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让他一夫两妻 状告县府乱作为
2005-06-16 11:54:04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陈东升
由于县政府的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离婚再娶的胡野鹰在法律上竟拥有了两个妻子,陷入了“重婚”的尴尬境地。这名浙江温州文成县男子不堪其扰,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乱作为。
胡野鹰今天对记者说,他与本县女子周某于1982年结婚。因性格不合,1990年,他们夫妻向金星乡人民政府申请自愿离婚。在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续后,同年7月11日,乡政府给双方颁发了离婚证书。1999年,离了婚的胡野鹰与邻县瑞安女子林某经登记结婚。
2003年8月,出国多年的周某突然向文成县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要求与胡野鹰离婚。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因原告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年12月,文成法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胡野鹰说,令人意外的是,文成法院在作出这份民事裁定书的同时,却又暗中给周某发了一个既没有文件头、又没有文号的通知,称胡周两人已于1990年在金星乡政府办理过离婚手续。周某如对此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院通知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
胡野鹰认为,正是这份节外生枝的通知,使他一步步陷入“重婚”的尴尬境地。他说,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明文规定:自知道之日起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文成法院却将其改为“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凭着这份不明不白的“法院通知”,周某在领取离婚证书14年之后,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文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胡林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该案审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金星乡政府称乡政府机关搬迁时丢失了当年离婚档案,向县政府呈递的只是时任乡党委书记、乡长等人的证明材料,证明胡野鹰与周某的确办理过离婚手续。文成县人民政府认为乡政府无法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决定撤消金星乡人民政府于1990年7月11日颁发的离婚证书。
胡野鹰说,离婚证书被撤消后,就意味着在法律事实上他与周某的婚姻关系还存续,这样一来,他就变成了“一夫两妻”,不得不背上了“重婚”的罪名。他的现任妻子林某受不了人们讥讽,一气之下回了娘家。思虑再三,他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文成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据介绍,文成法院已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尚未作出判决。
胡野鹰今天对记者说,他与本县女子周某于1982年结婚。因性格不合,1990年,他们夫妻向金星乡人民政府申请自愿离婚。在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续后,同年7月11日,乡政府给双方颁发了离婚证书。1999年,离了婚的胡野鹰与邻县瑞安女子林某经登记结婚。
2003年8月,出国多年的周某突然向文成县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要求与胡野鹰离婚。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因原告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年12月,文成法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胡野鹰说,令人意外的是,文成法院在作出这份民事裁定书的同时,却又暗中给周某发了一个既没有文件头、又没有文号的通知,称胡周两人已于1990年在金星乡政府办理过离婚手续。周某如对此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院通知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
胡野鹰认为,正是这份节外生枝的通知,使他一步步陷入“重婚”的尴尬境地。他说,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明文规定:自知道之日起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文成法院却将其改为“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凭着这份不明不白的“法院通知”,周某在领取离婚证书14年之后,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文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胡林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该案审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金星乡政府称乡政府机关搬迁时丢失了当年离婚档案,向县政府呈递的只是时任乡党委书记、乡长等人的证明材料,证明胡野鹰与周某的确办理过离婚手续。文成县人民政府认为乡政府无法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决定撤消金星乡人民政府于1990年7月11日颁发的离婚证书。
胡野鹰说,离婚证书被撤消后,就意味着在法律事实上他与周某的婚姻关系还存续,这样一来,他就变成了“一夫两妻”,不得不背上了“重婚”的罪名。他的现任妻子林某受不了人们讥讽,一气之下回了娘家。思虑再三,他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文成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据介绍,文成法院已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尚未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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