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晚婚奖励政策食言被判败诉
2006-05-25 16:17:24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孟凡强) 5月25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村民起诉村委会的计划生育行政奖励纠纷案,判决村委会支付村民杨某计划生育晚婚奖励500元。
杨某一家原居住莘县某镇,1994年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了正常迁移手续,全家迁至东阿县某村落户。2003年,为响应国家晚婚晚育政策,被告村委会制定村民章程,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对符合晚婚条件的村民(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进行奖励。2004年12月,1978年出生的杨某登记结婚,按照村委会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应当享受500元奖励,但被告村委会却拒绝向杨某发放。无奈,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村委会支付晚婚晚育奖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杨某已经在1994年5月份将户口迁入被告处,应是被告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对象。杨某生于1978年,在2004年12月初登记结婚时已经年满二十五周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的相关规定。因此,杨某属于晚婚,应享受晚婚奖励政策。被告不向原告兑现计划生育晚婚奖励的行为违法,遂做出上述判决。
杨某一家原居住莘县某镇,1994年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了正常迁移手续,全家迁至东阿县某村落户。2003年,为响应国家晚婚晚育政策,被告村委会制定村民章程,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对符合晚婚条件的村民(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进行奖励。2004年12月,1978年出生的杨某登记结婚,按照村委会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应当享受500元奖励,但被告村委会却拒绝向杨某发放。无奈,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村委会支付晚婚晚育奖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杨某已经在1994年5月份将户口迁入被告处,应是被告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对象。杨某生于1978年,在2004年12月初登记结婚时已经年满二十五周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的相关规定。因此,杨某属于晚婚,应享受晚婚奖励政策。被告不向原告兑现计划生育晚婚奖励的行为违法,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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