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
大楼遮挡居民阳光 无锡10住户获赔80万
2006-07-05 16:31:36
     中国法院网讯 (赵正辉 俞彤)  7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审结。原告棉花巷37户居民的诉讼请求,先后有27户被依法驳回,有8户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已全部付清了款项,有2户因调解不成,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了近80万元的补偿款。据悉,这是无锡法院讫今处理的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

  位于人民西路的供水调度大楼,由原先的五层扩建成至十三层后,北面的棉花巷部分居民的室内采光、通风受到较大影响,并且由于一至三层出租后变作商用,噪音有所增加。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因而,37户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采光权和通风权,或赔偿原告损失。2005年1月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对于供水调度大楼是否对原告方的采光造成影响,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6日进行实地测量,该公司测出大楼主体高度为63.1米、53.09米、53.91米、41.62米、大楼与居民楼的最小间距为18.28米。

  原告认为,大楼间距与大楼主体高度之比小于1:0.8,按照国家有相关标准,构成阳光侵权,应当赔偿每平方米1000元的损失。

  被告认为,提出采光侵权的个人情况不同,有五人主体不符,应驳回起诉;有部分人员并未受到大楼东南及正南方向阳光的妨碍,由于楼层的不同,受到阳光妨碍的程度也不同,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分别对各家在大寒日是否受到阳光照射进行测定。

  由于阳光对大楼上下的照射时间客观存在差异,楼下不满1小时不等于楼上不满1小时,且原告在起诉时也要求进行阳光测定,因此,法院准许了被告的请求。

  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 2006年1月23日进行阳光测量。2006年1月23日上午8时开始进行测光,前后连续测了8个小时。2006年3月20日向法院提供了测量结果,确定10户在“大寒日连续日照小于2小时”与供水调度大楼建设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有两户的日照少于1小时,有8户的日照在1至2小时之间。

  反之,其余当事人虽有连续日照小于2小时,但与供水调度大楼建设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与供水调度大楼建设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连续日照大于2小时(已符合国家标准)等,故剩余的22户原告因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方提出每平方米1000元的赔偿标准,法院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分别找10户居民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进行调解,最后对于8户日照在1至2小时之间的经调解达成协议:按每平方米600多元的标准补偿,对于剩余2户日照少于1小时的法院及时按每平方米约800元的标准进行了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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