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搭档"广告违法 北京工商局被诉不作为
2006-10-18 13:34:56
中国法院网讯 (刘艳新) 10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赵先生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赵先生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份前看到中央电视台播放的“黄金搭档”广告,称“黄金搭档送孩子,个子长高不感冒;黄金搭档送女士,面色红润有光泽”后,原告购买了一盒该产品。2006年5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称该广告的内容多处被篡改,误导了消费者,并禁播该产品的所有广告。原告于同年6月向被告书面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的情况,9月份被告书面回复原告,称已对中央电视台“责令改正”,但并未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发布单位的处理并不仅仅是“责令改正”,而至少应该没收广告费用。被告在对原告的举报中,避重就轻,未依法行政,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的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原告赵先生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份前看到中央电视台播放的“黄金搭档”广告,称“黄金搭档送孩子,个子长高不感冒;黄金搭档送女士,面色红润有光泽”后,原告购买了一盒该产品。2006年5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称该广告的内容多处被篡改,误导了消费者,并禁播该产品的所有广告。原告于同年6月向被告书面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的情况,9月份被告书面回复原告,称已对中央电视台“责令改正”,但并未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发布单位的处理并不仅仅是“责令改正”,而至少应该没收广告费用。被告在对原告的举报中,避重就轻,未依法行政,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的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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