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房管局长乱作为 法院判决成“白条”
2004-08-27 08:43: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佘林颖 徐 栩
  安徽省凤台县房地产管理局因侵犯企业自主权被告上法庭,凤台县及淮南市两级法院判决其撤销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但凤台县房地产管理局拒不纠错,致使法院判决成了“白条”。

  两级法院判定房管局侵权行政

  1996年3月,凤台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其下属单位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出资,注册成立兴园房地产建筑工程处,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谢守昌为法定代表人。2001年9月,经凤台县建设委员会批准,兴园房地产建筑工程处与另外三个建筑工程队重组为新的兴园房地产建筑工程处(以下简称兴园工程处)。凤台县工商局为兴园工程处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仍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谢守昌。

  2003年4月,凤台县房管局下发凤房管(2003)6号文,免去谢守昌兴园工程处经理职务。谢守昌认为,凤台县房管局并非工程处的主管部门,免去自己经理职务是越权行政,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遂于同年9月向凤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凤房管(2003)6号文。

  2003年12月,凤台县法院庭审后认为:凤台县房管局免去谢守昌经理职务,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一审判决撤销相关文件。

  一审判决下达后,凤台县房管局不服判决,他们认为,房管局才是兴园工程处的企业主管部门,谢守昌是经房管局任命产生的,房管局既然有权任命谢,就有权撤他的职,因此向淮南市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2月,淮南市中院下达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凤台县房管局不是兴园工程处的主管部门,其作为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免去谢守昌经理职务的决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房管局长造假材料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凤台县房管局长盛辉在免去谢守昌职务、任命盛训海为经理时,竟组织了一场假的职工代表选举,以达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目的。

  房管局向县工商局申请兴园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变更,但工商局提出,兴园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名候选人,由职工代表选举。

  盛辉说:“我认为工商局这样要求是不合理的,但工商局要求必须按这样的程序。当时找不到职工,我就找了一些项目经理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但职代会被一些人破坏掉了。我们只好做了一份职工代表选举盛训海的材料,交给工商局,这才变更了企业法定代表人。”

  凤台县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主任、法人代表刘松回忆了选举的情况:“对盛辉任命的经理盛训海,我和房管局其他领导都不认识。为变更盛训海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盛辉临时通知我参加职代会。我要求盛辉提供代表们的资料,他拿不出。职工代表都是临时找来的,这简直是一场闹剧!作为兴园工程处主管部门的法人代表,我当场宣布这个职代会是不合法的。会没开成,盛辉就造了一份假材料报给工商局。”

  据凤台县工商局企业注册股康雷介绍,按照有关规定,兴园工程处新的法定代表人产生满足了职工选举、主管部门认可这两个条件,工商局就同意了法定代表人变更。

  “判决怎么执行,我心里有个程序”

  凤台县法院法官苏宁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后,凤房管(2003)6号免职文件自动作废。谢守昌拿到终审判决后,多次要求凤台县房管局恢复其经理职务,不料屡遭房管局拒绝。

  尽管一、二审法庭都认定谢守昌是凤台县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聘任的,凤台县房管局无权免去谢守昌经理职务,但盛辉至今仍坚持认为,谢守昌当初就是由房管局聘用的,房管局可以免去他而聘其他人。

  盛辉说:“当初谢守昌任兴园经理时财务混乱,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甚至造假,都是为了保住国有资产。以前有关部门对兴园账目审计过两次,没查出问题。现在县里还在审计,总会查出问题的。法院判房管局败诉,但判决怎么执行,我心里有个程序。”

  采访中,盛辉一再强调:“只要国有资产不流失,我担点责任值得。”当地一些干部却认为,盛辉侵权、造假,藐视法律,身为政府部门的官员,无异于是一个法盲。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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