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抛荒 浙江海宁15户农民状告政府不履责
2006-08-08 15:11:21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万兴亚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浙江省嘉兴市下辖海宁市15户农民状告当地政府不履行收回闲置土地的法定职责,在当地引起很大震动。昨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了解,类似的案件尚属中国首例。
2002年11月4日,浙江省丽宏君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的279.90亩建设用地得到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准,用途是工业用地。高春福等15户农民的承包地在征用的范围内。
2003年,海宁市人民政府向丽宏君公司颁发了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明书。可是,近3年过去了,这些土地却一直闲置着。高春福等15户农民眼看着自己的承包地被征用后,一直被闲置、抛荒,心里有说不出的难受。
他们找到了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袁裕来告诉他们,《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7月4日,农民们向嘉兴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块土地使用权,并交给他们恢复耕种。7月21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块土地使用权应当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与他们没有利害关系,他们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7月26日,高春福等15户农民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嘉兴市人民政府受理他们的复议申请。他们认为,丽宏君公司骗取批准后,又闲置土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而他们是该块土地的原承包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时候,他们应该享有优先的权利,因此海宁市人民政府是否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与他们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农户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已于昨日受理本案。
2002年11月4日,浙江省丽宏君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的279.90亩建设用地得到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准,用途是工业用地。高春福等15户农民的承包地在征用的范围内。
2003年,海宁市人民政府向丽宏君公司颁发了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明书。可是,近3年过去了,这些土地却一直闲置着。高春福等15户农民眼看着自己的承包地被征用后,一直被闲置、抛荒,心里有说不出的难受。
他们找到了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袁裕来告诉他们,《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7月4日,农民们向嘉兴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块土地使用权,并交给他们恢复耕种。7月21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块土地使用权应当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与他们没有利害关系,他们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7月26日,高春福等15户农民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嘉兴市人民政府受理他们的复议申请。他们认为,丽宏君公司骗取批准后,又闲置土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而他们是该块土地的原承包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时候,他们应该享有优先的权利,因此海宁市人民政府是否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与他们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农户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已于昨日受理本案。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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