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盖起七层楼 一缕阳光赔八千
2005-01-31 14:46:07
中国法院网讯 (刘秋苏) 因居住了十余年的房屋门前,建起了一幢七层的高楼,影响了采光权,居民颜某盛怒之下,索讨“一缕阳光权”。2005年1月31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居民颜某获赔8000元。
1990年3月,颜某在丰县县城建造4间房屋供家庭居住使用,该房屋与丰县某单位相邻,居住了10余年相安无事。2003年12月,门前南面矗立起一幢某单位建设的七层办公楼,影响了颜某正常的生活,平静的家庭顿起波澜。鉴于高楼影响了采光权,颜某多次找到该单位的负责人,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2004年12月23日,颜某一纸诉状将该单位推向被告席。他诉称,在高达20余米的楼房的遮挡下,其房屋内见不到一缕阳光,尤其在冬天,院内积雪长期不化,阴暗寒冷,严重影响了其生活,侵害了其采光权,现要求该单位赔偿其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2000年9月江苏省建设厅编制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所规定:建筑间距等于日照间距系数乘以南侧建筑物的计算高度;丰县日照间距系数为1.35,办公楼高度22.65米,建筑间距应为30.57米。经勘查,颜某房屋与办公楼北侧垂直距离17.6米,故建筑间距不符合技术规定,高楼影响了颜某采光。丰县某单位在颜某房屋正南侧建造高楼,使阳光不能照射进颜某房屋内,导致房屋使用价值降低,客观上也影响了颜某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应当赔偿颜某损失。综合采光程度、房屋居住面积、房屋使用价值的减损程度、对颜某一家人正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分析酌定,法院依法判令该单位赔偿颜某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8000元。
1990年3月,颜某在丰县县城建造4间房屋供家庭居住使用,该房屋与丰县某单位相邻,居住了10余年相安无事。2003年12月,门前南面矗立起一幢某单位建设的七层办公楼,影响了颜某正常的生活,平静的家庭顿起波澜。鉴于高楼影响了采光权,颜某多次找到该单位的负责人,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2004年12月23日,颜某一纸诉状将该单位推向被告席。他诉称,在高达20余米的楼房的遮挡下,其房屋内见不到一缕阳光,尤其在冬天,院内积雪长期不化,阴暗寒冷,严重影响了其生活,侵害了其采光权,现要求该单位赔偿其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2000年9月江苏省建设厅编制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所规定:建筑间距等于日照间距系数乘以南侧建筑物的计算高度;丰县日照间距系数为1.35,办公楼高度22.65米,建筑间距应为30.57米。经勘查,颜某房屋与办公楼北侧垂直距离17.6米,故建筑间距不符合技术规定,高楼影响了颜某采光。丰县某单位在颜某房屋正南侧建造高楼,使阳光不能照射进颜某房屋内,导致房屋使用价值降低,客观上也影响了颜某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应当赔偿颜某损失。综合采光程度、房屋居住面积、房屋使用价值的减损程度、对颜某一家人正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分析酌定,法院依法判令该单位赔偿颜某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8000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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