因公安机关行政乱作为引发的赔偿案终于得到圆满执行。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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