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质检中心无资质测雷自踏“雷区”
2006-06-28 15:57:56
中国法院网讯 (杨建梅 刘妍) 江西省南昌市赣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赣建)不服南昌市气象局(以下简称气象局)防雷竣工验收行政处罚,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依法维持了南昌市气象局做出的气象行政处罚。
南昌市气象局于2005年5月12日对原告赣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赣建没有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书,开展防雷检测验收工作,遂经执法人员多次劝阻,拒不改正,仍对江西某大学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检测验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第412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412号令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的认定确定为行政许可保留项目,该项目行政管理实施机关为中国气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原告虽已取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但未取得省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不能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原告自2004年以来,先后对南昌多处新建建筑物实施了防雷检测,被告在自身法定职责范围内,在查清原告具有违法事实的前提下,依照气象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及处罚额度规定,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维持南昌市气象局做出的气象行政处罚。
南昌市气象局于2005年5月12日对原告赣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赣建没有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书,开展防雷检测验收工作,遂经执法人员多次劝阻,拒不改正,仍对江西某大学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检测验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第412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412号令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的认定确定为行政许可保留项目,该项目行政管理实施机关为中国气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原告虽已取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但未取得省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不能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原告自2004年以来,先后对南昌多处新建建筑物实施了防雷检测,被告在自身法定职责范围内,在查清原告具有违法事实的前提下,依照气象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及处罚额度规定,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维持南昌市气象局做出的气象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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